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深圳 南山区铜鼓路号大冲国际中心 5 号楼 29 层 网址:www.junyanlawyer.com 目 录 简称与释义 ........................................................................................................................ 1 第一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和声明 .......................................................................... 3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3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4 三、声明事项 .................................................................................................................... 6 第二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 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4 四、发行人的设立、挂牌 ............................................................................................. 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4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4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5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 9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0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等标准 ................................. 11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2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2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3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31 二十二、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 132 二十三、结论意见 ........................................................................................................ 132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简称与释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 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维海德 指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维海德有限 指 深圳市维海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 身 成都维海德 指 成都维海德科技有限公司 鹏创软件 指 深圳市鹏创软件有限公司 贵州黔通 指 贵州黔通汇丰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天堂云 指 成都天堂云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维海德 指 维海德(香港)有限公司 新疆维海德 指 新疆维海德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持有该公司 4.99%股权, 该公司已注销 维海投资 指 深圳市维海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所 指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 指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 指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 大华审字[2020]0013765 号《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报告》,是大华出具的发行人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在本律师工作报 告中,所有简称为《审计报告》的均指此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 指 大华核字[2020]009505 号《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 指 大华核字[2020]009507 号《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 鉴证报告》 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 3-3-2-1 《发起人协议》 指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深圳市维 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指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依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公司当时有效的《公 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经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上市后适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号》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社会保险 指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统称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FOB 指 英文全称:Free On Board,也称“船上交货价”,国际贸易常用术 语,双方按照离岸价格进行交易,买方自行承担从指定的装运港运 输货物的运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CCC 认证 指 英文全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CCC 认证是中国政府为 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 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CE 认证 指 英文全称:CONFORMITE EUROPEENNE ,是表明产品符合欧盟 《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基本要求的一种强制性认证。 RoHS 认证 指 英文全称: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是表明产品符合欧 盟《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基本要 求的一种强制性认证。 FCC 认证 指 英文全称: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是表明无线电应 用产品、通讯产品和数字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符合美国联邦通信委 员会相关认证要求的一种强制认证。 三年一期、报告期内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2020 年 1 月至 9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仅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3-2-2 第一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和声明 致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本次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本所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于 2003 年 5 月,办公地址位于深圳 市南山区铜鼓路大冲国际中心 5 号楼 29 层。本所主要业务范围是证券、资产重 组、融资、收购兼并、外商投资与并购、诉讼与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现有专 职律师 110 余人。 (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经办律师为 孟宇鹏律师、刘金明律师,经办律师的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 式等情况如下: 孟宇鹏律师 2003 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3 年毕业 后先后入职数家大型国企、外资公司、大型民营企业。2012 年加入广东君言律 师事务所,2013 年取得执业律师资格。就业以来主要从事境内资本市场相关法 律业务,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公司并购、公司上市、上市公司融资、上市公司信用 借款、企业投融资等。先后参与海南观澜高尔夫开发,纽卡斯尔收购重啤股份等 项目。 刘金明律师于 2014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学士学 位(辅修)。毕业后入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2016 年加入广东 君言律师事务所,2017 年取得执业证。就业以来主要从事境内资本市场相关法 律业务,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公司并购、企业投融资 等。先后参与世纪星源重大资产重组,三峡新材非公开发行、科创新源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深高速股权激励等项目。 3-3-2-3 经办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55)83023939 传 真:(0755)83023230 电子邮箱: junyan@junyanlawyer.com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 查验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详细了解了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 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 重大资产变 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 工商、税务、海关等)、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 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 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 公司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 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 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 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 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 3-3-2-4 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独立、 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 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了 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经办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 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本所经办律师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 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 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 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 经办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 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 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 作成工作底稿,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律师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 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还依据保荐机构的安排, 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了中介机构协调会和 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 3-3-2-5 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 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 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 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五)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 有效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 2,000.00 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律 师工作报告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 证充分。 三、声明事项 (一)本所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的规定以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 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所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要查阅的文件,并充 分、合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走访等方式就 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 (三)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和为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的本律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 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 3-3-2-6 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了全部的为出具本 律师工作报告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书面声明或 者口头证言;发行人已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五)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工作报告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 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 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证监会 的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据此,本所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相应声明的基础上出具本律师工 作报告。 3-3-2-7 第二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及授权 1. 关于批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查 阅: 2020 年 12 月 28 日,在发行人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董事会, 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到 8 人。本次董事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相关的事宜进行审议。经审议,与会董事一致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与会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并在本次董事会决 议和会议记录签字,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 关于批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本所律 师查阅: 3-3-2-8 2021 年 1 月 15 日,在发行人会议室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经审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一致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如下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 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 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股票的种类: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面值: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数量:本次拟公开发行 A 股数量不超过 1,736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不低于 25%。 发行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发行定价将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并由公司与 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关认 可的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立 A 股股票账户并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 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 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符合资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3-3-2-9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拟上市交易所及板块: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拟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所得的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 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按照项目需求 的轻重缓急进行以下投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预期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万元) 1 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 15,794.88 15,794.88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7,765.16 17,765.16 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11,507.94 11,507.94 4 补充营运资金 4,000.00 4,000.00 合计 49,067.98 49,067.98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使用自有资金或银行借 款对上述项目进行先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优先安排募集资金对 项目先期投入进行置换。 