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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如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年4月)2023-04-26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
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包括公司股东、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财经和行业媒体、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等。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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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 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 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开展信息披露;
   (三) 组织安排投资者交流活动,管理投资者预期,维护投资者关系;
   (四) 采集、整合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开展资本市场研究,并向管理层
反馈;
   (五) 开展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其他事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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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有关的其他信息;
    (十一)   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
    (七) 现场参观;
    (八) 路演;
    (九) 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 投资者说明会;
    (十一)   分析师会议;
    (十二)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等。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
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
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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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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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
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五)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在公
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作专题培训。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运营、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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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提供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公
司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
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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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形式包括但
不限于:经济处罚、解聘、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公司法》《证券
法》《工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由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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