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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波龙: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2-08-25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
                                 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
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
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
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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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当严格防范、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
司资金。公司若因生产经营客观需求,与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而存在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应当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
及公允性,杜绝不合理或缺乏实质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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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监管,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
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资金占用,职能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
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司应制定清欠方案,并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对公司
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
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
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和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
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 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
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
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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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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