如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不能满足上述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不 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将用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用途。 承销方式: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有效期内 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上市的决定,则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动 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已就发 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 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等事项作出具体规 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及申请上市 3-3-2-10 的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 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具体事宜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得到股东大会批 准;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已包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的必要事项,上述批准 合法、有效。本次发行除尚未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外,发行 人已获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合规 性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 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 依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向董事会作出如下授权: 1. 聘请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 2.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时机、发行类别、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其确定依据、 发行起止日期、网上网下发行数量比例、发行决议有效期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 切事项; 3. 审阅、制作、修订及签署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4. 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 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 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所 3-3-2-11 有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上市协议、各种公告等); 5. 在本次发行并上市期间,根据具体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草 案)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6. 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 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进行调整; 7. 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进行适当 调整; 8. 授权董事长签署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协议、合同及相关法 律文件。 9. 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事宜。 本次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并上市议案之日起至本 次发行完毕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深圳市 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 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等授权 合法、有效。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证监会注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依照法 定程序进行了批准与授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上市有关事宜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尚需 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证监会注册。 3-3-2-12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 依据发行人提供工商登记等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成立于 2008 年 5 月 29 日,设立时为维海德有限;2016 年 7 月,维海德有限依法以经审 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8 月 3 日,完成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发行人设立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挂牌”,发行 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依法设立。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经 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检索,发行人系由维海德有限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4841586U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74841586U 注册号: 440307103389117 商事主体名称: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鸿辉工业园 2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涛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5,205.20 经济性质: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8.05.29 主体状态: 开业(存续) 一般经营项目:通讯设备采购及售后服务;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和技术服 务、咨询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包括数据处理、运营 维护);安防工程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智能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 维护;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 经营范围: 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会议视频产品、网络设备、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的技术 开发、生产及销售;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无线数据终端的研发及生产。 依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 3-3-2-13 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涛 25,563,600.00 49.11 2 维海投资 9,000,000.00 17.29 3 王艳 8,639,000.00 16.60 4 陈立武 1,936,000.00 3.72 5 杨祖栋 1,796,400.00 3.45 6 柴亚伟 1,746,000.00 3.35 7 吕家龙 1,000,000.00 1.92 8 欧阳典勇 900,000.00 1.73 9 白东升 750,000.00 1.44 10 吴文娟 620,000.00 1.19 11 杨莹 100,999.00 0.19 12 王云 1.00 0.00 合计 52,052,000.00 100.00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4841586U 的《营业执照》,发 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章程应当终止的情形。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系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下列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 件: 3-3-2-14 (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依据《招股说明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拟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 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同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格。本次 发行人拟发行之股票符合《公司法》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 东大会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合法有效的股 东大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十四章“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相关经营管理部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 月至 9 月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3,315.67 万元、4,722.38 万元、5,096.35 万元及 13,646.54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 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 3.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据发行人经营管理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无 重大违法行为;依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违法行为证 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之规定。 3-3-2-15 (三)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依据发行人及其前身维海德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成立于 2008 年 5 月 29 日,设立时为维海德有限;2016 年 7 月,维海德有限依 法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8 月 3 日, 完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工商登记,发行人设立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 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挂牌”,符合当时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依法设立。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部分之第十四章“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依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作出的声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一期财务 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作出的声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之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资 产完整;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业务 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 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八章“发行人的业务”、之第六章“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之第十五章“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3-2-16 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六“发起 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 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第十一章“发 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第二十章“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 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 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八章“发行人的业 务”所述,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据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经本所律师登录深 圳市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检索并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通 讯设备采购及售后服务;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和技术服务、咨询设计、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包括数据处理、运营维护);安防工程安装;视频监控系 统、智能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护;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 目:会议视频产品、网络设备、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无线数据终端的研发及生产。”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音视频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自然人无违法证明,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依据发行人业务及经营相关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 行人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3-3-2-17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证明, 经本所律师登录证监会网站核查,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十五章“发行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财务 指标 发行人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4,722.38 万元和 5,096.35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合计为 9,818.73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 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所规定的财务指标。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除须按照《证券法》第九 条的规定完成证监会注册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获得深交所的审 核同意,已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挂牌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资料、工商登记等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前身为维海德有限,维海德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股份)变更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3-2-18 1. 维海德有限改制设立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维海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由维海德有限的全 部股东以维海德有限 2016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35,079,097.37 元整体变 更投入,其中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 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涛 1,420.20 71.01 2 王艳 480.00 24.00 3 杨祖栋 99.80 4.99 合计 2,000.00 100.00 2. 发起人设立的相关程序 2016 年 3 月 18 日,陈涛签署深圳市维海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 提议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以 2016 年 4 月 30 日作为基准日,对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审计、评 估;并提议公司股东会授权执行董事处理本次改制审计、评估机构聘任相关事宜 并签署法律文件。 2016 年 3 月 21 日,维海德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聘请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6 年 4 月 30 日作为基准日,对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并授 权执行董事处理本次改制审计、评估机构聘任相关事宜并签署法律文件。 2016 年 6 月 20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瑞华 审字[2016]48410043 号《深圳市维海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2016 年 6 月 21 日,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中广信评报 字[2016]第 340 号《深圳市维海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所 涉及企业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项目评估报告书》。 2016 年 6 月 21 日,公司执行董事签署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董事决定。 2016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关于选举监事的职工代表会议,选举刘燕作为 3-3-2-19 职工代表监事。 2016 年 6 月 21 日,维海德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如 下议案:《关于将深圳市维海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暨变更公司形式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 确认整体变更基准日的议案》;《关于确认深圳市维海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变更 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深圳市维海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基准日 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市维海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签署发起人 协议的议案》;《关于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办理整体变更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以 2016 年 4 月 30 日作为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以净资产按照审计值作价折股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股东在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按照其在维海德有限的 持股比例确定。 