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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利机械: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03-31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保
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
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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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
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股
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 公司分配股利应坚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行同股同
权、同股同利。
     第八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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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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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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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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