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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立方: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3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
则,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3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肖幼美                     张淑钿                     杜建铭



                                                     2023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