2016 年 6 月 21 日,维海德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名称与住所、经营宗旨和范围、 注 册资本与认购股本、股份公司权利义务的承继、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份公司 组织机构的设置、发起人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 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2016 年 6 月 27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16] 48410010 号《验资报告》,对维海德有限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审验,经审验,截 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之日止,维海德全体发起人按发起人协议、章程之规定, 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经评估净资产 36,915,168.96 元,作价 35,079,097.37 元,其 中 20,000,000.00 元折合为 2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缴纳注册资本 20,000,000.00 元整,余额人民币 15,079,097.37 元作为资本公积。折股变更后的 注册资本 20,000,000.00 元,股本 20,000,000.00 元。 2016 年 7 月 6 日,维海德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通过《关于 股份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股份公司设立费用情况的报告》和《深圳市 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议案。 2016 年 8 月 3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维海德核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3-3-2-20 为 91440300674841586U 的《营业执照》。 3.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 (1)发行人共有 3 名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且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 (2)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000.00 万元,不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资本最低限额; (3)发起人认购发行人设立时发行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 法律规定; (4)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5)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 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发行人具有法定住所。 4.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依据维海德有限 2016 年 6 月 21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系由维海德有限以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设立。设立时,发起人出资资产不存在他项权利限制,并已完成相应产权变更 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设立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完成工商登记。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依据《发起人协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各发起人一致同意以维海德有限经 审计的净资产额为基础折股变更为发行人;按照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的维海德有限截止 2016 年 4 月 30 日的净资产,以每股面值人民币 1 3-3-2-21 元折合 2,000.00 万股,其余列入资本公积金;发行人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全 部由发起人认购。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的签订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维海德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履行了必要 的通知义务,并相应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由发行人承继,并未因此引发纠纷, 也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的资产评估和验资事项 1. 资产评估 依据 2016 年 6 月 21 日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广信评报字 [2016]第 340 号《深圳市维海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所 涉及企业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项目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4 月 30 日,维海德有限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3,691.52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维海德有限为其整体资产评估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验资 2016 年 6 月 27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16] 48410010 号《验资报告》,对维海德有限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审验,经审验,截 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之日止,维海德全体发起人按发起人协议、章程之规定,以 其拥有的有限公司经评估净资产 36,915,168.96 元,作价 35,079,097.37 元,其中 20,000,000.00 元折合为 2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缴纳注册资本 20,000,000.00 元整,余额人民币 15,079,097.37 元作为资本公积。折股变更后的 注册资本 20,000,000.00 元,股本 20,000,000.00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资已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3-3-2-22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创立大会的相关文件,经办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筹委会 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发出的会议通知,发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创立大会 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部发起人出席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海德 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五)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2016 年 8 月 3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社会统一信用代 码为 91440300674841586U 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 并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检索,发行人设立已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 准备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7 年 2 月 15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编号为股 转系统函[2017]844 号《关于同意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司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 牌并公开转让,证券简称“维海德”,证券代码 87105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公司股票仍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因《审计报告》与此前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的报告期内 公司年度报告存在差异,为此,大华出具了报告编号为大华核字[2020]009508 号 《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公司已经依据相应报告,按照 《挂牌公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三)》的要求,重新更正相应年度报告等公 告文件并完成相应公告义务。故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披露的更正后的信息与 本次发行文件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3-3-2-2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依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的网站检索,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其中,一般经营项目包括:通讯设备采购及售后服务;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和技术 服务、咨询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包括数据处理、运营维护); 安防工程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智能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护;投资兴办实 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 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包括:会议视频产品、网络设备、电子产品、通讯 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无线数据终端的研发及生产。 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 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 之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厂房、 机器设备、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域名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具备 完整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不存在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产混同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 之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独立完整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 3-3-2-24 依据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制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独立完 整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料采购系统、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产品销售系统。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人员独立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机构独立 依据发行人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置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还设置了总经理、三名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若干业务职能部门,并明确了各部门职能。 发行人已建立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组织机构,具体 设置如下: 3-3-2-2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财务独立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发的编号为 5840-02085659 的《开户许可证》、《审计报告》和《内控鉴证报告》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部门工作人员访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 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 计制度;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 户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业务体系的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 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 3-3-2-26 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 在重大缺陷,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股东 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3 名自然人发起人,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各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 工商登记资料,各自然人发起人于发行人设立时的身份情况如下: 是否具有境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国籍 外居留权 1 陈涛 430105196612*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 192 中国 无 ***** 号鹏兴花园****** 2 王艳 379009197612*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麒 中国 无 ***** 麟花园金麟阁****** 3 杨祖栋 432401196211*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田心庆云 中国 无 ***** 花园******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发行人 3 名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共有 3 名发起人,各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比 例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涛 1,420.20 71.01 2 王艳 480.00 24.00 3 杨祖栋 99.80 4.99 合计 2,00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出资 1.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 依据 2016 年 6 月 21 日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广信评报字 3-3-2-27 [2016]第 340 号《深圳市维海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所 涉及企业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项目评估报告书》及瑞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瑞华验字[2016] 48410010 号《验资报告》,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 分之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挂牌”所述,各发起人系按照各自持有维海德有限 的股权比例,以维海德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将维海德 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发起人已履行足额出资义务。 依据发行人股东承诺,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检索,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也不 存在其他形式的资产产权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其将上述资产投 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各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真实、有效。 2. 发起人出资时有关企业的注销情况 依据《发起人协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审字 [2016]48410043 号《审计报告》及瑞华验字[2016]48410010 号《验资报告》等相 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出资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 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3. 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情况 依据《发起人协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审字 [2016]48410043 号《审计报告》及瑞华验字[2016]48410010 号《验资报告》等相 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4.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变更登记 发行人系由为维海德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并未 发生变化,维海德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由发行人依法承继,相应资产权属证书 应更名为发行人。经本所律师核查,权利人名称变更已经处理完成。不存在发起 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的情形,无需进行相应变更登记。 5. 维海德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纳税情况 3-3-2-28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维海德有限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三名发起人股东向 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分五年缓交个人所得税,自 2017 年起至 2021 年 6 月全部缴清。 经核查,三名发起人股东已完成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相应个人 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三)现有股东 1. 发行人当前股东及其持股权情况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12 名股东,包括 3 名发起人股 东及 9 名非发起人股东,发行人当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涛 25,563,600.00 49.11 2 维海投资 9,000,000.00 17.29 3 王艳 8,639,000.00 16.60 4 陈立武 1,936,000.00 3.72 5 杨祖栋 1,796,400.00 3.45 6 柴亚伟 1,746,000.00 3.35 7 吕家龙 1,000,000.00 1.92 8 欧阳典勇 900,000.00 1.73 9 白东升 750,000.00 1.44 10 吴文娟 620,000.00 1.19 11 杨莹 100,999.00 0.19 12 王云 1.00 0.00 合计 52,052,000.00 100.00 2.