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 引言 .................................................................................................................................................. 2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简介 ........................................................................................................... 2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3 三、本所声明事项........................................................................................................................... 5 四、释义........................................................................................................................................... 6 正文 .................................................................................................................................................. 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1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1 四、发行人的设立......................................................................................................................... 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7 六、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1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2 八、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 30 九、发行人的业务......................................................................................................................... 36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0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56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1 律师工作报告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2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3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64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67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71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72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73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3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75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75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77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立方”、“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 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完成的工作情况、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等事项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3-3-2-1 律师工作报告 引言 一、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 于 1993 年,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 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及阿拉木图等 18 个城市 设有办公室。本所总部位于北京,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 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政编码 100020,联系电话:010-59572288,传真: 010-65681838,网址:www.zhonglun.com。 本所现拥有超过 300 名合伙人,全所人数超过 2500 名,中国执业律师约 1500 名左右。本所的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收购兼并、知识产权、公司/外商直接投资、银行与金融、诉讼仲裁、建设工程 与基础设施、WTO/国际贸易、房地产、反垄断与竞争法、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 劳动法、税法与财富规划、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破产重整、合规/政府监管 等。 (二)律师简介 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本所指派郑建江律师、胡宜律师、朱强律师作为经办 律师,为公司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经办律师的简要情况如下: 郑建江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自 1994 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郑建江律 师于 2006 年加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合伙人至今,主要从事公司、 证券法律事务;联系方式为办公电话:0755-33256666,传真:0755-33206888, 电子邮件:zhengjianjiang@zhonglun.com; 胡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自 2001 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胡宜律师于 2006 年加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合伙人至今,主要从事金融、证券、 房地产法律事务;联系方式为办公电话:0755-33256666,传真:0755-33206888, 3-3-2-2 律师工作报告 电子邮件:huyi@zhonglun.com; 朱强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 2012 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朱强律 师于 2014 年加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任律师至今,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 事务;联系方式为办公电话:0755-33256666,传真:0755-33206888,电子邮件: zhuqiang@zhonglun.com。 二、 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法律意见书》。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如下: 1.自正式进场工作以来,本所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本所核查验证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和授权、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独立性,发起人和股东,股本及 演变,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 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税务,环境保 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募集资金的运用,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以及发行人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等。 在开展核查和验证工作之前,本所律师编制了详细的核查验证计划,明确了 需要核查验证的事项。根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本所律师随时对核查验证计划 作出适当的调整。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 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2.在上述核查验证工作的初始阶段,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了有关本次发行 3-3-2-3 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基本文件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文件清单提供的 基本文件、资料及其副本或复印件;本所律师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了归类整理和 审查,就需要发行人补充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不时向发行人发出补充文件清单 要求发行人进一步提供。上述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构成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所依据的基础资料。 发行人已就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书面材料向本所作出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 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 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握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 本所律师还采用了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计算、比较、互联网检索等多 种方法,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构成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前述 核查验证过程主要包括: (1)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发行人 主要财产的资产状况及经营系统的运行情况,了解了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 及运作情况;与发行人管理层、有关主管人员及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办 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流,并参加了保荐人组织 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在进行实地调查和访谈过程中,本所律师制作了调查笔 录,并就本所认为重要的或不可忽略的问题,向发行人或相关方进行了询问并取 得其作出的书面答复或确认等;经查验,该等书面答复、确认为本所信赖,构成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2)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相关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档;查验了 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文件的原件,并就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属 状况登录相关网站进行了检索;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事项登录相关网站进行了检索。此外,本所律师还不时通过互联网了 解发行人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并针对发行人及相关方进行公众信息检索。 3-3-2-4 律师工作报告 (3)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经查验,该等证明文件 为本所信赖,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对于核查验证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及时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 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必要时启动本所内部业务 讨论程序),并确定了适当的解决方案。 5.基于以上工作基础,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成后,本所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了讨论 复核,经办律师并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与完善。 总体计算,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时间(包括现场工作及场 外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时间)总计约为 210 个工作日。 三、 本所声明事项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 3-3-2-5 律师工作报告 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财 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 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 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 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 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6.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 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部门的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9.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四、 释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下列词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发行人或智立方 指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根据上下文, 3-3-2-6 律师工作报告 亦包括其前身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智立方有限 指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群智方立 指 深圳群智方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民生投资 指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睿德信 指 东莞市博实睿德信机器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徐州睿德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昆山睿德 徐州睿德信 指 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添之慧 指 深圳市添之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智立方科技 指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智方达 指 昆山智方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智立方 指 东莞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智动精密 指 深圳市智动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智宬捷 指 东莞市智宬捷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深鹏 指 上海深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智能立方 指 智能立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民生银行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杭州银行 指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农业银行 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清溪支行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于发 公司章程草案 指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法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创业板首发注册办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第 12 号编报规则》 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 指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3-3-2-7 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初 指 2018 年 1 月 1 日 报告期末 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民生证券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法律意见书 指 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指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天健审〔2021〕3-92 号《审计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天健审〔2021〕3-93 号《关于深圳市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天健审〔2021〕3-96 号《关于深圳市 《纳税鉴证报告》 指 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的鉴证报告》 元、万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信用代码 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次发行或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 指 本次发行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 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所致。 3-3-2-8 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2021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经审阅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等会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如下: 1.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发行人董事会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发出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通知的地点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股东 11 人,所持股份总数 30,707,071 股,所持股份 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的各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并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经审阅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等会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就本 次发行上市作出的决议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决 议的有效期、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 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 本所认为,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经审阅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 行上市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3-3-2-9 律师工作报告 1.