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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如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4-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如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芮辰                 联系电话:010-6083 3082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彬                   联系电话:010-6083 395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
                   项   目                             工作内容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0次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27 日
                                              本次培训重点从 A 股上市公司监
                                          管体系、上市公司治理、上市公司董
                                          监高义务及法律责任、信息持续披露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义务、内幕信息管理、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运用、对外担保等方面进行了
                                          讲解,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2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是                 不适用
 2.避免同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IPO 稳定股价承诺                   是                 不适用
 4.信息披露承诺                       是                 不适用
 5.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
                                      是                 不适用
 持意向的承诺
 7.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
                                      是                 不适用
 诺
 8.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9.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是                 不适用
 及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1、2022 年 6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改情况                   (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创医惠披露的《2021

                                     3
         报告事项                              说明
                           年年度报告》与《2021 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
                           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2020 年
                           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
                           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
                           定。
                                2、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
                           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
                           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
                           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相关条款的
                           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
                           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的规定;2021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
                           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
                           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
                           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1、2022 年 2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
                           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
                           件认定: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
                           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
                           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
                           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
                           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
                           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
                           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3 条、第 11.11.6 条的规定。
                                2、2022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4
      报告事项                        说明
                 于对孔少锋、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认定:我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辛
                 星在保荐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外协服务和劳
                 务咨询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完整性,
                 以及大额个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相符。上
                 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
                      3、2022 年 8 月 11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创意信息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
                 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
                 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创意信息董事
                 长陆文斌、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4、2022 年 8 月 29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思创医惠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
                 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理华松
                 鸳、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
                 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
                 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
                 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
                 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
                 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刘芮辰                 王彬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