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基本信息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10 名主要自然人股东 基本情况如下: 发起人股东陈涛、王艳及杨祖栋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第六章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另外 7 名主要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具有境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国籍 外居留权 1 柴亚伟 410126197612*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南 中国 无 ***** 路****** 2 陈立武 420111197512*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 中国 无 ***** 3-3-2-29 是否具有境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国籍 外居留权 3 欧阳典勇 420111197108*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鹏兴 中国 无 ***** 花园****** 4 吕家龙 620522197409*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荔园新 中国 无 ***** 村****** 5 白东升 21011219730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前海 中国 无 ***** 明珠花园****** 6 吴文娟 440229197302*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西街 25 中国 无 ***** 号荔园新村****** 7 杨莹 430981198109*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 中国 无 ***** ****** 依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王云通过集合竞价取得发行人 1 股 股份,非公司主要股东。 3. 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唯一一名非自然人股 东维海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679592757 企业名称: 深圳市维海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鸿辉工业园 2 号 3 层-2 法定代表人: 陈涛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万元): 5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3.05.02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咨询。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之日,维海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在发行人及子公司任职情况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涛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成 14.2056 28.41 都维海德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总经理;香港维海德董事 2 史立庆 董事、副总经理 7.6944 15.39 3 陈立武 董事、副总经理 5.00 10.00 4 欧阳典勇 监事、硬件总工程师 3.00 6.00 5 梁明 产品经理 2.20 4.40 6 楚文 监事会主席、北京营销中心大客户 2.20 4.40 3-3-2-30 序号 股东姓名 在发行人及子公司任职情况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经理 7 彭钟漫 国际市场总监 1.95 3.90 8 杨莹 董事、董事会秘书 1.50 3.00 9 曾小慧 审计部长 1.50 3.00 10 陈恺 营销大区总监 1.35 2.70 11 何畏 —— 1.00 2.00 12 郑永勤 图像算法平台总工程师 1.00 2.00 13 唐春华 图像算法工程师 0.85 1.70 14 曹长刚 成都维海德研发部产品经理 0.85 1.70 15 陈玮炜 软件开发部长 0.70 1.40 16 李远辉 产品经理 0.70 1.40 17 刘方杰 产品经理 0.70 1.40 18 宋俊峰 营销大区总监 0.50 1.00 19 李佳骏 客户经理 0.50 1.00 20 覃海程 软件开发工程师 0.40 0.80 21 陈超 客户经理 0.30 0.60 22 刘燕 职工代表监事、采购部部长 0.30 0.60 23 唐燕 商务部部长 0.30 0.60 24 魏宗刚 生产部部长 0.30 0.60 25 易旺 鹏创软件研发部软件开发工程师 0.30 0.60 26 李海健 软件开发工程师 0.30 0.60 27 黎波飞 硬件开发工程师 0.25 0.50 28 李郑云 中试工程师 0.15 0.30 合计 50.00 100.00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维海投资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维海投资 系发行人持股平台,全体股东用于出资维海投资的资金均由股东自筹取得;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维海投资除持有发行人 900.00 万股股份外,不存在 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除何畏外,维海投资其余股东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员工, 是发行人的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 金备案义务。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何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涛妹 妹陈瑾的配偶,虽然何畏并未曾在维海德及维海投资任职,但事实上何畏以个人 名义与维海德、维海投资进行业务合作,曾经为维海德提供销售服务和销售渠道 3-3-2-31 拓展服务,因此在 2014 年受让陈涛持有的维海投资 2.00%的股权,2016 年维海 德向维海投资定向增发股份,何畏成为维海德间接持股股东。 (四)实际控制人 陈涛直接持有公司 2,556.36 万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9.11%,为公司 控股股东。陈涛直接持有维海投资 28.41%的股权,并通过与维海投资股东签署 一致行动人协议进而控制维海投资。由于维海投资持有公司 900 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7.29%,因此陈涛合计控制发行人的股份为 3,456.36 万股, 共计享有公司 66.40%的股份表决权;本次发行后,陈涛享有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 49.80%, 且陈涛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发行人权力机关的决策和发行 人生产经营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陈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陈涛先生在报告期内为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陈 涛先生个人简历如下: 陈涛:男,1966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1988 年 7 月至 1991 年 8 月,就职于成都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担任工程 师;1991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硕士研究生就读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自动控制 专业;1994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兵器工业 209 所,担任工程师; 1998 年 6 月至 2011 年 11 月,就职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 市中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主任工程师、系统部长;2011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就职于维海德有限,任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今,任维海投资执行董 事;2018 年 1 月至今,任职成都维海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1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维海德有限执行董事,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维海德有限总经理; 2016 年 7 月至今,任维海德董事长、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2020 年 10 月至 今,任香港维海德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应认定陈涛先生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最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人数、住所、出 3-3-2-32 资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均已履行出资义务;发行人股东维 海投资为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发行人股东 信息披露符合《监管指引》相关规定;陈涛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维海德有限的设立及其股本演变 1. 2008 年 5 月,维海德有限设立 2008 年 2 月 28 日,杨祖栋、郭宾、王艳签署《深圳市维海德电子技术有限 公司章程》。 2008 年 4 月 7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2008]第 1417223 号《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预核公司名称为:深圳市维海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008 年 4 月 22 日,深圳计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深计恒内验 字[2008]第 018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8 年 4 月 15 日公司已收到股 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货币出资。 2008 年 5 月 12 日,股东杨祖栋、郭宾、王艳签订《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承诺 书》,承诺余款两年内缴足。 2008 年 5 月 29 日,维海德有限完成公司设立工商登记,维海德有限设立时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杨祖栋 34.00 17.00 34.00 2 王艳 33.00 16.50 33.00 3 郭宾 33.00 16.50 33.00 合计 100.00 50.00 100.00 2. 2010 年 5 月,维海德有限股东实缴注册资本变更 2010 年 4 月 2 日,维海德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实收注册资本由 现金 50.00 万人民币增加到 100.00 万人民币。 3-3-2-33 2010 年 5 月 6 日,深圳鹏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深鹏飞 内验字[2010]第 E015 号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0 年 5 月 5 日维海德 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第二期注册资本合计 50.00 万元,以货币出资,本次出资 连同第一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 总额的 100.00%。 2010 年 5 月 31 日,维海德有限完成本次实缴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本次 实缴注册资本完成后,维海德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杨祖栋 34.00 34.00 34.00 2 王艳 33.00 33.00 33.00 3 郭宾 33.00 33.00 33.00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3. 2011 年 7 月,维海德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1 年 6 月 10 日,维海德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增资 100.00 万元, 增加注册资本至 200.00 万元,其中杨祖栋增资 34.00 万元,郭宾增资 33.00 万元, 王艳增资 33.00 万元。 2011 年 7 月 6 日,深圳诚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深诚华所验 字[2011]099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7 月 1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 股东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00.00 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 100.00 万元,变更后的累 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200.00 万元。 2011 年 7 月 8 日,维海德有限完成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维海德有限变 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杨祖栋 68.00 68.00 34.00 2 王艳 66.00 66.00 33.00 3 郭宾 66.00 66.00 33.00 合计 200.00 200.00 100.00 4. 2011 年 12 月,维海德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12 月 2 日,维海德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杨祖栋以 18.00 万元 3-3-2-34 转让 9.00%的股权给陈涛:王艳以 18.00 万元转让 9.00%的股权给陈涛:郭宾以 1.00 元转让 33.00%的股权给陈涛,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1 年 12 月 7 日,杨祖栋、郭宾、王艳与陈涛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该协议书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见证,见证书编号为: JZ20111207101。 2011 年 12 月 26 日,维海德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 权转让后,维海德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涛 102.00 102.00 51.00 2 杨祖栋 50.00 50.00 25.00 3 王艳 48.00 48.00 24.00 合计 200.00 200.00 100.00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分别访谈陈涛、王艳和杨祖栋,陈涛 自中兴离职后,全面开始运营管理维海德有限的前提是取得维海德有限的实际控 制权,相应要求已经得到维海德有限原股东杨祖栋、郭宾及王艳的认可。郭宾与 陈涛为夫妻关系,郭宾持有的维海德有限 33%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涛;2008 年维海德有限设立至 2011 年期间,维海德有限并未 盈利,陈涛与杨祖栋协商确定,按照 1 元每注册资本的价格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经陈涛、杨祖栋、王艳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均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 任何争议和纠纷。 5. 2014 年 10 月,维海德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10 月 21 日,维海德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杨祖栋持有的公司 12.00%的股权以 24.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涛,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4 年 10 月 24 日,杨祖栋与陈涛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合同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见证,见证书编号为:JZ20141024133。 2014 年 10 月 30 日,维海德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 权转让后,维海德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3-3-2-35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涛 126.00 126.00 63.00 2 王艳 48.00 48.00 24.00 3 杨祖栋 26.00 26.00 13.00 合计 200.00 2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访谈陈涛、杨祖栋,考虑陈涛对维海德经营管理作出的贡献,经 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按原始出资额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经陈涛和杨祖栋协商一致, 杨祖栋以 24.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涛 12.00%维海德有限的股权。 6. 2016 年 4 月,维海德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1 月 6 日,维海德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股东杨祖栋将其 持有的公司 8.01%股权以 20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涛,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 权。 2016 年 3 月 23 日,杨祖栋与陈涛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合同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见证,见证书编号为:JZ20160323288。 2016 年 4 月 14 日,维海德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 转让后,维海德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涛 142.02 142.02 71.01 2 王艳 48.00 48.00 24.00 3 杨祖栋 9.98 26.00 4.99 合计 200.00 200.00 100.00 本次股权转让中,杨祖栋向陈涛转让的 8.01%股权对应原始出资额为 16.02 万元,实际转让以 200.00 万元作价,溢价 183.98 万元,应按 20.00%缴纳个人所 得税(财产转让所得)36.796 万元。杨祖栋已依法缴纳该项税费并取得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经本所律师访谈陈涛、杨祖栋,因本次股权转让时,维海德有限拟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杨祖栋控制的深圳市明日实业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部分与维海德有限存在一定的重合;同时,深圳市明日实业有限公司也 有相应的资本市场规划,为避免同业竞争,杨祖栋主动减持为维海德有限持股 5.00%以下股东,因此,杨祖栋同意将其持有的维海德有限的 8.01%股权以 200.00 3-3-2-3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涛。经杨祖栋、陈涛共同确认: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交 易价格;就本次股权转让,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的设立 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正文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挂牌”。 (三)发行人设立后股份变动 1. 2016 年 8 月,发行人第一次增资 2016 年 7 月 6 日,维海投资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按每股 1.754 元的价格向 维海德出资 877.00 万元,认购 500.00 万股,其中 500.