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 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的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时间、网 上和网下申购比例、具体申购和配售办法等具体事宜;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 向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核、审批、 登记、备案、核准、注册、同意等手续;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 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反馈 意见答复、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等); 3.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向、取舍及投资金额 作适当的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验资、工商 变更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5.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内,若有关发行上市的政策发生 变化,按照新政策规定决定并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6.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全权办理与本 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7.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在此 期间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则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 行上市完成。 本所认为,上述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经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成立 3-3-2-10 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1 年 7 月 7 日,成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 10 月 9 日,发行人依照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 在深圳市市监局注册登记,现持有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78839312C 的营业执照。 从智立方有限成立之时即 2011 年 7 月 7 日起计算,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已经 超过三年。 (二)经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发行人的经营 期限为永久存续且无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发行人亦不因股东大会决议、合并或者 分立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原因解散。 (三)经审阅《审计报告》,并与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经营管理未发生严重 困难,不存在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亦未发现发行人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不存在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情况。 本所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根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无终止的情形出现,具有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 册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条核查,发行 人符合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一)符合《公司法》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发行”的一般性规定。 (二)符合《证券法》发行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与民生证券签订的保荐协议,发行人已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 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审阅 3-3-2-11 律师工作报告 《审计报告》、发行人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相关自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并实地了解发行人相关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净利润(以合并报表数据中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中的较低者计算)分别为 5,815.20 万元、6,749.43 万元和 9,308.75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三)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发行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 人工商登记档案,审阅《审计报告》和发行人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实地 了解发行人相关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发行人发 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 依法履行职责(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并与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经办人员确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 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3-2-12 律师工作报告 3.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与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发行人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确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 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经审阅《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最近二年的重大业务合 同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的公开信息和发行人股东的涉诉情况等,并与发行人 相关股东确认,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 下列条件,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 发行人的业务”“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控股 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具体 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 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 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2-13 律师工作报告 5.经审阅《审计报告》,抽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实地核查发 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工业自动化设备的 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发行人的业务”), 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经核查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文件、相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信用报告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检索中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等网站的公开 信息,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发行人及相关方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 第三款的规定: (1)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四)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工商登记档案等,审阅 《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30,707,071 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 元; 3-3-2-14 律师工作报告 (3)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1,023.5691 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的股票数量),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作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选 择的市值及财务指标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的净利润(以合并报表数据中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中的较低者计算)分别为 6,749.43 万元、9,308.75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及第 2.1.2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智立方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设立过程如下: 2020 年 8 月 5 日,智立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智立方有限依法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9 日,天健深圳分所出具天健深审(2020)1122 号《审计报告》, 经其审计,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智立方有限的净资产账面值为 183,571,736.28 元。 2020 年 9 月 10 日,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中瑞评报字 [2020]第 000781 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其评估,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 智立方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24,760.68 万元。 2020 年 9 月 10 日,智立方有限的全体股东即邱鹏、关巍、黄剑锋、李茁英、 陈志平、严笑寒、陈晓晖、彭志斌、陈正旭、群智方立、民生投资作为发起人共 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就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宗旨、经营范围、注 册资本、股本总额、发起人的出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该 11 名发起人股东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 3-3-2-15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9 月 23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并作出决议, 同意智立方有限以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83,571,736.28 元折合 为智立方的股本总额 30,707,071 股,每股面值 1 元,由智立方有限各股东按照各 自在智立方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还通过了设 立公司的其他相关议案,包括《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筹 建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关于选举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深 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 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的议案》等,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 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监事。 2020 年 9 月 23 日,天健出具编号为天健验〔2020〕3-96 号的《验资报告》, 审验截至 2020 年 9 月 23 日,智立方(筹)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止智立方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183,571,736.28 元,折合实收股本 30,707,071.00 元,资本公积 152,864,665.28 元。 2020 年 10 月 9 日,深圳市市监局向发行人核发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各 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邱鹏 13,410,869 43.67% 2 关巍 9,602,539 31.27% 3 黄剑锋 4,115,370 13.40% 4 群智方立 1,520,000 4.95% 5 李茁英 1,444,152 4.70% 6 民生投资 307,071 1.00% 7 陈志平 61,414 0.20% 8 严笑寒 61,414 0.20% 9 陈晓晖 61,414 0.20% 10 彭志斌 61,414 0.20% 11 陈正旭 61,414 0.20% 合计 30,707,071 100.00% 综上,本所认为: 3-3-2-16 律师工作报告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经审阅《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资质文件和关 联交易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发行人能够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对外 签订合同,并拥有独立的业务领域和运营渠道,其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 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审阅《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财产权属证书、主 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和发票等资料,向部分权利登记主管部门查询,实地 走访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 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经核查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职能部门介绍等资料,审阅《审计报告》《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实地走访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发行人主要从事工业 3-3-2-17 律师工作报告 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 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及相关社保证明 等资料,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各项规章制度及组 织结构图、职能部门介绍等资料,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 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无机构混同的 情形。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审阅《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与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确认,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 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 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七)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经核查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职能部门介绍、员工花名册等资料,审阅《审 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实地走访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发行人 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能够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面 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3-3-2-18 律师工作报告 六、 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发起人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所述,发行人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均为智立方有限原股东用净 资产折股出资,各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时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发行人设立后未发生股权变动,各 发起人均为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2.发行人的股东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所述,发行人设立后未发生股权变动,现有股东11名,均为发行人的发起 人,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 的设立”部分。 经核查各股东的身份信息资料及调查表、营业执照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资料, 各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自然人股东 境外永久居 序号 股东 身份证号 住所 国籍 留权 1 邱鹏 610302197506******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中国 无 2 关巍 610103197211******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中国 无 3 黄剑锋 320423197603****** 江苏省溧阳市 中国 无 4 李茁英 440105197402******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国 无 5 陈志平 432325197509****** 上海市长宁区 中国 无 6 严笑寒 510102197005******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国 无 7 陈晓晖 350127197102******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国 无 8 彭志斌 340104197307******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中国 无 9 陈正旭 430302196812******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国 无 (2)深圳群智方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3-2-19 律师工作报告 群智方立成立于2015年7月31日,现持有信用代码为9144030034985536X1的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宏发科技工业园B区宿舍 1栋62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邱鹏,合伙期限为2015年7月31日至2035年7月21日, 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 询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群智方立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金额(元) 占比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金额(元) 占比 1 邱鹏 246,671 15.97% 15 王惠民 61,803 4.00% 2 关巍 131,343 8.50% 16 胡年华 62,433 4.04% 3 罗明霞 154,506 10.00% 17 罗木连 10,165 0.66% 4 黄剑锋 67,495 4.37% 18 唐路 10,165 0.66% 5 肖刚 92,704 6.00% 19 卢梓恒 10,165 0.66% 6 唐博识 61,803 4.00% 20 任新萍 39,021 2.53% 7 刘观长 61,803 4.00% 21 周雅婷 10,165 0.66% 8 高志伟 61,803 4.00% 22 廖华平 10,165 0.66% 9 鲁超豪 61,803 4.00% 23 石召林 10,165 0.66% 10 湛思 61,803 4.00% 24 贺鑫 10,165 0.66% 11 廖新江 93,017 6.02% 25 吴林军 10,165 0.66% 12 程天华 61,803 4.00% 26 吕富超 10,165 0.66% 13 赵勇 61,803 4.00% 27 徐传财 10,165 0.66% 14 张正辉 61,803 4.00% 合计 1,545,063 100.00% 上述合伙人中,邱鹏为普通合伙人,其余均为有限合伙人。 