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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波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2023-03-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
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波龙”、“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江波龙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了审慎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在开展实际业务中需通过外币进行结算,为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利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
及子公司拟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
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币种只限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如美元、欧元、港币等。
    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工具仅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结构性
远期、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利率掉期及上述业务的组合。
    2、业务规模、业务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在折合人民币 20 亿元额度内滚动操作
(即在授权有效期内任意时点的投资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或外币同等价值,
且此额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内。
    3、投入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4、授权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具体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所归属公司、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上述额度内决策并签署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相关合同协议。本授权自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
    5、其他
    外汇套期保值根据金融机构要求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及补充保
证金,方式为占用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或直接缴纳,到期采用本金交割、差额
交割等方式结束交易。

    二、审议程序

    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在开展实际业务中使用自有资金在折合人民币 20 亿元额度内滚动操作(即在授
权有效期内任意时点的投资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或外币同等价值,且此额
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会造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较
大的公允价值波动;若汇率走势偏离公司锁定价格波动,存在造成汇兑损失增加
的风险。
    2、违约风险: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存在交易对方在合同到期
无法履约的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存在操作人员未按规
定程序审批及操作,从而可能导致交易损失的风险。
    4、法律风险: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存在操作人员未能充分理
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
造成的交易损失。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办理,进行交易前的风
险评估,分析交易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上报风险评估
变化情况并提出可行的应急止损措施。
    2、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前,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
分析,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套期保值业务产品,
并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资金实力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
    3、公司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操作原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审批权限、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
隔离措施、报告制度及风险管理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套期保值业务行
为。
    4、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密切跟踪相
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
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
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符合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
要,有助于防范外汇及汇率变动给公司日常经营带来的风险,进一步提高应对汇
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以日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
风险为主要目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减少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
不利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且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由于公司及子公
司在开展实际业务中需通过外币进行结算,目的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
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利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不进行以投机为
目的的外汇交易。同时,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了《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
控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都可
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彭 欢                俞 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