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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立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18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之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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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
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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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
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在需要时,董事
会秘书可以请求董事会安排专门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二) 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 沟通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推介公司投资价值;接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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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来电、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参与度;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互动平台,并
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与咨询;

      (四)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登记
公司、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高管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
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控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熟
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为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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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
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 网 站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或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
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
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
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互动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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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它内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召开的日期及时间、召开方
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
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造
机会。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
沟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公司
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七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人员设立专门用于投资者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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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和传真。

     第三十五条 咨询电话由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负责接听,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及时解答和说明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第一
时间于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
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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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不一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致本
制度内容与之抵触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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