经核查,群智方立的合伙人均系发行人的员工,合伙人的出资来源均为自有 或自筹资金,不存在非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未 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的“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登记或备案程序。 (3)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民生投资成立于2013年5月21日,现持有信用代码为 91110000069614203B的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 6701-01A单元,法定代表人为冯鹤年,注册资本为400,000万元,营业期限为永 3-3-2-20 律师工作报告 久存续,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股东为民生证券,持股占比100.00%。 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2019年初至今,发行人股东邱鹏直接持有公司不低于43.67%的股权 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关巍直接持有公司不低于31.27%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黄剑锋直接持有公司不低于13.4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该 三人并于2020年1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认自三人持有公司股权、担任 公司董事至协议签署日期间,三人在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会、 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时均形成了一致意见、采取了一致行动, 并同意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三年期间,三 人在公司重大事务决策时,均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若难以达成一致意 见的,则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按一人一票少数 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确定一致意见,若无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 意见的,以三人中所持公司股份数最多者的意见为准,该三人依其持股及任职能 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以及日常经营、发展 战略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近两年未发生变 更。 本所认为,邱鹏、关巍、黄剑锋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近两年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中的自然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中国公民,非自然人均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无终止的情形出现。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 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其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由智立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各发起人按照各自在智 立方有限的出资比例,以智立方有限截至2020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对 发行人的出资。 3-3-2-21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 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经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本所认为,发起人未将其全资附属企业 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 (五)经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本所认为,发起人未以在其他企业中的 权益折价入股。 (六)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系 由智立方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所认为,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 风险。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本所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 险。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1.2011 年 7 月,公司前身智立方有限成立 2011 年 7 月 2 日,李晓春、朱昌德、刘卫东、黄元生签署了《深圳市智立 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章程》,决定共同出资设立智立方有限。 2011 年 7 月 7 日,深圳市市监局向公司核发营业执照,智立方有限注册成 立,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李晓春 150.00 15.00% 2 朱昌德 350.00 35.00% 3 刘卫东 350.00 35.00% 4 黄元生 150.00 15.00% 合计 1,000.00 100.00% 3-3-2-22 律师工作报告 2011 年 6 月 8 日,深圳德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德源所验 字[2011]58 号),审验截至 2011 年 5 月 26 日,智立方有限(筹)已收到全体股 东缴入的注册资本合计 500 万元,其中李晓春缴付出资 75 万元,朱昌德缴付出 资 175 万元,刘卫东缴付出资 175 万元,黄元生缴付出资 75 万元,均为货币出 资。 2015 年 4 月 14 日,深圳德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德永验字 [2015]19 号),审验截至 2013 年 7 月 9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第二期出资 合计 500 万元,其中李晓春缴付出资 75 万元,朱昌德缴付出资 175 万元,刘卫 东缴付出资 175 万元,黄元生缴付出资 75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经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邱鹏、关巍、黄剑锋和上 述股东,智立方有限设立时的上述股东均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邱鹏、关巍、 黄剑锋三人,出资资金均来源于实际股东,其中邱鹏由其母亲朱昌德代持智立方 有限 35%的股权、由其哥哥的配偶黄元生代持智立方有限 15%的股权,关巍由 其姐姐的配偶刘卫东代持智立方有限 35%的股权,黄剑锋由其岳母李晓春代持智 立方有限 15%的股权,代持原因为公司设立时,实际股东邱鹏、关巍、黄剑锋已 经决定离职创业,但因原任职单位尚有部分工作需要处理和交接,离职周期相对 较长,因各实际股东之近亲属个人时间较为充裕,为尽快完成工商登记程序并为 下一阶段创业做好准备,故进行代持。该等股权代持已于 2015 年 6 月通过股权 转让的方式进行还原,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均确认代持关系已解除,股权代持及 其解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2015 年 6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5 月 21 日,智立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如下股权转让: 转让方 转让比例 对应出资额(万元) 受让方 刘卫东 35.00% 350.00 关巍 李晓春 15.00% 150.00 黄剑锋 朱昌德 35.00% 350.00 邱鹏 黄元生 15.00% 150.00 邱鹏 3-3-2-23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日,就上述股权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相应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6 月 10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发了上述股权转让后的营业执照,智立 方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邱鹏 500.00 50.00% 2 关巍 350.00 35.00% 3 黄剑锋 150.00 15.00% 合计 1,000.00 100.00% 3.2015 年 7 月,第一次增资 2015 年 7 月 5 日,智立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1,049.874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9.8740 万元由李茁英认缴。 2015 年 7 月 9 日,深圳德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深德永验字 [2015]39 号),审验截至 2015 年 7 月 8 日,智立方有限已收到李茁英缴纳的出 资 25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49.8740 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出资方 式为货币出资。 2015 年 7 月 20 日,深圳市市监局对上述增资事项予以核准变更,智立方有 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邱鹏 500.0000 47.6248% 2 关巍 350.0000 33.3373% 3 黄剑锋 150.0000 14.2874% 4 李茁英 49.8740 4.7505% 合计 1,049.8740 100.0000% 4.2015 年 10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8 月 29 日,智立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如下股权转让: 转让方 转让比例 对应出资额(万元) 受让方 邱鹏 2.50% 26.2469 群智方立 关巍 1.75% 18.3728 群智方立 黄剑锋 0.75% 7.8741 群智方立 3-3-2-24 律师工作报告 2015 年 10 月 16 日,就上述股权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相应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 2015 年 10 月 28 日,深圳市市监局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予以核准变更,智 立方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邱鹏 473.7532 45.1248% 2 关巍 331.6272 31.5873% 3 黄剑锋 142.1259 13.5374% 4 群智方立 52.4937 5.0000% 5 李茁英 49.8740 4.7505% 合计 1,049.8740 100.0000% 5.2015 年 12 月,第二次增资 2015 年 12 月 6 日,智立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智立方有限注册资本 增加至 3,040.0000 万元,由各股东同比例增资。 2015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博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深博诚 验资字[2015]T377 号),审验截至 2015 年 12 月 15 日,智立方有限已收到股东 缴纳的增资款合计 1,990.1260 万元,其中股东邱鹏、关巍、黄剑锋、群智方立、 李茁英各出资 898.0407 万元、628.6267 万元、269.4111 万元、99.5063 万元、94.5412 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5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市市监局对上述增资事项予以核准变更,智立方 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邱鹏 1,371.7939 45.1248% 2 关巍 960.2539 31.5873% 3 黄剑锋 411.5370 13.5374% 4 群智方立 152.0000 5.0000% 5 李茁英 144.4152 4.7505% 合计 3,040.0000 100.0000% 6.2016 年 4 月,第三次增资 3-3-2-25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3 月 31 日,智立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智立方有限注册资本 增加至 3,2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60.00 万元,其中东莞睿德信认缴 117.7358 万元,徐州睿德信认缴 39.2453 万元,王家砚认缴 3.0189 万元。 2016 年 5 月 21 日,深圳华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华硕验资报 字[2016]012 号),审验截至 2016 年 3 月 4 日,智立方有限已收到东莞睿德信、 徐州睿德信、王家砚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60 万元,其中:东莞睿德信出资 1,950 万元,117.7358 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剩余 1,832.2642 万元计入公司资 本公积;徐州睿德信出资 650 万元,39.2453 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剩余 610.7547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王家砚出资 50 万元,3.0189 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 剩余 46.9811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均为货币出资。 2016 年 4 月 27 日,深圳市市监局对上述增资事项予以核准变更,智立方有 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邱鹏 1,371.7939 42.8686% 2 关巍 960.2539 30.0079% 3 黄剑锋 411.5370 12.8605% 4 李茁英 144.4152 4.5130% 5 群智方立 152.0000 4.7500% 6 东莞睿德信 117.7358 3.6793% 7 徐州睿德信 39.2453 1.2264% 8 王家砚 3.0189 0.0943% 合计 3,200.0000 100.0000% 7.2018 年 12 月,减少注册资本 2018 年 9 月 4 日,东莞睿德信、徐州睿德信、王家砚分别与智立方有限及 邱鹏、关巍、黄剑锋、李茁英、群智方立签署协议,约定东莞睿德信、徐州睿德 信、王家砚通过智立方有限减资的方式退出智立方有限 ,收回投资款合计 2,650.00 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资金成本。 2018 年 9 月 23 日,智立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智立方有限注册资本 由 3,200.00 万元减少至 3,040.00 万元,其中东莞睿德信减少出资 117.7358 万元, 3-3-2-26 律师工作报告 徐州睿德信减少出资 39.2453 万元,王家砚减少出资 3.0189 万元。 2018 年 9 月 25 日,智立方有限在《晶报》刊登了减资公告。 2018 年 12 月 21 日,智立方有限及其股东出具了《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 况说明》,智立方有限已将减资情况按程序通知了所有债权人,没有债权人要求 清偿债务或提供债务担保;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智立方有限发布减资公告已 超过法定 45 日,无人办理债权登记手续;智立方有限承诺无对外经济担保事项; 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债权债务继续承担责任。 2018 年 12 月 21 日,深圳市市监局对上述减资事项予以核准变更,智立方 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邱鹏 1371.7939 45.1248% 2 关巍 960.2539 31.5873% 3 黄剑锋 411.5370 13.5374% 4 群智方立 152.0000 5.0000% 5 李茁英 144.4152 4.7505% 合计 3,040.0000 100.0000% 智立方有限已向东莞睿德信、徐州睿德信、王家砚归还出资款合计 2,650.0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相应减少。2021 年 1 月 21 日,天健出具《验资 报告》(天健验〔2021〕3-3 号),审验截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智立方有限已 以货币分别归还东莞睿德信出资款 1,950.00 万元、徐州睿德信出资款 650.00 万 元、王家砚出资款 50.00 万元,同时分别减少各自对应的智立方有限实收资本 117.7358 万元、39.2453 万元和 3.0189 万元,智立方有限共计减少实收资本 160.00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 3,040.00 万元。 8.2020 年 7 月,第四次增资 2020 年 6 月 29 日,智立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智立方有限注册资本 增至 3,070.707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0.7071 万元,均由新股东民生投资认缴。 2020 年 8 月 31 日,天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82 号),审 3-3-2-27 律师工作报告 验截至 2020 年 7 月 7 日,智立方有限已收到民生投资以货币出资 1,000.0000 万 元,其中计入公司注册资本 30.7071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969.2929 万元。 2020 年 7 月 15 日,深圳市市监局对上述增资事项予以核准变更,智立方有 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邱鹏 1,371.7939 44.6736% 2 关巍 960.2539 31.2714% 3 黄剑锋 411.5370 13.4020% 4 群智方立 152.0000 4.9500% 5 李茁英 144.4152 4.7030% 6 民生投资 30.7071 1.0000% 合计 3,070.7071 100.0000% 2020 年 6 月,民生投资与智立方有限、邱鹏、关巍、黄剑锋、李茁英、群 智方立签署《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了股权回购安排和优先认购权、反稀释、随售 权、优先清算权等特殊权利条款。2021 年 2 月 7 日,前述各方签署《关于深圳 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意《补 充协议》终止并自始无效。至此,本次增资项下的相关对赌约定均已解除。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9.2020 年 7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20 年 7 月 5 日,智立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如下股权转让: 转让方 转让比例 对应出资额(万元) 受让方 0.2000% 6.1414 陈晓晖 0.2000% 6.1414 陈正旭 邱鹏 0.2000% 6.1414 陈志平 0.2000% 6.1414 彭志斌 0.2000% 6.1414 严笑寒 就上述股权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相应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0 年 7 月 16 日,深圳市市监局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予以核准变更,智立 方有限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如下: 3-3-2-28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邱鹏 1,341.0869 43.6736% 2 关巍 960.2539 31.2714% 3 黄剑锋 411.5370 13.4020% 4 群智方立 152.0000 4.9500% 5 李茁英 144.4152 4.7030% 6 民生投资 30.7071 1.0000% 7 陈志平 6.1414 0.2000% 8 严笑寒 6.1414 0.2000% 9 陈晓晖 6.1414 0.2000% 10 彭志斌 6.1414 0.2000% 11 陈正旭 6.1414 0.2000% 合计 3,070.7071 100.0000% 10.2020 年 10 月,智立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智立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参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 此后,发行人未发生股权变动。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开 信息,并与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 (四)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包括民生投资、彭志斌、陈晓晖、陈正旭、 陈志平、严笑寒,该等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 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 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部分。上述新增股东入股原因系看好公司发 展前景,入股价格为每 1 元注册资本 32.57 元,定价依据为结合市场行情、公司 未来发展前景,以公司净利润为基础协商定价。