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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利机械:承诺管理制度2023-03-31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管理,切实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承诺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
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
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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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
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
任。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一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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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
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
行承诺。
       第十三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
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承诺相关方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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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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