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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立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2022-07-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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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立方”、“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

宜(以下简称“本次上市”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

本次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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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法律意见书相关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

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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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上市的批准

    (一)发行人本次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二)2022 年 1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委”)召开 2022 年第 4 次审议会议,经审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2022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7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

    (四)发行人本次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除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外,已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440300578839312C,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由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成立

之时即 2011 年 7 月 7 日起计算,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

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已经取得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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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意注册的批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出具

的天健验〔2022〕3-60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3,070.7071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4,094.2762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

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数为 1,023.5691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

的股份总数为 4,094.2762 万股,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 25%,符

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2〕3-85 号《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的净利润(以合并报表数据中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中的较低者计算)分别为

9,308.75 万元、11,175.44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

项及第 2.1.2 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承诺,保证其向深

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实质条

件。

四、 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根据发行人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署

的《保荐协议》,发行人聘请民生证券为本次发行上市进行保荐,民生证券为具

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条

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3.1.1 条、第 3.1.2 条的规定。

    (二)民生证券已指定魏雄海、廖禹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对公司的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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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上市已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由具备适

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具

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实质

条件;发行人本次上市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发行人本次上市

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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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郑建江




                                                         胡    宜




                                                         朱    强


                                                  2022         7         8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