上述新增股东入股公司均系真实 意思表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除民生投资为本次上市的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外,上述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 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均具备法 3-3-2-29 律师工作报告 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八、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一)分支机构 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公开信息, 并与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现未设分支机构。 (二)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现有 6 家境内控股子公司,分别为添之慧、智立方科技、昆山智方达、 东莞智立方、智动精密和智宬捷,其中添之慧拥有 1 家全资子公司上海深鹏。发 行人现拥有 1 家境外全资子公司智能立方。 1.深圳市添之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现状信息 登记项目 内容 信用代码 91440300342476498R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宏发科技工业园 A 栋 3 楼 法定代表人 黄剑锋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5 月 13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自动化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信 息技术、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 经营范围 设计,国内贸易(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 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劳务派遣。 股东 智立方持股 97.50%,魏晓威持股 2.50% (2)股权变动 2015 年 5 月 13 日,添之慧注册成立,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均 由智立方认缴。 2020 年 1 月 2 日,添之慧的注册资本增至 10.5263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0.5263 3-3-2-30 律师工作报告 万元由深圳市群智方成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群智方成”) 出资 10.00 万元认缴。本次增资后,智立方持有添之慧 95.00%股权,群智方成持 有添之慧 5.00%股权。 2020 年 6 月 23 日,群智方成将持有的添之慧 2.50%股权转让给智立方,将 持有的添之慧另外 2.50%股权转让给魏晓威,转让价格均为 5.00 万元,作价依据 为群智方成取得添之慧股权对应的投资成本。本次股权转让后,群智方成不再持 有添之慧股权,智立方持有添之慧 97.50%股权,魏晓威持有添之慧 2.50%股权。 2020 年 6 月 28 日,添之慧的注册资本增至 3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智 立方认缴 282.2368 万元、魏晓威认缴 7.2368 万元。本次增资后,智立方持有添 之慧 97.50%股权,魏晓威持有添之慧 2.50%股权。 此后,添之慧的股权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本所认为,添之慧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添之慧章程,添之慧无终止的情形出现。 2.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1)现状信息 登记项目 内容 信用代码 9144030035932401XH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厂房 A 栋 1 层 法定代表人 黄剑锋 注册资本 25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11 月 16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上门维修服务、 技术咨询;软件开发及销售;光学仪器设备软件的研发、设计、销 售和技术咨询;激光设备、焊接设备、贴合设备、切割设备、手机 盖板加工设备的销售;自动化工程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国内贸 经营范围 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自动化设备、光学仪器设备软件的生产及其加工设 备的组装。 3-3-2-31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 智立方持股 100.00% (2)股权变动 2015 年 11 月 16 日,智立方科技注册成立,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 均由智立方认缴。 2018 年 2 月 5 日,智立方科技的注册资本增至 5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由智立方认缴 205.00 万元,韩圣国认缴 150.00 万元,金泽龙认缴 95.00 万元。 本次增资后,智立方、韩圣国、金泽龙分别持有智立方科技 51.00%、30.00%和 19.00%股权。 2021 年 4 月 13 日,智立方科技的注册资本由 500.00 万元减少至 255.00 万 元,其中韩圣国减资 150.00 万元,金泽龙减资 95.00 万元。本次减资后,智立方 持有智立方科技 100.00%的股权。 此后,智立方科技的股权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本所认为,智立方科技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智立方科技章程,智立方科技无终止的情形出现。 3.昆山智方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1)现状信息 登记项目 内容 信用代码 91320583MA1N0W699L 住所 昆山市玉山镇寰庆商苑 165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剑锋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2016 年 11 月 24 日至 2036 年 11 月 23 日 自动化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光学仪器设备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自动化设备销售及售后服务; 经营范围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智立方持股 100.00% (2)股权变动 3-3-2-32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11 月 24 日,昆山智方达注册成立,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 均由智立方认缴。此后,昆山智方达的股权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本所认为,昆山智方达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昆山智方达章程,昆山智方达无终止的情形出现。 4.东莞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1)现状信息 登记项目 内容 信用代码 91441900MA5226UT39 住所 东莞市清溪镇青皇村青滨东路 105 号紫荆制造中心 12 栋 法定代表人 黄剑锋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 年 7 月 25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自动化设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技术咨询;自动化系 统软件开发及销售;光学仪器设备软件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 技术咨询;通用机械零配件、工具夹具的生产加工、销售;佣金代 经营范围 理(不含拍卖);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智立方持股 100.00% (2)股权变动 2018 年 7 月 25 日,东莞智立方注册成立,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 元,均由智立方认缴。此后,东莞智立方的股权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本所认为,东莞智立方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东莞智立方章程,东莞智立方无终止的情形出现。 5.深圳市智动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1)现状信息 登记项目 内容 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RTM65H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厂房 A 栋 1 层南侧 3-3-2-33 律师工作报告 法定代表人 张正辉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 年 9 月 3 日 经营期限 永续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精密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维修服务及 技术咨询;软件开发及销售;精密机械零部件、精密夹具的销售; 自动化工程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精密自动化设备的生产;精密机械零部件、精密夹 具的生产,机械设备的维修与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 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 股东 智立方持股 61.00%,张正辉持股 20.00%,单良平持股 19.00% (2)股权变动 2019 年 9 月 3 日,智动精密注册成立,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智立方 255.00 51.00% 2 张正辉 100.00 20.00% 3 单良平 95.00 19.00% 深圳市智创众成投资咨询合 4 50.00 10.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500.00 100.00% 2020 年 7 月 2 日,深圳市智创众成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智创众成”)将持有的智动精密 10.00%股权转让给智立方,转让价格为 50.00 万元,作价依据为智创众成取得智动精密股权对应的投资成本。本次股权 转让后,智动精密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智立方 305.00 61.00% 2 张正辉 100.00 20.00% 3 单良平 95.00 19.00% 合计 500.00 100.00% 此后,智动精密的股权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本所认为,智动精密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智动精密章程,智动精密无终止的情形出现。 3-3-2-34 律师工作报告 6.东莞市智宬捷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1)现状信息 登记项目 内容 信用代码 91441900MA55J2CA8R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滨东路 105 号力合紫荆智能制造中心 12 栋 住所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惠民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11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生产、加工、装配、销售和检测:精密机械设备零配件、航空和医 疗器械零部件、半导体设备零配件;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 经营范围 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智立方持股 70.00%,王惠民持股 30.00% (2)股权变动 2020 年 11 月 11 日,智宬捷注册成立,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 其中智立方认缴出资 700.00 万元,王惠民认缴出资 300.00 万元。此后,智宬捷 的股权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本所认为,智宬捷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智宬捷章程,智宬捷无终止的情形出现。 7.上海深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现状信息 登记项目 内容 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UHPF5A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 5358 号 4 层 J1231 室 法定代表人 黄剑锋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 年 3 月 2 日 经营期限 2018 年 3 月 2 日至 2048 年 3 月 1 日 从事自动化技术、机械设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 经营范围 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3-3-2-35 律师工作报告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添之慧持股 100.00% (2)股权变动 2018 年 3 月 2 日,上海深鹏注册成立,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 均由添之慧认缴。此后,上海深鹏的股权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海深鹏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深鹏章程,上海深鹏无终止的情形出现。 8.智能立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16 日,智能立方成立,成立时智能立方发行了 20,000 股普通股, 每股面值为 1.00 港元,全部由智立方认购并持有。智能立方的现状信息如下: 项目 内容 注册编号 2286706 住所 九龙弥敦道 625 号雅兰中心办公楼二期 15 楼 1508 室 董事 关巍 已发行股本 20,000.00 港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16 日 股东 智立方持股 100.00% 根据中伦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以下简称“香港律所”)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智能立方的设立有效且符合香港法律;智能立方有效存续, 不存在根据其有效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或任何有权机构的决定、命令、裁决而需 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九、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1.根据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 经营项目: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维修(测试)服务、生产及技术咨 询;软件开发及销售;光学仪器设备软件的研发、设计、销售和技术咨询;自动 化工程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精密机械零部件、精密工装夹具的销售;芯片视 3-3-2-36 律师工作报告 觉检测设备,半导体元器件组装设备、封装测试设备、泛半导体设备的研发、设 计和销售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囯内贸易(不 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自动化设 备的生产,光学仪器设备软件的、光学仪器设备的生产,精密机械零部件、精密 工装夹具的生产加工;芯片视觉检测设备,半导体元器件组装设备、封装测试设 备、泛半导体设备的生产。 2.经审阅《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实地核查发行人 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工业自动化设备的 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符合发行人登记的经营范围及国家产业政策。 3.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业务的营业执照,并取得如 下证书、资质、备案: 核发 序号 持有人 证书名称 编号 日期 有效期 单位 海关注册编码 海关备案日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440316151J,检 福中 1 智立方 期 : 长期 发货人备案回执 验检疫备案号 海关 2013-04-27 470861029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登记日期: 2 智立方 04964639 - - 案登记表 2020-10-14 海关注册编码 海关备案日 东莞智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44199699JE,检 凤岗 3 期 : 长期 立方 发货人备案回执 验检疫备案号 海关 2018-11-14 4419500778 东莞智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备案日期: 4 03665781 - - 立方 案登记表 2018-11-12 海关注册编码 海关备案日 智立方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4403161G87,检 福中 5 期 : 长期 科技 发货人备案回执 验检疫备案号 海关 2017-03-03 4700511576 智立方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备案日期: 6 03687860 - - 科技 案登记表 2018-02-05 海关注册编码 海关备案日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4419967A7C, 凤岗 7 智宬捷 期 : 长期 发货人备案回执 检验检疫备案 海关 2021-02-01 号 5657100356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备案日期: 8 智宬捷 04854854 - - 案登记表 2021-01-08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的上述证书、资质、备案,不存在被吊销、 3-3-2-37 律师工作报告 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所述,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了智能立方开展经营活动。就该等投资事项,发行人 履行了境外投资程序并持有深圳市商务局核发的编号为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2000333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根据香港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述境外企业为合法成立并存续的公司, 有权经营现有业务。 本所认为,发行人投资设立上述境外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经审阅《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业务合同,并与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工业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发行 人近两年来持续经营该等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经审阅《审计报告》,以合并报表数据计算,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8,520.10 万元、28,208.27 万元和 35,344.73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00%,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 1.主要客户 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额(万元) 占比 1 Apple Inc. 12,344.79 34.93% 2020 年 2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7,414.02 20.98% 3-3-2-38 律师工作报告 3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5,768.97 16.32% 4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5,507.83 15.58% 5 Juul Labs, Inc. 593.61 1.68% 合计 31,629.22 89.49% 1 Apple Inc. 9,292.41 32.94% 2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8,293.73 29.40% 3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16.17 15.66% 2019 年 4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1,583.77 5.61% 5 Jabil Inc. 915.88 3.25% 合计 24,501.96 86.86% 1 Apple Inc. 21,554.34 75.58% 2 广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1,948.66 6.83% 3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400.13 4.91% 2018 年 4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487.04 1.71% 5 和硕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80.78 1.69% 合计 25,870.95 90.71% 注:以上数据均以合并口径计算。