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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如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2023-04-26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 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7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与记录 ......................................................................................... 9
第六章 附 则............................................................................................................................. 1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
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
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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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计算。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可提供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
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
使外,按照合法、谨慎、规范、高效的授权原则,股东大会可以根据需要授权董
事会代为行使权利,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可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质押、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董事会的具体权限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大会。


                                  3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4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且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5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2 个交易日,不得多于 7 个交易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说明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通讯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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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公司普通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公司及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7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投票代理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
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投票代理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
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
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8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股东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时,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与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监事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
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国家秘密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与记录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9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职工代表的监事除外)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0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加强对控股企业的管理,在对控股企业就上述事项行使股东权利时,
应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
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
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二)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分散投向数人。但
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监事)人数的
平均数。
    (四)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
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
和选举规则。
    (五)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
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的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
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会议名称;


                                   11
    2、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3、股东姓名;
    4、代理人姓名;
    5、所持股份数;
    6、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7、投票时间。
    (六)董事(监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监
事)人数的平均数。
第四十四条 前条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在股东大会上表决时,对一项议
案只能表决一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股
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12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如果该交易事项属于特别决议范围的,则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披露和回避的,股东大
会有权撤销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一切决议。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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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说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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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
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
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如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
性文件不一致,应以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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