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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波龙: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0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江波龙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孔维维律师、周雨翔律师出席并
见证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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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8月23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8月2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关
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2年9月9日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4
栋科兴ECO国际会议中心3号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蔡华波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9:15至9:25,9:30至
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
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50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4,223,7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6409%。本所律
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
议股东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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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374,215,448股,反对票8,3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65,931,164股,反对票8,300股,弃权票
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4%。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制定<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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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374,210,948股,反对票12,8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374,209,848股,反对票13,9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374,209,848股,反对票13,9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65,925,564股,反对票13,900股,弃权
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374,209,848股,反对票13,9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65,925,564股,反对票13,900股,弃权
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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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374,209,848股,反对票13,9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65,925,564股,反对票13,900股,弃权
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3为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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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孔维维




                                                    周雨翔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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