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溢 价部分作为资本公积。 2016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维 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2016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审议 通过《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0.00 万元增加至 2,500.00 万元,新增资本 500.00 万元由维海投资按每股 1.754 元的价格共计出资 877.00 万元全额认购,其中 500.00 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 溢价部分作为公司资本公积。 2016 年 8 月 25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6]4841001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8 月 24 日,维海德己收 到维海投资缴纳的 877.00 万元出资额,其中 500.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77.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9 月 13 日,发行人完成本次增资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股份 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涛 1,420.20 56.81 2 维海投资 500.00 20.00 3 王艳 480.00 19.20 4 杨祖栋 99.80 3.99 合计 2,500.00 100.00 3-3-2-37 本次发行后,维海投资持有维海德 20%的股份。此时,维海投资的股东情况 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涛 25.50 51.00 2 史立庆 9.50 19.00 3 陈立武 5.00 10.00 4 欧阳典勇 3.00 6.00 5 曾小慧 1.50 3.00 6 梁明 1.50 3.00 7 杨莹 1.50 3.00 8 楚文 1.50 3.00 9 何畏 1.00 2.00 合计 50.00 100.00 2. 2017 年 9 月,发行人第二次增资 2017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名及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法定代表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就关于对拟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进行公 告。 2017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认定欧阳典勇和吴文娟为公司核心员工。 2017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 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2017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认 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认定欧阳典勇和吴文娟为公司核心员工。 2017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名及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法定代表人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3-2-38 激励对象通过受让陈涛、史立庆持有的维海投资部分股权,从而间接持有维 海德股份。激励对象通过持有维海投资股权间接持有的维海德股份数量合计 425,000.00 股,约占维海德目前总股本的 1.70%,本次股权激励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受让人姓 受让维海投资股 持有维海投资股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名 权(股) 权比例(%) 数量(股) 份比例(%) 1 彭钟漫 6,000.00 1.20 60,000.00 0.24 2 唐春华 5,000.00 1.00 50,000.00 0.20 3 曹长刚 5,000.00 1.00 50,000.00 0.20 4 楚文 3,500.00 0.70 35,000.00 0.14 5 梁明 3,500.00 0.70 35,000.00 0.14 6 刘方杰 3,500.00 0.70 35,000.00 0.14 7 李远辉 3,500.00 0.70 35,000.00 0.14 8 陈思 3,500.00 0.70 35,000.00 0.14 9 陈恺 3,500.00 0.70 35,000.00 0.14 10 李佳骏 3,500.00 0.70 35,000.00 0.14 11 黎波飞 1,500.00 0.30 15,000.00 0.06 12 李郑云 500.00 0.10 5,000.00 0.02 合计 42,500.00 8.50 425,000.00 1.70 注:陈思于 2020 年 5 月离职,其持有的维海投资股权已由陈涛回购。 维海德向对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维海德定向发行普通股 2,490,000.00 股, 发行价格为 2.37 元/股。股票发行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核心员工。 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明细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认购数量(股) 支付对价(元) 支付方式 1 柴亚伟 董事 970,000.00 2,298,900.00 现金 2 陈立武 董事、副总经理 770,000.00 1,824,900.00 现金 3 欧阳典勇 硬件总工程师、核 500,000.00 1,185,000.00 现金 心员工 4 吴文娟 财务总监、核心员 200,000.00 474,000.00 现金 工 5 杨莹 董事、董事会秘书 50,000.00 118,500.00 现金 合计 2,490,000.00 5,901,300.00 —— 2017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分别与柴亚伟、陈立武、欧阳典勇、吴文娟及杨 莹签署《股票认购协议》,相应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方 认购方 认购数量(股) 交易价款(元) 发行人 柴亚伟 970,000.00 2,298,900.00 发行人 陈立武 770,000.00 1,824,900.00 3-3-2-39 发行方 认购方 认购数量(股) 交易价款(元) 发行人 欧阳典勇 500,000.00 1,185,000.00 发行人 吴文娟 200,000.00 474,000.00 发行人 杨莹 50,000.00 118,500.00 合计 2,490,000.00 5,901,300.00 柴亚伟用于本次增资的资金 2,298,900.00 元为陈涛赠与。 2017 年 6 月 6 日,为完成对间接股东的股权激励,陈涛与史立庆分别与相 应激励对象签署维海投资股权转让协议,相应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转让维海投资的 对应维海投资出 对应发行人股份 转让方 受让方 交易价格(元) 出资比例 资额(元) (股) 陈涛 楚文 82,950.00 0.70% 3,500.00 35,000.00 陈涛 梁明 82,950.00 0.70% 3,500.00 35,000.00 陈涛 唐春华 118,500.00 1.00% 5,000.00 50,000.00 陈涛 刘方杰 82,950.00 0.70% 3,500.00 35,000.00 陈涛 李远辉 82,950.00 0.70% 3,500.00 35,000.00 陈涛 黎波飞 35,550.00 0.30% 1,500.00 15,000.00 陈涛 陈恺 82,950.00 0.70% 3,500.00 35,000.00 陈涛 陈思 82,950.00 0.70% 3,500.00 35,000.00 陈涛 李佳骏 82,950.00 0.70% 3,500.00 35,000.00 陈涛 李郑云 11,850.00 0.10% 500.00 5,000.00 史立庆 曹长刚 118,500.00 1.00% 5,000.00 50,000.00 史立庆 彭钟漫 142,200.00 1.20% 6,000.00 60,000.00 2017 年 6 月 14 日,大华出具报告号为大华验字[2017]000387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7 年 6 月 7 日,维海德已收到陈立武、杨莹、柴亚伟、欧阳典勇、吴文 娟 缴 纳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人 民 币 2,490,000.00 元 ,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到 27,490,000.00 元。 2017 年 6 月 19 日,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增资出具《万和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2017 年 6 月 19 日,本所出具《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7 月 4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编号为股 转系统函[2017]4036 号《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 的函》。 3-3-2-40 因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的议案》并未明确间接股权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安排,故发行人细化了公司此前 发布的股权激励方案。 2017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第一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方 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相关手续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追认《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补发)》。 对于原审定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补充。 2017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 励方案的议案》。 2017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 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相 关手续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追认《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 案》。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涛 1,420.20 51.66 2 维海投资 500.00 18.19 3 王艳 480.00 17.46 4 杨祖栋 99.80 3.63 5 柴亚伟 97.00 3.53 6 陈立武 77.00 2.80 7 欧阳典勇 50.00 1.82 8 吴文娟 20.00 0.73 9 杨莹 5.00 0.18 合计 2,749.00 100.00 3. 2018 年 6 月,发行人第一次转增股本 2018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18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3-2-41 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8]007388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41,450,143.24 元(合并报表),资本公积余额为 34,410,601.37 元(合并报表);母公司累计 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41,517,702.36 元,资本公积余额为 34,410,601.37 元。鉴于公 司目前的经营情况良好,业绩稳定,同时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及广大投资者的合 理诉求,为持续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经营发展的成果,2017 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为: 公司拟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数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8188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 度分配。 以资本公积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其中股票 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7,181,300.00 元,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不需要纳税)。 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结果为准。 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涛 25,563,600.00 51.66 2 维海投资 9,000,000.00 18.19 3 王艳 8,640,000.00 17.46 4 杨祖栋 1,796,400.00 3.63 5 柴亚伟 1,746,000.00 3.53 6 陈立武 1,386,000.00 2.80 7 欧阳典勇 900,000.00 1.82 8 吴文娟 360,000.00 0.73 9 杨莹 90,000.00 0.18 合计 49,482,000.00 100.00 大华出具《验资报告》: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修改后章程的规 3-3-2-42 定,维海德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21,992,000.00 元,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转增基准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482,000.00 元。经我们审验,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止,维海德公司已将资本公积 21,992,000.00 元转增实收资本(股本)。 4. 2019 年 8 月,发行人第三次增资 2019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分别与白东升、吕家龙、陈立武、吴文娟及杨莹 签署《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认购协议》,相应协议约定主要内 容如下: 发行方 认购方 认购数量(股) 交易价款(元) 发行人 白东升 500,000.00 1,500,000.00 发行人 吕家龙 500,000.00 1,500,000.00 发行人 陈立武 50,000.00 150,000.00 发行人 吴文娟 10,000.00 30,000.00 发行人 杨莹 10,000.00 30,000.00 合计 1,070,000.00 3,210,000.00 2019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名及认定 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授权法定代表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 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发行人本次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进行股权激励的相关 议案。 2019 年 5 月 7 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 权激励方案的议案》。 2019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在 30 名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2019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关于认 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3-3-2-43 2019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 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授权法定代表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 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的议案》与发行人本次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进行 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每股净资产为定价依据,综合考虑了公司所 处行业、成长性以及发行对象对公司的贡献等因素,并与发行对象协商后最终确 定。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00 元,由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为 1,070,000.00 股,发行价格 3.00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3,210,000.00 元。股票发行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核心员 工。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明细如下: 序号 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认购数量(股) 支付对价(元) 支付方式 1 吕家龙 副总经理 500,000.00 1,500,000.00 现金 2 白东升 核心员工 500,000.00 1,500,000.00 现金 3 陈立武 董事、副总经理 50,000.00 150,000.00 现金 4 吴文娟 财务总监 10,000.00 30,000.00 现金 5 杨莹 董事、董事会秘书 10,000.00 30,000.00 现金 合计 1,070,000.00 3,210,000.00 —— 2019 年 6 月 3 日,为完成对间接股东的股权激励,陈涛分别与相应激励对 象签署维海投资股权转让协议,相应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转让维海投资的 对应维海投资出 对应发行人股份 转让方 受让方 交易价格(元) 出资比例 资额(元) (股) 陈涛 郑永勤 270,000.00 1.00% 5,000.00 90,000.00 陈涛 陈玮炜 189,000.00 0.70% 3,500.00 63,000.00 陈涛 宋俊峰 150,012.00 0.5556% 2,778.00 50,004.00 陈涛 易旺 75,006.00 0.2778% 1,389.00 25,002.00 陈涛 覃海程 75,006.00 0.2778% 1,389.00 25,002.00 陈涛 李海健 75,006.00 0.2778% 1,389.00 25,002.00 陈涛 王丹飞 75,006.00 0.2778% 1,389.00 25,002.00 史立庆 魏宗刚 75,006.00 0.2778% 1,389.00 25,002.00 3-3-2-44 转让维海投资的 对应维海投资出 对应发行人股份 转让方 受让方 交易价格(元) 出资比例 资额(元) (股) 史立庆 刘燕 75,006.00 0.2778% 1,389.00 25,002.00 史立庆 唐燕 75,006.00 0.2778% 1,389.00 25,002.00 史立庆 陈超 75,006.00 0.2778% 1,389.00 25,002.00 史立庆 彭钟漫 189,000.00 0.70% 3,500.00 63,000.00 注:王丹飞于 2020 年 9 月离职,其持有的维海投资股权已由陈涛回购。 2019 年 7 月 2 日,大华出具报告号为大华验字[2019]000285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9 年 6 月 29 日止,维海德已收到白东升、吕家龙、陈立武、吴文娟、杨 莹缴纳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70,000.00 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 50,552,000.00 元。 2019 年 7 月 8 日,本所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出具《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法 律意见书》。 2019 年 7 月 12 日,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增资出具《万和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2019 年 7 月 30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编号为股 转系统函[2019]3450 号《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 的函》。 