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上述主要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主要供应商 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万元) 占比 1 Admesy B.V. 1,988.29 12.16% 毕孚自动化设备贸易(上海)有限 2 1,907.73 11.67% 公司 2020 年 3 ELDIM S.A. 957.27 5.85% 4 Adimec Advanced Image Systems B.V. 930.71 5.69% 5 深圳市崇茂科技有限公司 559.82 3.42% 合计 6,343.81 38.80% 1 MKS Instruments, Inc. 1,204.93 11.52% 毕孚自动化设备贸易(上海)有限 2019 年 2 1,147.46 10.97% 公司 3 Adimec Advanced Image Systems B.V. 794.18 7.60% 3-3-2-39 律师工作报告 4 ELDIM S.A. 787.02 7.53% 5 Nanotec Technology Co.,Limited 639.98 6.12% 合计 4,573.57 43.74% 1 ELDIM S.A. 3,016.61 20.77% 2 Nanotec Technology Co.,Limited 2,110.82 14.53% 毕孚自动化设备贸易(上海)有限 3 1,923.71 13.25% 2018 年 公司 4 MKS Instruments, Inc. 801.39 5.52% 5 施耐博格(上海)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496.20 3.42% 合计 8,348.73 57.48% 注:以上数据均以合并口径计算。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 在上述主要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 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六)经核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 人现行公司章程,发行人无终止的情形出现;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已披露的担保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发行人不 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事项,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报告期初至今,发行人存在关联方,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如下的关联关 系。 1.主要关联自然人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邱鹏、关巍、黄剑锋,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或 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3-2-40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①现任人员邱鹏、关巍、黄剑锋、 李茁英、肖幼美、杜建铭、张淑钿、肖刚、张正辉、鲁超豪、廖新江,②曾任人 员王家砚,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上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2.关联法人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群智方立,具体情况参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发行人的子公司,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 人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3)发行人的联营企业,包括智创众成、群智方成、深圳视觉光影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视觉光影”),具体情况如下: 智创众成成立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注销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注销前发行 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和张正辉、单良平作为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智创众成 56.71%、 22.20%、21.09%的财产份额。发行人 2020 年确定上市计划后,严格按照上市公 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上市公司 不得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管理需求,智创众成 全体合伙人决定注销智创众成。 群智方成成立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注销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注销前发 行人、黄剑锋作为普通合伙人和魏晓威作为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群智方成 50.00%、1.00%、49.00%的财产份额。发行人 2020 年确定上市计划后,严格按 照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 上市公司不得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管理需求, 3-3-2-41 律师工作报告 群智方成全体合伙人决定注销群智方成。 视觉光影成立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注销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注销前智立 方科技作为普通合伙人和张正辉作为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视觉光影 98.00%、2.00% 的财产份额。视觉光影设立的初衷为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并开展项目合作,因经 营业务调整,合伙目的无法实现,视觉光影全体合伙人决定注销视觉光影。 智创众成、群智方成、视觉光影注销清算时,其账面债务均已全部清偿完毕, 且无在册员工,相关债务处置合法合规,均不涉及员工处置。智创众成、群智方 成、视觉光影自注销至今,均不存在债务和员工处置的相关纠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深圳市市监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 内智创众成、群智方成、视觉光影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发行人的参股子公司 发行人现拥有 1 家参股子公司施耐博格精密系统(深圳)有限公司,其具体 情况如下: 登记项目 内容 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GQ9496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厂房 A 栋 3 层 法定代表人 关巍 注册资本 75.00 万美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25 日 经营期限 2020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经营项目是:精密单轴、多轴运动系统(包括直线轴承、传动 系统、控制系统)技术开发、销售。(以上均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 经营范围 特别管理措施项目,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精密单轴、多轴运动系统(包括直线轴承、传动 系统、控制系统)生产。 股东 SCHNEEBERGER AG Lineartechnik 持股 66.67%,智立方持股 33.33%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述关联方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与主要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述关联方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如下: 3-3-2-42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名称 设立时间 关联关系 1 L&Q International Limited 2019-08-12 邱鹏持股 100% 深圳市宇讯网络技术有限公 2 2020-07-30 关巍之配偶罗明霞持股 100% 司 连州市南岭非金属矿股份有 3 2009-04-24 李茁英担任董事 限公司 深圳市智明投资有限责任公 4 2007-12-13 李茁英配偶刘震国持股 33.34% 司 5 维珍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010-09-21 李茁英配偶之兄弟刘震强担任董事 李茁英配偶之兄弟刘震强担任董事, 6 维珍妮国际(苏州)有限公司 2015-01-26 已于 2018 年 4 月注销 深圳市维珍妮医疗科技有限 李茁英配偶之兄弟刘震强担任总经 7 2020-06-09 公司 理、执行董事 深圳市梦之队网络科技有限 李茁英配偶之兄弟刘震强担任总经 8 2015-07-23 公司 理、执行董事 9 维珍妮内衣(深圳)有限公司 2014-04-17 李茁英配偶之兄弟刘震强担任董事 10 维珍妮科技(肇庆)有限公司 2020-11-25 李茁英配偶之兄弟刘震强担任董事 丽晶维珍妮内衣(深圳)有限 11 2006-02-06 李茁英配偶之兄弟刘震强担任董事 公司 李茁英配偶之兄弟刘震强担任董事、 12 喜盈科技(肇庆)有限公司 2020-12-10 总经理 深圳市德富强机器人有限公 13 2015-05-04 杜建铭担任总经理 司 廖新江的配偶罗美丽曾持有 100%股 深圳市壹得科技责任有限公 14 2016-07-25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持有股 司 权及任职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止 报告期初至 2018 年 12 月,王家砚担任公司的董事,在此期间及其后十二个 月内,王家砚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系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东莞市天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御雅珠宝首饰有 限公司、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海汇晟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协同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协同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创 投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睿德信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山西赞扬煤层气有限公司、深圳劲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睿德 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归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为医疗机器人有限 公司等。 3-3-2-43 律师工作报告 (6)其他关联方 名称 设立时间 关联关系 李茁英配偶刘震国施加重大影响 深圳市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8-02-03 的企业,深圳市智明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关联交易 经审阅《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及其财务凭证、银行回单, 并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如下: 1.关联担保 被担保主债权 被担保主债权 履行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式 金额 发生期间 情况 邱鹏、关巍、 最高额 3,000 2017.08.04-20 质押、抵押、连 履行 智立方 罗明霞 万元 18.02.04 带责任保证 完毕 最高额 1,000 2018.02.05-20 履行 邱鹏 智立方 连带责任保证 万元 19.02.04 完毕 邱鹏、关巍、 最高额 3,500 2018.06.06-20 质押、抵押、连 履行 智立方 罗明霞 万元 19.06.06 带责任保证 完毕 邱鹏、关巍、 最高额 8,000 2019.12.18-20 连带责任保证、 履行 智立方 罗明霞 万元 20.12.18 质押 完毕 最高额 16,000 2019.12.18-20 履行 邱鹏、关巍 智立方 抵押 万元 20.12.18 完毕 邱鹏、关巍、 东莞智立 最高额 2,700 2019.01.10-20 正在 连带责任保证 黄剑锋 方 万元 22.01.09 履行 注:罗明霞为关巍的配偶。 2.专利转让 2020 年 6 月 15 日,邱鹏将与公司共同拥有的 23 项专利权及 15 项专利申请 权无偿转让给公司。 3.收购股权 出售方 交易标的 交易价格 交易时间 群智方成 添之慧 2.50%股权 5.00 万元 2020 年 6 月 智创众成 智动精密 10.00%股权 50.00 万元 2020 年 7 月 上述交易定价的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分 3-3-2-44 律师工作报告 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4.共同投资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监事张正辉共同投资设立智动精密、智创众成,与实际 控制人黄剑锋共同投资设立群智方成,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 行人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之“(二)控股子公司”和“十、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之“(一)关联方”部分。 5.关联方资金拆借 序号 拆入方 拆出金额(万元) 拆出日期 收回日期 是否结清 1 黄剑锋 300.00 2018-01-23 2018-12-28 是 162.30 2018-09-26 2 关巍 2018-12-28 是 52.67 2018-10-08 3 智创众成 1.00 2019-09-25 2020-08-03 是 4 群智方成 0.50 2019-12-20 2020-09-25 是 上述向黄剑锋拆出的资金因占用时间相对较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 收取资金占用费,共计 12.08 万元;向关巍拆出的资金占用时间较短,向智创众 成、群智方成拆出的资金金额均较小,对公司影响较小,未收取资金占用费。上 述相关资金拆借均已清理完毕,对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12-31(万元) 2019-12-31(万元) 2018-12-31(万元) 黄剑锋 - - 18.60 其他应收款 群智方成 0.50 智创众成 - 1.00 - 邱鹏 - 3.41 3.41 其他应付款 肖刚 - 1.06 1.06 7.经审阅《审计报告》,核查上述关联交易相关合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草案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发行人内部决策文件等,并与发行人和相关关联 方确认,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系经协商确定,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8.上述部分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其中股东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 3-3-2-45 律师工作报告 供担保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发行人并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作出了制度安排,已采取必要措 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9.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 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三)同业竞争 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邱鹏、关巍、黄剑锋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 (1)深圳群智方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群智方立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邱鹏担任群智方立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 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L&Q International Limited L&Q International Limited 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注册成立,系邱鹏以返程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作为持有 Smoor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股权的主体,无实际经营业务, 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3)深圳市宇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讯网络”)设立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为关巍的配偶罗明霞持股 100%的公司。经核查宇讯网络的财务报表、 纳税申报表并与宇讯网络实际控制人罗明霞确认,宇讯网络设立至今无实际经营 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 3-3-2-46 律师工作报告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采取有效 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四)经审阅招股说明书,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确认,发行人对有关关联 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财产权属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 购置合同和发票,审阅《审计报告》,向部分权利登记主管部门查询,实地走访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拥有如下的主要财产。 1.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东莞智立方与广东力合双清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力合双清”)签署了 5 份《商品房销售合同(现售)》,向力合双清购买 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清滨东路 105 号力合紫荆智能制造中心 12 栋 101、201、301、 401、501 的厂房,建筑面积合计 11,989.90m2。 经核查,就上述房产所在地块,力合双清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用 途为工业用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使用期限至 2066 年 6 月 17 日;就上述房产的项目规划及建设,力合双清取得了《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就项目竣工办 理了《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就房屋销售办理了《东莞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 东莞智立方与力合双清签署的上述商品房销售合同在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 行了备案,东莞智立方已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上述房产已移交东莞智立 方实际使用;上述房产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 债务”部分披露的为东莞智立方的贷款向农业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在东莞市不 动产交易所办理了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以外,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 情况。 3-3-2-47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东莞智立方已逐步启用上述房产用于生产经 营,并计划利用该房产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业绩释放需一 定周期,东莞智立方暂未满足《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东府办〔2016〕2 号,以下简称“2 号文”)对办理房屋权利证书的税收贡献 要求,因此上述房产暂未能办理东莞智立方为产权人的产权证书。2021 年 3 月 16 日,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了《关于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产业用房办理 不动产权证有关规定的情况说明》,明确东莞智立方税收贡献达到 2 号文的相关 规定后,即可准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鹏、关巍、黄剑锋已出具承诺,若因上述房产未办理东 莞智立方作为产权人的产权登记而导致东莞智立方无法正常使用上述房产、受到 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或其他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诺人全额补 偿。 本所认为,上述房产系力合双清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工业用地上建设, 力合双清已就该房产办理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竣工验收手续、销售备案,东莞 智立方已履行了商品房销售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东莞智立方与力合双清交易并 使用该房产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东莞智立方的税收贡献达到 2 号文要求后,申 请办理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上述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形不影 响东莞智立方对上述房屋的使用,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东莞智立方已购置房产及其项下的土 地使用权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其他房产、土地使用权。 