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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波龙: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1  

                        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2-031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2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五)14:45;
   2、 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8 号金融基地 1 栋 5 楼公司会议
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朱宇先生(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25,608,9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412,864,254 股的 78.86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07,42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2,864,254 股的
50.23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118,187,9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2,864,254 股的 28.626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7,324,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2,864,254 股的 4.19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2,864,254 股的 0.0002%;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7,323,65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2,864,254 股的 4.1960%。
   (三)公司部分董事、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长蔡华波先生、副总经理高喜春先生因
工作原因,无法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已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董事陈大同先生未出
席会议,未提供请假申请。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5,608,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324,6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5,608,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324,6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颖甜、周雨翔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