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涛 25,563,600.00 50.57 2 维海投资 9,000,000.00 17.80 3 王艳 8,640,000.00 17.09 4 杨祖栋 1,796,400.00 3.55 5 柴亚伟 1,746,000.00 3.45 6 陈立武 1,436,000.00 2.84 7 欧阳典勇 900,000.00 1.78 8 吕家龙 500,000.00 0.99 9 白东升 500,000.00 0.99 10 吴文娟 370,000.00 0.73 11 杨莹 100,000.00 0.20 合计 50,552,000.00 100.00 3-3-2-45 5. 2020 年 9 月,发行人第二次股份转让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大宗 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130.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 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70.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因 维海德此前没有股份交易,没有成交价格,无法进行大宗交易。2020 年 6 月 30 日,股东王艳拟向受激励对象先出售 1,000.00 股股份形成交易价格后,完成本次 股权激励。因交易规则为集中竞价,价高者得,相应股份最终 11.13 元/股的价格 由第三方买入,致使公司无法按照此前股权激励方案确定的交易价格向特定对象 进行股权激励。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杨莹通过集合 竞价以 22.26 元/股的价格购买 999.00 股。 2020 年 7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 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 2020 年 7 月 14 日,发行人分别与陈立武签署《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票认购协议》,相应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方 认购方 认购数量(股) 交易价款(元) 发行人 陈立武 500,000.00 1,950,000.00 发行人 吕家龙 500,000.00 1,950,000.00 发行人 吴文娟 250,000.00 975,000.00 发行人 白东升 250,000.00 975,000.00 合计 1,500,000.00 5,850,000.00 2020 年 7 月 14 日,为完成对间接股东的股权激励,陈涛分别与相应激励对 象签署维海投资股权转让协议,相应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转让维海投资的 对应维海投资出 对应发行人股份 转让方 受让方 交易价格(元) 出资比例 资额(元) (股) 陈涛 史立庆 140,400.00 0.40% 2,000.00 36,000.00 陈涛 郑永勤 351,000.00 1.00% 5,000.00 90,000.00 3-3-2-46 转让维海投资的 对应维海投资出 对应发行人股份 转让方 受让方 交易价格(元) 出资比例 资额(元) (股) 陈涛 陈玮炜 245,700.00 0.70% 3,500.00 63,000.00 陈涛 宋俊峰 155,984.40 0.4444% 2,222.00 39,996.00 陈涛 易旺 113,092.20 0.3222% 1,611.00 28,998.00 陈涛 覃海程 183,292.20 0.52% 2,611.00 46,998.00 陈涛 李海健 113,092.20 0.3222% 1,611.00 28,998.00 陈涛 魏宗刚 113,092.20 0.3222% 1,611.00 28,998.00 陈涛 刘燕 113,092.20 0.3222% 1,611.00 28,998.00 陈涛 唐燕 113,092.20 0.3222% 1,611.00 28,998.00 陈涛 陈超 113,092.20 0.3222% 1,611.00 28,998.00 陈涛 彭钟漫 702,000.00 2.00% 10,000.00 180,000.00 陈涛 陈恺 702,000.00 2.00% 10,000.00 180,000.00 陈涛 李佳骏 105,300.00 0.30% 1,500.00 27,000.00 陈涛 梁明 245,700.00 0.70% 3,500.00 63,000.00 陈涛 楚文 245,700.00 0.70% 3,500.00 63,000.00 陈涛 唐春华 245,700.00 0.70% 3,500.00 63,000.00 陈涛 曹长刚 245,700.00 0.70% 3,500.00 63,000.00 陈涛 刘方杰 245,700.00 0.70% 3,500.00 63,000.00 陈涛 李远辉 245,700.00 0.70% 3,500.00 63,000.00 陈涛 黎波飞 70,200.00 0.20% 1,000.00 18,000.00 陈涛 李郑云 70,200.00 0.20% 1,000.00 18,000.00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在册股东无本次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权激励方 案>的议案》,对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作出修订。 2020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 件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 件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删除了《股票认购协议》第 5.6 条的约定,即 “服务期乙方系甲方员工,其保证在按本协议第 2.2 约定获得所授股权后,为甲 方或其子公司提供不少于 3 年的劳动服务。若乙方在获得所授股权日起 3 年内(含 3 年)从甲方或其子公司离职的,由甲方按本次发行价进行回购。若本次发行后, 甲方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甲方应 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和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对乙方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做相 应的调整”。 3-3-2-47 2020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 案》等议案。 2020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分别与陈立武、吕家龙、吴文娟和白东升签署《<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0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 2020 年 9 月 10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编号为股 转系统函[2020]3018 号《关于对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无 异议的函》,同意公司定向发行不超过 150.00 万股新股。 2020 年 9 月 18 日,大华出具报告号为大华验字[2020]000566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0 年 9 月 17 日,公司已收到陈立武、吕家龙、吴文娟和白东升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 1,500,000.00 元,实收注册资本变更为 52,052,000.00 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涛 25,563,600.00 49.11 2 维海投资 9,000,000.00 17.29 3 王艳 8,639,000.00 16.60 4 陈立武 1,936,000.00 3.72 5 杨祖栋 1,796,400.00 3.45 6 柴亚伟 1,746,000.00 3.35 7 吕家龙 1,000,000.00 1.92 8 欧阳典勇 900,000.00 1.73 9 白东升 750,000.00 1.44 10 吴文娟 620,000.00 1.19 11 杨莹 100,999.00 0.19 12 王云 1.00 0.00 合计 52,052,000.00 100.00 因本次定向发行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件规定: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公司前十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3-3-2-48 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定向发行股票,连续 12 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 本 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 2,000.00 万元的,无需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以 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按照前款规定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中应当 明确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且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认购人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二)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三)本次 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排的;(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 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纪律处分的。”,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无需提供证券公司 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股权结构及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如上所述,发行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起人所持股份的他项权利限制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检 索,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八、 发行人的业务 3-3-2-49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依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检 索,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通讯设备采购及售后服务;信息系统 集成软件和技术服务、咨询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包括数据处 理、运营维护);安防工程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智能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 维护;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 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会议视频产品、网络设备、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 生产及销售;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无线数据终端的研发及生产。 鹏创软件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销售,网络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 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成都维海德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网络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香港维海德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及材料的进出口贸易及国际业务拓展、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经与公司相关业务人员访谈,发行人主要的经营方 式为:公司主要从事高清及超高清视频会议摄像机、视频会议终端、会议麦克风 等音视频通讯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成都维海德和鹏创软件主 要承担研发职能。香港维海德主要承担原材料、产品及技术服务的进出口职能, 因香港维海德尚未完成外汇登记,尚未开展实际业务经营。报告期内,公司出口 申报主要按照 FOB 贸易规则进行申报,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公司为部分客户的 货物运输支付了跨境运费等相关费用。 2. 主要业务经营资质 3-3-2-50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取得如下资质证 书及备案文件: (1)进网许可证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办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下列产品已取得工信部 核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进网许可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1 会议电视系统多点控制单 VHD-M9000 16-C381-193773 2022.11.12 元(MCU) 2 会议电视终端 C3 16-C381-180764 2021.03.08 3 会议电视终端 C9 16-C381-192599 2022.08.14 4 会议电视终端 C9S 16-C381-193774 2022.11.12 5 会议电视终端 C9 Pro 16-C381-201312 2023.05.13 6 会议电视终端 C10 16-C381-180001 2023.12.29 7 会议电视终端 C2 16-C381-203215 2023.10.14 8 会议电视终端 C4 16-C381-203214 2023.10.14 9 会议电视终端 C9S(1U) 16-C381-203567 2023.11.11 10 会议电视终端 C10EX 16-C381-203647 2023.11.18 (2)产品强制认证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检 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产品进行 CCC 强制认证情况如下: 序号 证书编号 申请人 产品名称 有效期至 1 2017011609969886 发行人 会议电视终端 2022.05.26 2 2020011609310647 发行人 一体化智能高清视频会议终端 2025.07.13 3 2020011609310648 发行人 一体化智能高清视频会议终端 2025.07.13 智控会议终端、智能会控终端(会议 4 2020011609310611 发行人 2025.07.13 终端) 5 2019011609182994 发行人 一体化智能高清视频会议终端 2024.05.09 6 2019011609163568 发行人 一体化智能高清视频会议终端 2024.03.14 7 2016011609921999 发行人 会议电视终端/高清视频会议终端 2021.11.29 8 2018011609044391 发行人 会议电视终端/高清视频会议终端 2023.01.29 会议电视终端、一体化高清视频会议 9 2019011609257220 发行人 2024.12.09 终端 10 2018011609062148 发行人 一体化智能高清视频会议终端 2023.04.12 11 2018011609054870 发行人 会议电视终端 2023.03.19 12 2019011609218274 发行人 会议电视终端 2024.08.16 3-3-2-51 序号 证书编号 申请人 产品名称 有效期至 13 2019011609161513 发行人 会议电视终端 2024.03.07 14 2016010911896373 发行人 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单元(服务器) 2023.01.01 15 2017011609969890 发行人 会议电视终端 2022.05.26 16 2016011609880370 发行人 会议电视终端 2021.03.01 17 2020010801351777 发行人 统一通信全向麦克风扬声器 2025.10.22 18 2016011609862727 鹏创软件 会议电视终端 2021.03.01 (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2016 年 8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向发行人核发海关注册编码为 440316418J 的《中华人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该证书长期有效。 (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登记表 2016 年 8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发行人签发备 案号码为 4700638009《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016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取得编号为 01615067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表》。 2020 年 5 月 7 日,鹏创软件取得编号为 04994062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表》。 依据发行人作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成都维海德无独立进出口业务。 (6)信息系统集成和音频集成 2017 年 7 月 1 日 , 中 国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联 合 会 核 发 证 书 编 号 为 XZ4440320171047《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核定发行人信息系统集成 及服务资质为肆级,有效期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5 月 20 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专业委员会核发编号为 CAVE-ZZ2017-930《资质等级证书》,发行人符合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叁级 标准。适用范围:音频、视频、灯光、智能视讯系统工程深化设计、安装、调试 及技术服务,有效期至 2023 年 5 月 20 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发行 3-3-2-52 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发行人设立香港维海德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第十章“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香港维海德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主要承担发行人原材料 进口和商品、技术服务的对外出口销售的职能,因香港维海德尚未完成外汇登记, 尚未开展实际业务经营。 (三)发行人业务变更的情况 依据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等文件,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质量监督管理局网 站检索并核查,发行人(包括其前身维海德有限)自 2008 年设立以来,经营范 围变更情况如下: 1. 发行人设立时,维海德有限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的经营范围:会议 视频产品、网络设备、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以上不含禁止、限制项目)。 2. 2011 年 12 月 26 日,维海德有限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经营范围变 更为:会议视频产品、网络设备、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 3. 2013 年 6 月 9 日,维海德有限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经营范围变更 为:会议视频产品、网络设备、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电子产品的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4. 2017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一般经营项目:通讯设备采购及售后服务;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和技术服务、咨询 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包括数据处理、运营维护);安防工程 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智能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护;投资兴办实业(具体 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会议视频产品、网络设备、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生 产及销售;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无线数据终端的研发及生产。 