东利机械:投资融资管理制度2023-03-31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
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
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
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
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
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
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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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对外投资及融资(公司单方获得利益的交易: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的决策权限为:
(一)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 单笔或当年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以上的贷
款;
(八) 董事会决定权限以外的公司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及融资的决策权限为:
(一)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事项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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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
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
股东大会审议;
(七) 单笔或当年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
贷款,但单笔或当年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以上的贷款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
(八)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进行决策的其他事
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运用资金总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决策通过标准的,
应当于达到该标准之日报经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在前条规定的投资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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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应当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先行审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和咨询。
第九条 董事会可在决策权限内,授权总经理就其权限以内的公司投资及融
资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条 在投资方案通过后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失误或因实
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公司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决策权限按对外
投资的决策程序,对投资方案及时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及有关部门及人员
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
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
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
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
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
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
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
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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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
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
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投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
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
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程序,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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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
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一) 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 对外投资行为;
(三)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 大额银行退票;
(六)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 遭受重大损失;
(八) 重大行政处罚;
(九)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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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
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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