2.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1)商标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如下注册商标: 取得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图样 注册号 类别 专用期限 方式 3-3-2-48 律师工作报告 原始 1 智立方 10985092 7 2013-09-14 至 2023-09-13 取得 原始 2 智立方 10984935 42 2013-09-14 至 2023-09-13 取得 原始 3 智立方 10984830 7 2013-09-21 至 2023-09-20 取得 原始 4 智立方 10984891 42 2013-09-21 至 2023-09-20 取得 原始 5 智立方 18213738 7 2016-12-07 至 2026-12-06 取得 原始 6 智立方 15835405 7 2016-02-07 至 2026-02-06 取得 原始 7 智立方 41203024 7 2020-09-14 至 2030-09-13 取得 (2)专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如下授权专利: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 1 智立方 送料系统及送料方法 2013103749949 发明 2013-08-26 2 智立方 点胶贴合系统 2013103359488 发明 2013-08-05 一种自动对针装置及具有 3 智立方 201410530140X 发明 2014-10-10 该自动对针装置的点胶机 4 智立方 擦拭装置 2014105301005 发明 2014-10-10 一种变距机构及具有该变 5 智立方 2014105436534 发明 2014-10-15 距机构的变距装置 吸头旋转机构及具有该机 6 智立方 2014105514590 发明 2014-10-17 构的贴标机 针头自动校位装置及针头 7 智立方 2015102111446 发明 2015-04-29 自动校位方法 8 智立方 激光喷锡球焊接装备 2015106103881 发明 2015-09-23 9 智立方 自动调焦装置 2015102111484 发明 2015-04-29 10 智立方 电动扭力工具 2012203623617 实用新型 2012-07-25 11 智立方 送料系统 2013205222108 实用新型 2013-08-26 12 智立方 工装夹持装置 2013204727016 实用新型 2013-08-05 一种定位机构及具有该定 13 智立方 201420641467X 实用新型 2014-10-31 位机构的组装装置 14 智立方 双头锁螺丝机构 2014205952321 实用新型 2014-10-15 一种自动对针装置及具有 15 智立方 2014205828358 实用新型 2014-10-10 该自动对针装置的点胶机 16 智立方 一种柔性线路板的真空吸 2014205828926 实用新型 2014-10-10 3-3-2-49 律师工作报告 附装置及具有该装置的点 胶机 17 智立方 一种钢球自动分料装置 2015208897829 实用新型 2015-11-10 18 智立方 一种球类物料分离装置 2015208417785 实用新型 2015-10-28 19 智立方 自适应精密滑台 2015204183251 实用新型 2015-06-17 20 智立方 花键 2015203405809 实用新型 2015-05-25 21 智立方 点胶针头清洁装置 2015202684477 实用新型 2015-04-29 22 智立方 针头自动校位装置 2015202683652 实用新型 2015-04-29 一种夹具自动上下料的装 23 智立方 2017217573777 实用新型 2017-12-15 置 24 智立方 一种多工位的机械手装置 2017217573550 实用新型 2017-12-15 25 智立方 一种滤光片剥离机构 201721781749X 实用新型 2017-12-19 一种全自动折弯贴装的装 26 智立方 2017217817663 实用新型 2017-12-19 置 一种载板夹紧自动摆正装 27 智立方 2017217824949 实用新型 2017-12-19 置 28 智立方 一种片料自动剥离装置 2017218171329 实用新型 2017-12-22 一种高温 PET 膜贴膜除尘 29 智立方 2017219029087 实用新型 2017-12-29 裁切装置 30 智立方 传送带系统及点胶机 2018221251075 实用新型 2018-12-18 31 智立方 注液测试分选系统 2018221251535 实用新型 2018-12-18 32 智立方 结构光检测装置 2018221322066 实用新型 2018-12-18 33 智立方 软板贴装装置 2018222332934 实用新型 2018-12-28 34 智立方 一种伺服电缸铆接机 201822233408X 实用新型 2018-12-28 35 智立方 喇叭声学测试的隔音箱 2018222328676 实用新型 2018-12-28 线性马达弹簧板片料贴装 36 智立方 2018222572872 实用新型 2018-12-29 检测装置 喇叭防尘帽分拣和贴装装 37 智立方 2019200777827 实用新型 2019-01-17 置 38 智立方 喇叭点胶封装装置 2019200777850 实用新型 2019-01-17 39 智立方 喇叭导线组装装置 2019200777600 实用新型 2019-01-17 相机防水膜贴附和撕膜装 40 智立方 2019217653253 实用新型 2019-10-21 置 41 智立方 多电缸驱动翻转式隔音箱 2019213526935 实用新型 2019-08-20 42 智立方 自动调焦设备 2015301214319 外观设计 2015-04-29 东莞智立 43 喷雾式清洁系统 2018222331787 实用新型 2018-12-28 方 东莞智立 44 屏蔽板贴装装置 2018222352603 实用新型 2018-12-28 方 3-3-2-50 律师工作报告 东莞智立 45 摄像头检测夹具 201822257349X 实用新型 2018-12-29 方 东莞智立 46 透气性检测设备 2018222527735 实用新型 2018-12-29 方 东莞智立 47 便携式手机维修工具 2018222572923 实用新型 2018-12-29 方 东莞智立 48 卷料全自动冲切机 2018221321190 实用新型 2018-12-18 方 东莞智立 49 IO 控制卡 2019210880966 实用新型 2019-07-10 方 东莞智立 50 三轴步进电机运动控制卡 2019210868095 实用新型 2019-07-10 方 东莞智立 51 等分变距装置 2019210750341 实用新型 2019-07-10 方 智立方科 52 一种夹紧旋转机构 2018210333086 实用新型 2018-07-02 技 智立方科 一种手机用玻璃边框抛光 53 2018210352015 实用新型 2018-07-02 技 机 智立方科 54 一种胶水分装设备 2019204400637 实用新型 2019-04-03 技 智立方科 一种车载摄像头塑料壳体 55 201920440082X 实用新型 2019-04-03 技 激光焊接夹具 智立方科 一种圆柱形塑料零件激光 56 2019204396881 实用新型 2019-04-01 技 焊接机 智立方科 一种圆柱形塑料零件激光 57 2019204398073 实用新型 2019-04-01 技 焊接夹具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如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 登记日 智立方 iN3-stage 平台装 1 智立方 配设备软件[简称:iStage 2015SR042631 未发表 2015-03-10 Plus]V1.0 智立方摄像头调焦固化软 2 智立方 件[简称:Alignment & 2015SR041445 未发表 2015-03-09 Adjustment]V1.0 智立方精密高速贴装设备 3 智立方 软件[简称:Picking&Place 2015SR041450 未发表 2015-03-09 HSD 软件]V1.0 4 智立方 智立方摄像头组装设备软 2015SR040841 未发表 2015-03-07 3-3-2-51 律师工作报告 件 V1.0 智立方自动加热装置软件 5 智立方 2013SR149973 未发表 2013-12-19 V1.0 智立方自动点胶机软件 6 智立方 2013SR149934 未发表 2013-12-19 V1.0 智立方 PCBA 板自动压合 7 智立方 2013SR142636 未发表 2013-12-10 设备软件 V1.0 智立方自动贴标机软件 8 智立方 2013SR142634 未发表 2013-12-10 V1.0 智立方自动送料设备软件 9 智立方 2013SR140160 未发表 2013-12-06 [简称:自动送料设备]V1.0 智立方 PMB 自动装配设 10 智立方 2013SR116638 未发表 2013-10-31 备软件 V1.0 智立方 LD 自动装配设备 11 智立方 2013SR116605 2013-06-28 2013-10-31 软件[简称:Assembly]V1.0 智立方电池测试设备软件 12 智立方 2013SR111860 未发表 2013-10-22 [简称:Battery test]V1.0 智立方全自动通用上下料 13 智立方 2017SR684024 2017-04-25 2017-12-12 设备软件 V1.0 智立方 OTP 烧录测试一 14 智立方 2017SR683928 2017-04-25 2017-12-12 体机软件 V1.0 智立方摆盘机设备软件 15 智立方 2017SR683833 2017-05-25 2017-12-12 V1.0 智立方新一代 IR Glasss 16 智立方 设备软件[简称:IR 2018SR394812 2018-03-31 2018-05-29 Glass]V2.0 智立方结构光标准机软件 17 智立方 2018SR392655 2018-03-06 2018-05-29 V1.0 智立方全自动高速贴膜机 18 智立方 2018SR622852 2018-05-04 2018-08-07 设备软件 V1.0 震动马达屏蔽片贴附与 AOI 检测软件[简称:震动 19 智立方 2019SR0003037 2018-10-01 2019-01-02 马达屏蔽片贴附与 AOI 检 测]V1.0 屏幕 AOI 测试与装配软件 20 智立方 2019SR0003043 2018-08-20 2019-01-02 V1.0 全自动通用上下料设备软 21 智立方 2019SR0340530 2018-06-20 2019-04-16 件系统 V1.0 摄像头组装自动上下料系 22 智立方 2019SR0340517 2018-08-20 2019-04-16 统 V1.0 3-3-2-52 律师工作报告 电池装载与焊接控制系统 23 智立方 2020SR0385177 2020-03-02 2020-04-27 V1.0 24 智立方 镜片安装控制系统 V1.0 2020SR0376975 2020-03-04 2020-04-26 25 智立方 系统漏电流测试系统 V1.0 2020SR0357368 2020-03-04 2020-04-22 蓝膜贴装与翻转控制系统 26 智立方 2020SR0365934 2020-02-28 2020-04-23 V1.0 背胶贴装与撕膜控制系统 27 智立方 2020SR0356308 2020-03-04 2020-04-21 V1.0 28 智立方 泡棉贴膜机设备软件 V1.0 2020SR1854122 2020-09-07 2020-12-18 PCBA 电池磁铁组装一体 29 智立方 2020SR1854110 2020-08-25 2020-12-18 机软件 V1.0 精密平台控制系统软件 30 智立方 2020SR1632794 2020-11-04 2020-11-24 V1.0 电子烟烟雾流量测试软件 31 智立方 2020SR1632781 2020-08-15 2020-11-24 V1.0 32 智立方 自动化设备通用软件 V1.0 2020SR1632766 2020-10-20 2020-11-24 东莞智 FPC 全自动摆盘机控制系 33 2019SR0343406 2019-01-30 2019-04-17 立方 统 V1.0 东莞智 34 D33 自动测量系统 V1.0 2019SR0769688 2019-06-11 2019-07-24 立方 智立方 35 数控切割控制系统 V1.0 2019SR0553918 2018-11-05 2019-05-31 科技 智立方 激光视觉切割控制系统 36 2019SR0554134 2018-11-16 2019-05-31 科技 V1.0 智立方 37 激光机控制系统 V1.0 2019SR0554143 2018-11-30 2019-05-31 科技 智立方 全自动焊接机控制系统 38 2019SR0555038 2018-12-06 2019-05-31 科技 V1.0 智立方 39 激光雕刻控制系统 V1.0 2019SR0550475 2018-12-13 2019-05-31 科技 智立方 40 智能设备管理系统 V1.0 2019SR0554976 2018-12-27 2019-05-31 科技 智立方 基于形状特征的图像检索 41 2019SR0550471 2019-01-16 2019-05-31 科技 系统 V1.0 智立方 42 自动灌胶系统 V1.0 2019SR0553923 2019-01-31 2019-05-31 科技 智立方 43 光电防盗报警系统 V1.0 2019SR0551032 2019-01-04 2019-05-31 科技 智立方 一种玻璃贴合装置系统 44 2019SR0550169 2019-02-15 2019-05-31 科技 V1.0 智立方 45 分子筛脱水系统 V1.0 2019SR0554290 2019-02-21 2019-05-31 科技 智立方 智能数控套料编程系统 46 2019SR0552966 2019-03-12 2019-05-31 科技 V1.0 3-3-2-53 律师工作报告 (4)特许经营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特许经营权。 3.主要经营设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 设备包括生产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 (二)经核查,发行人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经核查,发行人以自主申请等原始取得及购买、受让继受取得的方式 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外,上述其他财产 均取得了完备的权属证书。 (四)经核查,除已披露的担保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行使无其他限制,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1.房屋租赁 (1)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有如下生产经营用房: 面积 办结产 备 承租方 出租方 房产坐落 用途 租赁期限 (m2) 权证书 案 深圳市宏 深圳市宝安区石 2018-12-01 发投资集 岩街道塘头社区 智立方 8,197.42 厂房 至 是 是 团有限公 宏发科技园 A 栋 2021-11-30 司 1-3 层 2020-01-01 昆山智 昆山市玉山镇寰 王强 46.02 办公 至 是 否 方达 庆商苑 165 号 2020-12-31 注:1.上述第一项房屋租赁,公司与上述出租方深圳市宏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协商重新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地点更改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宏发 科技工业园 A 栋 1 层至 2 层、3 层 A 区,租赁面积更改为 7,997.42m2,租赁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 3-3-2-54 律师工作报告 2.上述第二项房屋租赁已续租,租赁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其他房屋租赁 截至报告期末,除上述 2 处生产经营用房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计租 赁面积合计为 7,934.53m2 的房屋用于员工宿舍。 经核查,上述用于员工宿舍的租赁房屋中,部分租赁房屋尚未办理租赁合同 备案手续,其中租赁面积合计为 3,116.12 m2 的租赁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书。 上述未取得房产证书的租赁房屋,均用于发行人的员工宿舍,若因上述房屋 未取得房产证而被要求搬迁,发行人能够及时找到替代租赁房产,不会对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办理 租赁合同备案的瑕疵存在被主管部门要求责令改正及罚款的风险,但根据《民法 典》第 706 条的规定,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影响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该等租赁房产的有效占有、使用。同时,根据发行人的 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上述瑕疵收到相关主管部门要 求责令改正或罚款的通知文件。 对于前述存在瑕疵的租赁房屋,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邱鹏、关巍、黄剑锋承 诺: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本次发行前所使用、租赁的房屋不符合相关的法 律、法规而被要求搬迁、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要求承担其它法律 责任,承诺人自愿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而承担的所有损失、费用予以全 部补偿。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租赁均签署了合同,部分租赁房产尚未取得权 属证书的租赁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 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3-3-2-55 律师工作报告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已履行和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重大销售合同(指合同金额在 500.00 万元或 70.00 万美元以上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如下: 订单金额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产品 币种 订单日期 履行情况 (万元) Apple Operations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1 美元 194.88 2017-11-03 履行完毕 Ltd. 配件 Apple Operations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2 美元 822.75 2018-04-13 履行完毕 Ltd. 配件 Apple Operations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3 美元 263.72 2018-04-13 履行完毕 Ltd. 配件 Apple Operations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4 美元 98.91 2018-04-13 履行完毕 Ltd. 配件 Apple Operations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5 美元 234.42 2018-04-26 履行完毕 Ltd. 配件 Apple Operations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6 美元 231.96 2018-06-08 履行完毕 Ltd. 配件 Apple Operations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7 美元 82.63 2018-07-25 履行完毕 Ltd. 配件 Apple Operations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8 美元 72.99 2018-07-25 履行完毕 Ltd. 配件 Apple Operations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9 美元 144.42 2018-10-09 履行完毕 Ltd. 配件 立讯电子科技(昆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10 人民币 723.19 2018-10-24 履行完毕 山)有限公司 配件 东莞东聚电子电讯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11 人民币 572.21 2018-11-11 履行完毕 制品有限公司 配件 吉安市立讯射频科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12 人民币 864.43 2018-11-14 履行完毕 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件 3-3-2-56 律师工作报告 吉安市立讯射频科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13 人民币 700.62 2018-11-24 履行完毕 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件 吉安市立讯射频科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14 人民币 623.89 2018-12-27 履行完毕 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件 吉安市立讯射频科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15 人民币 1,173.35 2019-06-21 履行完毕 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件 吉安市立讯射频科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16 人民币 601.18 2019-06-21 履行完毕 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件 东莞迪芬尼电声科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17 人民币 576.51 2019-07-24 履行完毕 技有限公司 配件 歌尔科技(越南)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18 美元 81.26 2019-08-31 履行完毕 有限公司 配件 Apple Operations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19 美元 80.20 2019-10-04 履行完毕 Ltd. 配件 GOERTEK TECHNOLOGY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20 美元 228.96 2019-10-09 履行完毕 VINA COMPANY 配件 LIMITED Apple Operations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21 美元 87.16 2019-10-30 履行完毕 Ltd. 