3-3-2-5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自其前身 维海德有限设立至今一直为研发、生产、销售高清及超高清视频会议摄像机、视 频会议终端、麦克风等相关设备,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占比情况 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合并报表)及其占比 情况如下: 项目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 1 月—9 月 主营业务收入(元) 170,160,465.86 217,481,379.55 279,265,256.31 432,208,817.85 其他业务收入(元) 522,911.70 881,304.78 5,609,317.00 783,376.57 营业收入合计(元) 170,683,377.56 218,362,684.33 284,874,573.31 432,992,194.42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9.69% 99.60% 98.03% 99.82%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均占当年全部营业收入的 98.00% 以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依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工商年检材料、发行人订立的重大合同、《公 司章程》,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质量监督管理局网站检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其主要 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 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 依据《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关联方情况如下: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3-2-5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为陈涛先生,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第六 章“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维海投资,维海投资持 有发行人 17.29%股份,是发行人持股平台。 3. 发行人持股 5.00%以上的其他股东 序号 关联方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发行人持股 5.00%以上的股东,为发行人董事、副 1 王艳 总经理史立庆的配偶 发行人持股(含间接持股)5.00%以上的股东、董 2 陈立武 事、副总经理 4. 发行人子公司及其对外投资企业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为鹏创软件、成都维海德、香港维海德;发行人直接 参股企业为贵州黔通,持股比例为 20.00%;发行人通过其子公司成都维海德 间接持有成都天堂云 20.00%股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第十章“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 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第十五章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 6. 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涛参股公司,持有该公司 1 深圳市尺寸科技有限公司 15.00%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涛参股公司,持有该公司 2 深圳市迎风传讯科技有限公司 10.00%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涛参股公司,持有该公司 3 深圳市弦子广电设备有限公司 30.00%股权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杨莹持有该公司 49.00% 4 深圳市郴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股权,任该公司监事;杨莹配偶肖俊持有该公司 3-3-2-55 序号 关联方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51.00%股权,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5 深圳市迈进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欧阳典勇持有该公司 4.53%股权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涛配偶郭宾持有 6 深圳点扬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 10.00%股权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裕蓁投资管理合伙企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涛配偶郭宾持有 7 业(有限合伙) 该合伙企业 200.00 万元财产份额。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涛配偶郭宾通过 8 阔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裕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有该公司 0.2667%股权 南京俱成春生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涛配偶郭宾持有 9 (有限合伙) 该合伙企业 500.00 万元认缴财产份额。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涛配偶参股公司,持有该公 10 深圳三微思博科技有限公司 司 3.98%股权 11 江门沃达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友春持股 90.00%股权,申报前 12 个月 内曾任职该公司监事 7. 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曾小慧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 2 梁明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 3 新疆维海德 发行人曾持有新疆维海德 4.99%股权,新疆维海德 已经于 2019 年 9 月 5 日注销。 4 MERY TECHNOLOGY CO.,LIMITED 陈涛委托刘梅芳持股 100.00%,为实际控制人控制 (梦瑞科技有限公司) 的企业,2019 年 4 月注销。 5 VHD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杨莹曾持有该公司 100.00% 股权,2016 年 8 月,杨莹将相应股权转出,2017 年 10 月注销 6 杨祖栋 持有发行人 3.45%股份 7 深圳市明日实业有限公司 杨祖栋曾经控制的企业 8 深圳市欧拉欧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财务总监吴文娟曾持有该公司 20.00%股权, 2018 年 11 月注销 9 深圳市易达云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超申报前 12 个月内曾任职外部董事的 公司,现已经辞任 10 深圳市一碗江山商贸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超持股 90.00%股权,申报前 12 个月内 曾任职该公司监事,现已经辞任监事职务并已将 股权转出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3-3-2-56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 月-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鹏创软件 购买商品 —— —— —— 1,593,589.43 深圳市郴航国际 运输服务 9,393,504.04 2,227,674.33 1,942,014.06 1,360,982.49 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点扬科技有 购买商品 502,938.06 —— —— —— 限公司 深圳市弦子广电 购买商品 658,286.04 997,476.29 7,219,161.15 529,825.64 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日实业 购买商品 —— —— —— 61,965.82 有限公司 深圳三微思博科 购买商品 517,289.38 161,551.46 122,574.90 --- 技有限公司 合计 —— 11,072,017.52 3,386,702.08 9,283,750.11 3,546,363.38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 月-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深圳市明日实业 销售商品 —— 281,752.12 208,814.06 277,935.03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尺寸科技 销售商品 394,948.69 324,827.58 1,264,691.15 880,371.82 有限公司 贵州黔通 销售商品 70,734.51 57,522.12 28,362.08 —— 新疆维海德 销售商品 —— —— 131,538.46 66,153.86 深圳点扬科技有 销售商品 320,796.48 —— —— —— 限公司 成都天堂云 销售商品 334,707.95 43,448.27 —— —— 深圳市弦子广电 销售商品 111,678.72 447,527.83 1,421,210.48 121,528.29 设备有限公司 阔地教育科技有 销售商品 141,039.82 —— 7,150.86 94,064.11 限公司 深圳三微思博科 销售商品 19,203.53 7,079.65 116,379.31 —— 技有限公司 合计 —— 1,393,109.70 1,162,157.57 3,178,146.40 1,440,053.11 (3)关联担保情况 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经履行完毕 陈涛、郭宾 20,000,000.00 2017.11.23 2018.11.22 是 陈涛、郭宾 30,000,000.00 2018.12.30 2019.12.29 是 3-3-2-57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经履行完毕 陈涛、郭宾 30,000,000.00 2020.01.09 2021.01.08 是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2020 年 1 月-9 月(元) 2019 年度(元) 2018 年度(元) 2017 年度(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592,724.63 6,966,101.75 5,681,331.81 5,529,319.52 (5)其他关联方交易 2017 年 6 月,发行人收购鹏创软件 100.00%股权,收购价格 200.00 万元, 其中实际向陈涛支付股权转让款 60.00 万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第十章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关联方应收应付 ①应收账款(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深圳市迎风传讯科 —— —— —— 228,250.00 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尺寸科技有 315,200.00 3,000.00 176,400.00 129,140.00 限公司 新疆维海德 —— 77,400.00 贵州黔通 36,326.00 —— —— —— 深圳点扬科技有限 168,000.00 —— —— —— 公司 深圳市弦子广电设 56,276.00 49,307.00 123,814.00 —— 备有限公司 阔地教育科技有限 159,375.00 —— —— —— 公司 合计 735,177.00 52,307.00 300,214.00 434,790.00 ②预付款项(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深圳市弦子广电设 —— —— —— 484,800.00 备有限公司 ③应付账款(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3-2-58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深圳点扬科技有限 249,955.76 —— —— —— 公司 深圳市弦子广电设 131,944.05 162,242.44 459,842.80 365,280.33 备有限公司 合计 381,899.81 162,242.44 459,842.80 365,280.33 ④预收款项(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贵州黔通 —— 5,900.00 —— —— ⑤其他应付款(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深圳市弦子广电设 1,025.64 1,025.64 1,025.64 103,076.92 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郴航国际物 1,432,111.73 135,443.50 140,240.29 188,659.00 流有限公司 合计 1,433,137.37 136,469.14 141,265.93 291,735.92 (三)关联交易公允性 依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9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关联交易价格是 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 为。 1. 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依据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丹东、陈友春、刘超出具的《独立董事意见》、以及 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9 月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关联交易,该等 关联交易价格相对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涛关于规范关联交易作出的承诺: 3-3-2-59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的 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 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3)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本人持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 的关联交易。若本人及本人持股、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 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回避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或促成关联董事 回避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4)本人将督促本人的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 本人投资的企业等关联方,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5)本人承诺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若本人未履行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持股 5.00%以上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 诺持续有效。 (6)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公司完成上市前,若前述说明情况 发生任何变化或发现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则本人将在相关事实或情况发 生后及时告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 (7)若本人未履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关联交易是 合理的,且均已得到了独立董事确认,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 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3-3-2-60 发行人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 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同业竞争 1.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情况 依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审计报告》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出具 的关于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发 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其配偶郭宾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未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争。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涛为避免同业竞争出具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涛为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之目的,作出如下不可撤 销的承诺和保证: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 参与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和活动,不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公司及其子 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参与或从事与公司及其 子公司相同、相近或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子 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3-3-2-61 (3)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 密。 (4)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 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公司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 之优先选择权,或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避免与公司及其 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5)若本人违反本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 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为止。 本所律师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涛为避免同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作 出的上述承诺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承诺对发行人利益的保护是充分 的,有关方面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依据发行人的说明与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 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且无重大遗漏或 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 1. 