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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立方: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并制定公司制度的公告2022-08-18  

                        证券代码:301312             证券简称:智立方        公告编号:2022-011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并制定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22年8

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235,691股。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3-60号《验资

报告》,公司注册资本由3,070.7071万元变更为4,094.2762万元,公司总股本由

3,070.7071万股变更为4,094.2762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7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

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拟将《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对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系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系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
           份有限公司(“公司”)。
                                                  公司系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91440300578839312C。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第三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1,023.5691 万股,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在
           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94.2762 万元。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新增第十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二条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原第十九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94.2762 万股,均为普
条顺延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条第一款第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原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条顺延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为第二十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六条       事会会议决议。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形的除外。
原第二十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九条顺延
           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为第三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条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院提起诉讼。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并依其所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的亏
                                                  股金;
           损及债务,但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原第三十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七条顺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为第三十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八条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承担的其他义务。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第三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九条顺延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为第四十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
条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原第四十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条顺延为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第四十一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条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30%的事项;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联交易事项;                           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事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原第五十                                          案。
           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
二条顺延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东大会通知前申请上述期间所持有公司股
为第五十                                          例不得低于 10%。
           份的锁定。
三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原第五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八条顺延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为第五十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程序。
九条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理由。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理由。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迟于现场
           3:00。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3:00。
           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原第八十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条顺延为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第八十一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条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司规范运作指引》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
                                                  股份总数。
原第八十   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一条顺延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为第八十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二条       的其他股东。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原第八十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三条顺延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
为第八十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原第八十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五条第四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款顺延为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   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
           投票制。
条第四款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
           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且其中至少包括一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
                                                  人。
           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会计专业人员。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原第一百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〇九条顺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延为第一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百一十条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的召集人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
                                                  作。
           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原第一百
           算方案;                               算方案;
一十条顺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延为第一
           损方案;                               损方案;
百一十一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条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项;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授予及股东大会及总经理法定职权以
           章程授予及股东大会及总经理法定职权以   外的其他职权。
           外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准。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一)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   (一)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须经
           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   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原第一百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一十三条
           (二)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二)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顺延为第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百一十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决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决定公
四条
           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    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决定下列交易事项:               (三)决定下列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的事项,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1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
           币;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产生的利   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    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交易事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交易事
           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    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第一百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三十条顺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延为第一   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
百三十一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新增第一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百四十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原第一百
              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五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顺延为第
              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一百五十
              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六条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定进行编制。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于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
 原第二百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〇五条顺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延为第二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百〇七条
              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

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

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为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

之日止。

       三、本次修订并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备注   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新增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2                                                     新增              否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新增              否
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5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6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2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14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5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6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1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修订           否
1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