配件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22 立讯精密有限公司 美元 168.04 2019-12-23 履行完毕 配件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23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661.16 2020-03-21 履行完毕 配件 GOERTEK TECHNOLOGY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24 美元 195.68 2020-03-31 履行完毕 VINA COMPANY 配件 LIMITED 立讯智造(浙江)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25 人民币 1,027.67 2020-05-02 履行完毕 有限公司 配件 富泰华工业(深圳)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26 人民币 1,673.91 2020-05-27 履行完毕 有限公司 配件 富泰华工业(深圳)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27 人民币 1,106.03 2020-05-28 履行完毕 有限公司 配件 3-3-2-57 律师工作报告 鸿富成精密电子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28 人民币 576.29 2020-06-04 履行完毕 (成都)有限公司 配件 Apple Operations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29 美元 75.45 2020-07-02 履行完毕 Ltd. 配件 Apple Operations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30 美元 80.32 2020-11-16 正在履行 Ltd. 配件 Apple Operations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31 美元 99.44 2020-11-16 正在履行 Ltd. 配件 深圳麦克韦尔科技 工业自动化设备及 32 人民币 696.03 2020-12-14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配件 2.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重大采购合同(指合同金额在 200.00 万元或 30.00 万美元以上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如下: 订单金额 序号 客户名称 产品 币种 订单日期 履行情况 (万元) Nanotec Technology 1 光学模组 美元 33.09 2017-04-06 履行完毕 Co.,Limited 2 ELDIM S.A 光学模组 美元 361.97 2017-08-04 履行完毕 施耐博格(上海)传 3 机械运动件 人民币 659.01 2017-12-20 履行完毕 动技术有限公司 毕孚自动化设备贸易 控制模组、机械 4 人民币 1,170.81 2018-01-02 履行完毕 (上海)有限公司 运动件 深圳市宏锦鑫科技有 5 机械运动件 人民币 232.50 2018-01-05 履行完毕 限公司 深圳市银鑫吉华科技 6 机械运动件 人民币 609.80 2018-01-23 履行完毕 有限公司 施耐博格(上海)传 7 机械运动件 人民币 465.18 2018-03-20 履行完毕 动技术有限公司 毕孚自动化设备贸易 控制模组、机械 8 人民币 268.31 2018-04-07 履行完毕 (上海)有限公司 运动件 9 ELDIM S.A 光学模组 美元 206.84 2018-05-05 履行完毕 3-3-2-58 律师工作报告 Nanotec Technology 10 光学模组 美元 99.28 2018-06-20 履行完毕 Co.,Limited 毕孚自动化设备贸易 控制模组、机械 11 人民币 237.53 2018-06-27 履行完毕 (上海)有限公司 运动件 Nanotec Technology 12 光学模组 美元 84.80 2018-07-24 履行完毕 Co.,Limited Nanotec Technology 13 光学模组 美元 64.12 2018-09-07 履行完毕 Co.,Limited Nanotec Technology 14 光学模组 美元 93.08 2018-11-24 履行完毕 Co.,Limited Adimec advanced 15 光学模组 美元 110.00 2019-05-29 履行完毕 image systems b.v. 16 ELDIM S.A 光学模组 美元 62.67 2019-07-09 履行完毕 Adimec advanced 17 光学模组 美元 42.00 2020-04-01 履行完毕 image systems b.v. 18 Admesy B. V. 光学模组 美元 88.00 2020-04-09 履行完毕 19 Admesy B. V. 光学模组 美元 46.00 2020-04-17 履行完毕 20 ELDIM S.A 光学模组 美元 47.77 2020-05-21 履行完毕 21 Admesy B. V. 光学模组 美元 32.00 2020-07-08 履行完毕 3.重大借款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重大授信、借款合同(指本金 1,000.00 万元或 100.00 万美元以上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如下: 债务 债权 授信/借款合同编号及 授信/借款 授信/借款 履行 借款用途 人 人 名称 金额 期限 情况 智立 杭州 2017SC000010130《综 1,000.00 2018-02-05 至 履行 - 方 银行 合授信额度合同》 万元 2019-02-04 完毕 2017 年深皇岗综额字 智立 民生 3,000.00 2017-08-24 至 第 002 号《综合授信合 - 方 银行 万元 2018-02-24 同》 履行 2017 年深皇岗综贷字 完毕 智立 民生 104.45 万 2017-11-07 至 支付采购 第 019 号《流动资金贷 方 银行 美元 2018-05-07 原材料 款借款合同》 3-3-2-59 律师工作报告 智立 民生 公授信字第皇岗 18002 3,500.00 2018-06-06 至 履行 - 方 银行 号《综合授信合同》 万元 2019-06-06 完毕 智立 民生 公借贷字第皇岗综 183.05 万 2018-09-07- 至 支付采购 履行 方 银行 18009 号 美元 2019-03-07 货款 完毕 智立 民生 公借贷字第皇岗综 1,012.52 2018-09-25 至 支付采购 履行 方 银行 180010 号 万元 2019-03-25 货款 完毕 智立 民生 公授信字第皇岗 19002 8,000.00 2019-12-18 至 履行 - 方 银行 号《综合授信合同》 万元 2020-12-18 完毕 44010520190000033 、 44010520190000034 、 44010520190000035 、 东莞 农业 44010520190000036 、 1,990.00 2019-01-10 至 购买一手 正在 智立 银行 44010520190000037 万元 2029-01-09 工业厂房 履行 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对公客户购 注 房担保借款合同》 注:为担保该借款合同的履行,东莞智立方以其购买的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清滨东路 105 号力合紫荆智能制造中心 12 栋 101、201、301、401、501 的厂房提供抵押担保;在贷款发 放之日至抵押人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由力合双清提供阶段性保证; 智立方、邱鹏、关巍、黄剑锋提供保证担保。 4.其他重大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东莞智立方与力合双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售)》,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之“(一)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部分。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已履行完毕、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并与发行 人确认,发行人上述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 险;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或潜在纠纷。 (二)经核查,上述合同的主体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合同履行不存在 法律障碍。 (三)经审阅《审计报告》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 3-3-2-60 律师工作报告 管理中心等发行人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核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http://gdee.gd.gov.cn)、深圳市生态环境局(http://meeb.sz.gov.cn)、中国裁判 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https://www.bafy.gov.cn)、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s://www.szcourt.gov.cn)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并与发行人及其相关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无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经审阅《审计报告》,并与发行人及相关关联方确认,除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之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 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经审阅《审计报告》,并与发行人、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发行人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三、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审阅《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并与发行人确认,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外,发行人设立 至今无其他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或合并、分立等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符合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或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收购资产的情况,包括收购添之慧、智动精密的股权, 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资产收购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与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3-3-2-61 律师工作报告 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内部决策文件,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 的制定及报告期初至今的修改情况如下: 1.报告期初至发行人设立之前,智立方有限章程由当时的股东依法制定、签 署,并因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等事项的变更,股东会相应对 智立方有限章程作了若干次修改,其制定及修改均经公司股东会通过、由股东依 法签署,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发行人系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其发 起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由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2020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章程修正案,对公司董事人数进行了变更。该章程修正案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了备案。 4.2021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发行上市事宜及公司章程草案。 本所认为,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报告期初至今的修改已履行法定 程序。 (二)经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修改章程等内容。 本所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是发行人结合其本身实际情况,根 3-3-2-62 律师工作报告 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而起草或修订的。 本所认为,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 修订。 十五、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相 关制度文件和会议文件,发行人已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业务部、运营 部、采购部、品质部、研发部、财务部、审计部、证券部、人事行政部等内部职 能部门,并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如下: 1.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定,对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审议、股东质询、表决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定,对发 行人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出席、审议、表决方式及决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发行人《监事会议事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定,对发 行人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出席、审议、表决方式及决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4.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定,对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选举、聘任、职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3-2-63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 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目前共召开了 5 次股东大会、7 次 董事会及 2 次监事会。经核查该等会议的会议文件,本所认为,其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机构 职务 现任人员 任期 董事长 邱鹏 2020-10-09 至 2023-10-08 董事 关巍 2020-10-09 至 2023-10-08 董事 黄剑锋 2020-10-09 至 2023-10-08 董事会 董事 李茁英 2020-10-09 至 2023-10-08 独立董事 肖幼美 2020-10-09 至 2023-10-08 独立董事 杜建铭 2020-10-09 至 2023-10-08 独立董事 张淑钿 2020-12-21 至 2023-10-08 监事会主席 肖刚 2020-10-09 至 2023-10-08 监事会 监事 张正辉 2020-10-09 至 2023-10-08 职工代表监事 鲁超豪 2020-10-09 至 2023-10-08 总经理 关巍 2020-10-09 至 2023-10-08 副总经理 黄剑锋 2020-10-09 至 2023-10-08 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 廖新江 2020-10-09 至 2023-10-08 董事会秘书 廖新江 2020-10-09 至 2023-10-08 经审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核查相 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及调查表等资料,检索 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等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开信息, 并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下列规定: 3-3-2-64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均由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职工 代表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均为三年; (2)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公司法》第 146 条和《创业板首 发注册办法》第 13 条所列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经审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核查发 行人工商登记档案、相关劳动合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发 生过变化,具体如下: 1.发行人董事的变化情况 时间/变化时间 人员/变化后人员 变化原因 邱鹏(董事长)、关巍(董事)、黄 报告期初 剑锋(董事)、李茁英(董事)、王 - 家砚(董事) 王家砚及东莞睿德信、徐州睿 邱鹏(董事长)、关巍(董事)、黄 德信减资退出公司,公司股东 2018 年 12 月 剑锋(董事)、李茁英(董事) 会决议王家砚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 邱鹏(董事长)、关巍(董事)、黄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剑锋(董事)、李茁英(董事)、肖 2020 年 10 月 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增选 幼美(独立董事)、杜建铭(独立董 独立董事 事) 邱鹏(董事长)、关巍(董事)、黄 剑锋(董事)、李茁英(董事)、肖 为完善公司治理,增选独立董 2020 年 12 月 幼美(独立董事)、杜建铭(独立董 事 事)、张淑钿(独立董事) 3-3-2-65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监事的变化 时间/变化时间 人员/变化后人员 变化原因 报告期初 张正辉(监事) -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张正辉(监事)、肖刚(监事会主席)、 2020 年 10 月 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发行 鲁超豪(职工代表监事) 人设监事会,并增选监事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时间/变化时间 人员/变化后人员 变化原因 报告期初 关巍(总经理) -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关巍(总经理)、黄剑锋(副总经理)、 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发行 2020 年 10 月 廖新江(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人增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 董事会秘书 本所认为,上述人员的变化皆因完善公司治理而发生,符合有关规定并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除新增的独立董事外,其他新增高级管理人员均系发行人 原内部员工,未导致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独立董事履历、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章 程草案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发行人设立了独立董事,具体情况 如下: 1.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2.发行人独立董事肖幼美、杜建铭已取得通过独立董事培训的相关证书,独 立董事张淑钿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张淑钿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公司 上市前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3.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兼任包含发行人在内的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的独立 董事的数量未超过五家; 4.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 3-3-2-66 律师工作报告 文件中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了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 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 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审阅《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如下: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20%、15%、12.5%、8.25%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 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 增值税 17%、16%、13%、6%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 分为应交增值税 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3 元/平方米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房产税 1.2% 30%后余值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智立方 15% 12.5% 12.5% 添之慧 20% 20% 20% 智立方科技 25% 25% 25% 昆山智方达 25% 25% 25% 东莞智立方 25% 25% 25% 智动精密 20% 25% - 智宬捷 25% - - 上海深鹏 25% 20% 20% 智能立方 8.25% 8.25% 8.25%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 3-3-2-67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 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核发的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深 R-2013-1688)。