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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立方: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18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包括审查企业内部控
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
他相关事宜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两名独立董事,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等证
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为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其
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审计委员会的
主任委员(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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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
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根
据前述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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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
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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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一
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致本细则内
容与之抵触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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