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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利机械:投资融资管理制度2023-03-31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

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

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

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

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

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

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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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对外投资及融资(公司单方获得利益的交易: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的决策权限为:

       (一)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 单笔或当年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以上的贷

款;

       (八) 董事会决定权限以外的公司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及融资的决策权限为:

       (一)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事项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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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

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

股东大会审议;

       (七) 单笔或当年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

贷款,但单笔或当年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以上的贷款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

       (八)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进行决策的其他事

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运用资金总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决策通过标准的,

应当于达到该标准之日报经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在前条规定的投资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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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应当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先行审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和咨询。

    第九条 董事会可在决策权限内,授权总经理就其权限以内的公司投资及融

资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条 在投资方案通过后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失误或因实

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公司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决策权限按对外

投资的决策程序,对投资方案及时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及有关部门及人员

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

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

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

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

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

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

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

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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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

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

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投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

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

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程序,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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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

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一) 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 对外投资行为;

    (三)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

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 大额银行退票;

    (六)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 遭受重大损失;

    (八) 重大行政处罚;

    (九)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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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

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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