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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如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301302               证券简称:华如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4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北京华
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无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第二十二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有的公司股份。                            派等导致上述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间限制。                                  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第四十二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用途事项;                                股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10%的担保;
(二)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何担保;
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
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明文件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
件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日”、“15日”的起
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
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事的意见及理由。                          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或其他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的,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或其他方式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间及表决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议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产30%的;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公司应加强对控股企业的管理,在对控股企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业就上述事项行使股东权利时,应按照本条规定
项。                                     执行。
    公司应加强对控股企业的管理,在对控
股企业就上述事项行使股东权利时,应按照
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及控股子公 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
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份总数。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三)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决    第八十五条(三)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决议,
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果该交易事项属于特    过;如果该交易事项属于特别决议范围的,则须
别决议范围的,则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删除了第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八十五条,因此,本次章程修订对原第八十五条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进行删除。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的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
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    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
                                          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
                                          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
                                          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二条(二)具有法律、法规、《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二)具有法律、法规、《上市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等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第一百一十四条(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第一百一十四条(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所有    会召开前,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所有被提名人
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会的书面意见。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董事会会议或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前述 会予以撤换。
情况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的不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
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
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第一百一十七条(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构和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集投票权;                               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第(五)时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
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行使上述其他特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别职权需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第(五)时应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行使上述第(一)至(四)
                                         项、第(六)、(七)项特别职权需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一条(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第一百二十一条(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质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押、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交易事项(含对
、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交
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易事项)、关联交易、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
策程序;禁止违规对外资金拆借;重大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决策程序;禁止违规对外资金拆借;重大投资项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凡高于本款规定标准的事项,均需提交股东 股东大会批准。
大会审议通过。为更好的适应市场竞争和公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深圳证券
司发展的需要,保证经营决策的及时高效,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董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事会审议下列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权限                       (一)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
一次性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不     交易除外)权限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一个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5000万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元或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重大交易权限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过5000万元或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产的3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总额中较高者作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为计算标准;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以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资产的30%;                              过1000万元;
(三)融资、资产抵押权限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可自主决定向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并提供资产抵押。除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此之外,公司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产抵   值计算。
押。                                     (二)关联交易权限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权限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
董事会根据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可自主决     易;
定将公司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
,按公司的有关具体规章制度办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五)合作金融机构的授信权限             交易。
董事会根据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可自主决     (三)资产抵押质押事项权限
定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再担保业务年度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
授信总额。                               营情况可决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并提供资
(六)对外担保权限                       产抵押质押。除此之外,公司不能向任何第三方
董事会有权对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     提供资产抵押。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决议。               (四)对外担保事项权限
(七)关联交易权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对除本章
除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关联人提供担   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决议
保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按公司的关联交易决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策制度办理。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董事会授权公司总   (五)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权限
经理权限如下: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一)对外投资权限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应
单项不超过200万元,且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的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
企业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   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董事会
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重大交易权限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一次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70%;
不超过500万元,一个会计年度不超过100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
万元。                                   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三)合作金融机构的授信权限             资产的10%。
在董事会批准的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再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超过上述授权范围的,应当根
担保业务年度授信总额度内,对具体每笔授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
信进行决策并签署具体授信协议等相关法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
律文件。                                 后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其他事项权限
公司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担保额在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增信在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的增信业务由
总经理按公司有关具体规章制度办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监   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提
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无                                       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
……                                     见。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
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股东代表监事, 事组成,其中1名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另外2名为职工代表     举产生;另外2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选
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    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不设副主席。
会主席1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披露季度报告。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        上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均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同时,公司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备案并签署
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登记备案
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工商事项的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核 准 为 准
。修 订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全 文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