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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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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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
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三)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
沟通成本;
(四)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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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说明会和业绩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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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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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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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就其中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如明显影响公司市场形象、股票
价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等情形,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层报告,必要时应当主
动进行相关传闻的内部调查及对外澄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
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
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
(五)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发
布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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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其他内容等;公司应当在每次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存档期限不少于三年。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
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
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
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及现场接待细则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
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
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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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
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
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
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公司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
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
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
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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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接待人员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公司应派两名或以上人员陪同参观,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
研。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
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
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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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
第二十七条 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
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
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
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
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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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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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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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
绍
附件清单(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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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
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
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对贵公司向本人(公司)提供/介绍的全部有关贵公司之“未
公开重大信息”,以及本人(公司)在来访过程中所接触和获知的所有“未公开重大
信息”进行保密;
(七)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九)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
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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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
署的承诺书)(以下无正文,为《承诺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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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承诺书》的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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