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2〕27 号)第三条,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 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发行人已经认定为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开始 获利年度为 2015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发行人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 税务局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联合核发的编号为 GR202044201000 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经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发行人 2020 年按照 15%的 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控股子公司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 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经核查,添之慧、上海深鹏 2018 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 受该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3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 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核查,添之慧 2019 年及 2020 年、上海深鹏 2019 年、 智动精密 2020 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该优惠政策。 3-3-2-68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2018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自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各课税年度,执行两级制利得税率,法团首 200 万港币应 评税利润按 8.25%征收利得税;超过 200 万港币的应评税利润按 16.5%征收利得 税。智能立方享受该优惠政策。 (3)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行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而享受相应的即征即退政 策优惠。 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1)2020 年度 序号 内容 金额(元) 依据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 1 软件退税 1,230,363.92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 2019 年度 2019 年省战略专项珠 “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厅平台项目合同签 2 800,000.00 江人才广东特支款 订工作的通知》(〔2020〕429 号)、《“广 东特支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合同书》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企业研究 2019 年企业研发资助 3 681,000.00 开发资助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项 第二批资金补贴 目管理办法》 技改倍增专项技术装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技术改造 4 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 590,000.00 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3 项目资助资金 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 深圳市参保企业失业 政厅《关于做好 2019 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 5 456,633.68 保险费返还 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 规〔2019〕12 号)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技术改造 2020 年技术改造专项 6 290,000.00 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3 资金 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 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 7 稳岗补贴 27,841.00 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 1 号) 3-3-2-69 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深圳市宝安区人 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 宝安区“四上”企业 8 20,600.00 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 复工防控补贴 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宝府〔2020〕 1 号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 2018 年深圳市第二批 9 16,000.00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专利资助 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 号) 11 开拓国际市场奖励 8,000.00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 2018 年第二批计算机 12 4,500.00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软著补助 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 号) 13 印花税退税 2,500.00 - (2)2019 年度 序号 内容 金额(元) 依据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 1 软件退税 5,303,218.17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 2018 年企业研发资助 2 1,025,000.00 〔2016〕7 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 费 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 号)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办公室《宝安区关于创 2019 年科技与产业发 3 410,000.00 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 展专项资金 3 号) 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 《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 4 40,000.00 目 经贸信息规〔2018〕7 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 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 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 5 稳岗补贴 39,305.10 1 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 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 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4 号) 6 外冈镇扶持资金 25,000.00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 2018 年第一批专利申 7 15,000.00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请资助款 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 号) 8 印花税退税 250.00 - (3)2018 年度 序号 内容 金额(元) 依据文件 3-3-2-70 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 2017 年企业研发资助 干措施》(深发〔2016〕7 号)、《深圳市 1 785,000.00 计划补贴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 168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 2 软件退税 608,553.67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 2018 年度第一批宝安 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 3 区新增“四上企业” 100,000.00 经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2 奖励补贴 号)、《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 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4 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 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 4 稳岗补贴 33,604.65 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 1 号) 深圳市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 于下达 2016 年、2017 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5 30,000.00 补资金 认定奖补资金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8〕 133 号)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二)经审阅《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与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一、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已披露的小额处罚外,不存在其他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核查发行人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检索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http://gdee.gd.gov.cn)、深圳市生态环境局(http://meeb.sz.gov.cn)等的公开信 息,审阅《审计报告》,实地走访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发行人的环境保 护情况具体如下: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等发 3-3-2-71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意见。 2.经电话咨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并查阅《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和备案管理名录》、电话咨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并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升级项目”、“自动化设备产能 提升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报批手续。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3.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 要求,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实地走访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并与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未因 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方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议案,审阅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 行人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具体 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实施主体 项目 (万元) 1 东莞智立方 自动化设备产能提升项目 27,356.50 2 智立方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14,687.90 3 智立方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8,000.00 合计 - 60,044.40 经核查,上述项目不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已经取得如下备案: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备案编号 1 自动化设备产能提升项目 2101-441900-04-01-643201 2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深宝安发改备案〔2021〕0024 号 3-3-2-72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 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经核查,上述项目均由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 行合作,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审阅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相关内容,并与发行人确 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核查相关自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的公开信息,并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确认, 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 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股份”) 之间有如下买卖合同纠纷:2018 年 1 月,发行人与金龙股份签订销售合同,向 金龙股份销售一套非标自动化设备,交货后双方就验收未达成一致。2020 年 11 月 5 日,金龙股份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该销售合同,判令 发行人退还货款 155 万元,承担违约金 23.25 万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所认为,上述案件所涉标的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净资产的比重较小, 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 律障碍。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智立方科技因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受 3-3-2-73 律师工作报告 到了如下行政处罚: 智立方科技未按期办理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5 条规定,原深圳 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石岩税务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2 条,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作出深国税宝石简罚〔2018〕1459 号《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简易)》,对智立方科技罚款 50 元。 智立方科技未按期办理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地方教育附 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 25 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2 条,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作出深宝税简罚〔2019〕 103897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对智立方科技罚款 50 元。 上述处罚金额较小,发行人已缴纳了该罚款,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 税务局已出具证明,未发现智立方科技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经审阅《审计报告》,核查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香港律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 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的公开信息,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确认,报告期初至今,除上述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 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三)经核查相关自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检索中国裁判 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等的公开信息,并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确认,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3-2-74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 法律文件内容的讨论。本所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引用本所出具之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导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明细及证明等文件,报告期 内,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下: 时间 员工人数 社会保险实缴人数 住房公积金实缴人数 2020.12.31 453 431 428 2019.12.31 308 298 291 2018.12.31 362 352 343 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系因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缴纳手续、 部分外籍、退休返聘员工无需缴纳,以及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等情 况导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主管部门已出 具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鹏、关巍、黄剑锋承诺,如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 纳事宜导致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需补缴费用、被处罚等的,其将承担所有补缴 款项、罚款及相关费用,并对发行人和/或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进行 补偿。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形不构成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3-2-75 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经审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主要包括股份锁定、持股 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信息披露责任等的承诺及其约束措施,本所认为,该等 承诺及其约束措施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系承 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承诺各方签署,内容合法有效。 (三)经审阅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 定期安排,本所认为,该等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3-2-76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创业 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的内容适当,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 容而导致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五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3-3-2-77 律师工作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之 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郑建江 胡 宜 朱 强 时间: 年 月 日 3-3-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