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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立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08-18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
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型文件以及《深圳市智
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
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
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
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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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
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公司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
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批露。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的主债务
情况说明、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申请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
说明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
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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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
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五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保。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七)款规定的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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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五)款的担保事项时,应当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六条第(一)至(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六条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
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
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
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
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
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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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门应会同公司
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由公司法律事务职能部
门协助办理。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法律事务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
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
期限。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
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
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
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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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
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
易日内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
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
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五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
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
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经办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
出相应处理办法,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
人、财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
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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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本制度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

     第四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
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
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
导致本制度内容与之抵触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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