商标权 (1)境内商标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商标档案,经本所律师登 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检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3-3-2-62 人持有境内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标识 类别 注册号 权利人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2015.03.28 至 1 第9类 1288726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5.03.27 2011.09.14 至 2 第9类 8623004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1.09.13 2011.09.14 至 3 第9类 862282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1.09.13 2021.01.14 至 4 第9类 719123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31.01.13 2015.02.28 至 5 第9类 1288771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5.02.27 2015.04.07 至 6 第9类 12886652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5.04.06 2017.09.07 至 7 第9类 15962878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7.09.06 2016.04.14 至 8 第9类 15962878A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6.04.13 2016.02.21 至 9 第9类 15962731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6.02.20 2016.02.21 至 10 第9类 15962885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6.02.20 2017.02.07 至 11 第9类 18760446 发行人 原始取得 2027.02.06 2017.05.21 至 12 第9类 18810557 鹏创软件 原始取得 2027.05.20 2017.02.14 至 13 第9类 18810608 鹏创软件 原始取得 2027.02.13 (2)境外商标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机构出具 的《核查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境外商标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标识 类别 注册号 权利人 注册地 取得方式 有效期限 2016.01.15 至 1 第9类 014628044 发行人 欧盟 原始取得 2025.09.30 2016.10.18 至 2 第9类 5065707 发行人 美国 原始取得 2026.10.18 2016.10.11 至 3 第9类 5060884 发行人 美国 原始取得 2026.10.11 3-3-2-63 序号 商标标识 类别 注册号 权利人 注册地 取得方式 有效期限 2020.05.27 至 4 第9类 018244619 鹏创软件 欧盟 原始取得 2030.05.27 (3)公司商标对外授权 依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向第三方授权使用公司商 标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合法拥有 上述 13 项境内注册商标和 4 项境外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权按照相应的用途依 法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授权他人使用、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商标权。 2. 专利权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证 明》,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专利情况如下: 状 申请 取得方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专利号/ 登记号 类别 态 日期 式 一种自动适应镜头随温度 发 明 2014. 原始取 1 发行人 ZL201410045367.5 授权 偏移的变倍跟进实现方法 专利 02.08 得 一种自动聚焦处理方法和 发 明 2015. 原始取 2 发行人 ZL201510897321.0 授权 装置 专利 12.08 得 一种去除脉冲噪声的方法 发 明 2017. 原始取 3 发行人 ZL201710031803.7 授权 及装置 专利 01.17 得 发 明 2017. 原始取 4 发行人 一种光圈校正方法及装置 ZL201711134235.X 授权 专利 11.16 得 一种在教育录播中支持教 实 用 2014. 受让取 5 发行人 ZL201420014152.2 授权 师跟踪的 SDI 枪机 新型 01.10 得 ISP 分离的视频会议 PTZ 实 用 2012. 原始取 6 发行人 ZL201220242784.5 授权 摄像机 新型 05.28 得 带高清编码输出的视频会 实 用 2014. 原始取 7 发行人 ZL201420005849.3 授权 议 PTZ 摄像机 新型 01.06 得 实 用 2014. 原始取 8 发行人 摄像机调焦定位装置 ZL201420635591.5 授权 新型 10.29 得 一种枪式摄像机及基于枪 实 用 2015. 原始取 9 发行人 ZL201520410621.7 授权 式摄像机的教学录播系统 新型 06.15 得 一种具有 USB3.0 接口的 实 用 2015. 原始取 10 发行人 ZL201520386165.7 授权 视频会议摄像机 新型 06.05 得 3-3-2-64 状 申请 取得方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专利号/ 登记号 类别 态 日期 式 实 用 2016. 原始取 11 发行人 阻尼装置和云台 ZL201620491255.7 授权 新型 05.25 得 实 用 2016. 原始取 12 发行人 一种智能教学跟踪摄像机 ZL201621304848.4 授权 新型 11.30 得 基于一体化事件检测摄像 实 用 2017. 原始取 13 发行人 ZL201721069040.7 授权 机的智能交通系统 新型 08.24 得 具有电子云台的视频会议 实 用 2017. 原始取 14 发行人 ZL201721079105.6 授权 摄像机及视频会议系统 新型 08.25 得 具有 USB3.0 接口的语音 实 用 2017. 原始取 15 发行人 ZL201721218355.3 授权 跟踪 PTZ 摄像机 新型 09.21 得 实 用 2017. 原始取 16 发行人 一种无线传输高清摄像机 ZL201721362700.0 授权 新型 10.20 得 实 用 2017. 原始取 17 发行人 无线摄像机和视频系统 ZL201721589697.6 授权 新型 11.24 得 无线高清摄像机及视频会 实 用 2018. 原始取 18 发行人 ZL201821876398.5 授权 议系统 新型 11.14 得 摄影设备传感器调节机构 实 用 2018. 原始取 19 发行人 ZL201822170495.9 授权 及摄影设备 新型 12.21 得 用于云台摄像机的减速箱 实 用 2018. 原始取 20 发行人 ZL201822006434.9 授权 及云台摄像机 新型 11.30 得 实 用 2018. 原始取 21 发行人 安装支架 ZL201822209133.6 授权 新型 12.26 得 用于摄像终端的角度调节 实 用 2018. 原始取 22 发行人 安装装置及摄像终端安装 ZL201822182952.6 授权 新型 12.24 得 结构 实 用 2019. 原始取 23 发行人 视频会议系统 ZL201920161206.0 授权 新型 01.29 得 实 用 2019. 原始取 24 发行人 镜头调节装置及摄像机 ZL201920682976.X 授权 新型 05.13 得 实 用 2019. 原始取 25 发行人 摄像机云台结构及摄像机 ZL201922483567.X 授权 新型 12.31 得 外 观 2012. 原始取 26 发行人 摄像机 ZL201230232516.0 授权 设计 06.08 得 外 观 2014. 原始取 27 发行人 遥控云台(广播级室内) ZL201430247237.0 授权 设计 07.21 得 传感器(广播级摄像机镜 外 观 2014. 原始取 28 发行人 ZL201430394059.4 授权 头变倍外部装置) 设计 10.17 得 外 观 2015. 原始取 29 发行人 云台摄像机(高清) ZL201530243999.8 授权 设计 07.09 得 外 观 2015. 原始取 30 发行人 高清云台摄像机 ZL201530332870.4 授权 设计 08.31 得 3-3-2-65 状 申请 取得方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专利号/ 登记号 类别 态 日期 式 外 观 2016. 原始取 31 发行人 摄像机 ZL201630486771.6 授权 设计 09.28 得 外 观 2016. 原始取 32 发行人 高清视频会议终端 ZL201630513472.7 授权 设计 10.21 得 便携式高清视频会议一体 外 观 2016. 原始取 33 发行人 ZL201630513474.6 授权 机 设计 10.21 得 外 观 2016. 原始取 34 发行人 高清视频会议一体机 ZL201630513473.1 授权 设计 10.21 得 传感器(精准定位摄像机 外 观 2016. 原始取 35 发行人 ZL201630513461.9 授权 变焦距传感装置) 设计 10.21 得 一体化高清教学跟踪摄像 外 观 2016. 原始取 36 发行人 ZL201630523859.0 授权 机 设计 10.24 得 外 观 2017. 原始取 37 发行人 摄像机(JX1700) ZL201730082168.6 授权 设计 03.20 得 外 观 2017. 原始取 38 发行人 全向数字阵列麦克风 ZL201730164175.0 授权 设计 05.08 得 外 观 2017. 原始取 39 发行人 高清视频会议一体机 ZL201730265093.5 授权 设计 06.23 得 外 观 2017. 原始取 40 发行人 全向数字阵列麦克风 ZL201730264825.9 授权 设计 06.23 得 外 观 2017. 原始取 41 发行人 摄像机(单臂式) ZL201730352960.9 授权 设计 08.04 得 外 观 2017. 原始取 42 发行人 遥控器 ZL201730336253.0 授权 设计 07.27 得 外 观 2017. 原始取 43 发行人 摄像机(JXl701U) ZL201730336007.5 授权 设计 07.27 得 外 观 2018. 原始取 44 发行人 摄像机 ZL201830577137.2 授权 设计 10.16 得 外 观 2018. 原始取 45 发行人 摄像机 ZL201830582000.6 授权 设计 10.18 得 外 观 2018. 原始取 46 发行人 视频会议终端机 ZL201830576587.X 授权 设计 10.16 得 外 观 2018. 原始取 47 发行人 摄像头 ZL201830576590.1 授权 设计 10.16 得 外 观 2018. 原始取 48 发行人 视频会议终端 ZL201830576588.4 授权 设计 10.16 得 外 观 2018. 原始取 49 发行人 摄像机(J1702C) ZL201830642712.2 授权 设计 11.13 得 外 观 2018. 原始取 50 发行人 摄像头(C2) ZL201830685579.9 授权 设计 11.29 得 51 发行人 双目摄像机(JX1803) ZL201930230562.9 外 观 授权 2019. 原始取 3-3-2-66 状 申请 取得方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专利号/ 登记号 类别 态 日期 式 设计 05.13 得 外 观 2019. 原始取 52 发行人 云台摄像机 ZL201930584430.6 授权 设计 10.25 得 音 视 频 一 体 摄 像 机 外 观 2019. 原始取 53 发行人 ZL201930566568.3 授权 (M1000) 设计 10.17 得 一体化智能高清视频会议 外 观 2019. 原始取 54 发行人 ZL201930738938.7 授权 终端 设计 12.30 得 外 观 2020. 原始取 55 发行人 智能会控一体机 ZL202030090083.4 授权 设计 03.17 得 外 观 2020. 原始取 56 发行人 视频摄像机 ZL202030215015.6 授权 设计 05.12 得 外 观 2020. 原始取 57 发行人 视频摄像机 ZL202030215017.5 授权 设计 05.12 得 实时传输数据流前向纠错 发 明 2017. 原始取 58 鹏创软件 方法、系统、装置及存储 ZL201710290296.9 授权 专利 04.27 得 介质 一种终端工作状态的控制 发 明 2017. 原始取 59 鹏创软件 ZL201710707439.1 授权 方法、系统及终端设备 专利 08.17 得 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有效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期限为 10 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专利均在有效期限内,合法自主拥有 上述 59 项专利权,有权按照相应的用途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授权他 人使用、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专利权。 3. 软件著作权 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登记号 状态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视频实时自动聚焦算法 1 发行人 软件[简称:自动聚 2012SR044137 授权 原始取得 2012.05.28 焦]1.00 摄像机 OSD 实现软件 2 发行人 2012SR044508 授权 原始取得 2012.05.29 1.00 摄像机 VISCA 命令接口 3 发行人 2012SR044510 授权 原始取得 2012.05.29 实现软件 1.00 4 发行人 视频实时变倍跟进算法 2012SR044865 授权 原始取得 2012.05.29 3-3-2-67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登记号 状态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软件[简称:变倍跟 进]1.00 维海德高清摄像机 OSD 实现软件[简称:高清摄 5 发行人 2012SR127379 授权 原始取得 2012.12.18 像 机 OSD 实 现 软 件]V1.00 维海德视频综合管理平 6 发行人 台软件[简称:视频管 2012SR12738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2.12.18 理]V1.00 维海德自动光圈控制软 7 发行人 件 [ 简 称 : 自 动 光 2012SR127385 授权 原始取得 2012.12.18 圈]V1.00 维海德 Xmodem 协议传 输文件软件[简称: 8 发行人 2013SR15101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3.12.20 Xmodem 协议传输文件 软件]V1.00 维海德步进电机驱动软 9 发行人 件[简称:步进电机驱动 2013SR151319 授权 原始取得 2013.12.20 软件]V1.00 维海德流媒体服务器软 10 发行人 件[简称:流媒体服务器 2013SR151831 授权 原始取得 2013.12.20 软件]V1.00 维海德高清网络摄像机 11 发行人 软件[简称:高清网络摄 2014SR13234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4.09.03 像软件]V1.00 维海德 RTMP 摄像机软 12 发行人 件[简称:RTMP 摄像机 2014SR132468 授权 原始取得 2014.09.03 软件]V1.00 维海德基于海思 3518 的 视频实时自动聚焦算法 13 发行人 软件[简称:基于海思 2014SR132577 授权 原始取得 2014.09.03 3518 的视频实时自动聚 焦算法软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自动升级 14 发行人 软件[简称:摄像机自动 2014SR132733 授权 原始取得 2014.09.03 升级软件]V1.00 维海德广播级室内遥控 云台软件[简称:广播级 15 发行人 2014SR133900 授权 原始取得 2014.09.05 室 内 遥 控 云 台 软 件]V1.00 维海德自动白平衡算法 16 发行人 2014SR15418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4.10.16 实现软件[简称:自动白 3-3-2-68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登记号 状态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平衡算法实现]V1.00 维海德自动曝光算法实 17 发行人 现软件[简称:自动曝光 2014SR159740 授权 原始取得 2014.10.24 算法实现软件]V1.00 维海德 ONVIF 协议软件 18 发行人 [ 简 称 : ONVIF 软 2015SR162935 授权 原始取得 2015.08.21 件]V1.00 维海德网络摄像机 SDK 19 发行人 软件[简称:网络摄像机 2015SR162944 授权 原始取得 2015.08.21 SDK 软件]V1.00 维海德网络 VISCA 控制 20 发行人 协议软件[简称:网络 2015SR162945 授权 原始取得 2015.08.21 VISCA 协议软件]V1.00 维海德 UVC 协议视频传 输与 PTZ 控制软件[简 21 发行人 2015SR174730 授权 原始取得 2015.09.09 称:UVC 协议视频传输 与 PTZ 控制软件]V1.00 维海德 USB 高清视频会 议机固件升级软件[简 22 发行人 2015SR174734 授权 原始取得 2015.09.09 称:USB 高清视频会议 机固件升级软件]V1.00 维海 OSD 菜单前处理模 23 发行人 块软件[简称:OSD 菜单 2016SR397193 授权 受让取得 2016.12.27 前处理模块软件]1.00 维海 IAP 在线升级软件 24 发行人 [简称:IAP 在线升级软 2016SR397196 授权 受让取得 2016.12.27 件]1.00 维海摄像机 ISP 控制实 25 发行人 现软件[简称:摄像机 ISP 2016SR397200 授权 受让取得 2016.12.27 控制实现软件]V1.00 维海 IR 万能遥控软件[简 26 发行人 2016SR397203 授权 受让取得 2016.12.27 称:IR 万能遥控]V1.00 维海德网络摄像机本地 27 发行人 2016SR399083 授权 原始取得 2016.12.27 存储软件 V1.00 维海德 7441 视频采集自 适应软件[简称:7441 视 28 发行人 2016SR399089 授权 原始取得 2016.12.27 频 采 集 自 适 应 软 件]V1.00 维海德人脸识别软件[简 29 发行人 2016SR399097 授权 原始取得 2016.12.27 称:人脸识别软件]V1.00 维海德 U 盘自动升级软 30 发行人 2016SR399103 授权 原始取得 2016.12.27 件[简称:U 盘自动升级 3-3-2-69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登记号 状态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软件]V1.00 维海德基于 BLDC 直流 无刷电机的遥控云台控 制软件[简称:基于 31 发行人 2016SR399186 授权 原始取得 2016.12.27 BLDC 直流无刷电机的 遥 控 云 台 控 制 软 件]V1.00 维海德 Linux UVC 摄像 机控制软件[简称:Linux 32 发行人 2016SR399191 授权 原始取得 2016.12.27 UVC 摄 像 机 控 制 软 件]V1.00 维海德广播级室内遥控 云台软件[简称:广播级 33 发行人 2016SR39942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6.12.27 室 内 遥 控 云 台 软 件]V2.00 维海德基于人脸识别的 智能跟踪软件[简称:基 34 发行人 2017SR110687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04.12 于人脸识别的智能跟踪 软件]V1.00 维海德高清会议终端软 35 发行人 件[简称:高清会议终端 2017SR215393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05.27 软件]V1.00 维海德 MCU 多点会议终 36 发行人 端软件[简称:MCU 多点 2017SR215399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05.27 会议终端软件]V1.10 维海德 9293 视频采集自 适应软件[简称:9293 视 37 发行人 2017SR365227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07.12 频 采 集 自 适 应 软 件]V1.00 维海德 RTSP 流媒体协 38 发行人 议软件[简称:RTSP 流媒 2017SR399393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07.26 体协议软件]V1.00 维海德基于 Framebuffer 实现摄像机 OSD 菜单软 39 发行人 件 [ 简 称 : 基 于 2017SR474863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08.29 Framebuffer 实现摄像机 OSD 菜单软件]V1.00 维海德 SD 卡自动升级软 40 发行人 件[简称:SD 卡自动升级 2017SR542808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09.25 软件]V1.00 维海德基于海思平台实 41 发行人 2017SR54994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09.27 现 UVC 双配置软件[简 3-3-2-70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登记号 状态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称:UVC 双配置]V1.00 维海德跟踪摄像机配置 42 发行人 软件[简称:跟踪摄像机 2017SR549957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09.27 配置软件]V1.00 维海德基于图像识别定 位的双目跟踪摄像机控 43 发行人 制软件[简称:基于图像 2017SR54996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09.27 识别定位的双目跟踪摄 像机控制软件]V1.00 维海德支持 lanc 及 multi lanc 协议的应用软件[简 44 发行人 2017SR549969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09.27 称:支持 lanc 及 multi lanc 协议的应用软件]V1.00 维海德基于 NTP 协议实 现摄像机的时间戳显示 45 发行人 软件[简称:基于 NTP 协 2017SR55098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09.27 议实现摄像机的时间戳 显示]V1.00 维海德基于图像识别定 位的学生跟踪摄像机控 46 发行人 制软件[简称:基于图像 2017SR56196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10.11 识别定位的学生跟踪摄 像机控制软件]V1.00 维海德支持自动巡视功 能的应用软件[简称:支 47 发行人 2017SR583746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10.24 持自动巡视功能的应用 软件]V1.00 维海德基于移动侦测的 板书动作检测软件[简 48 发行人 2017SR58882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10.26 称:基于移动侦测的板书 动作检测软件]V1.00 维 海 德 基 于海 思 VPSS 模块实现数字变倍软件 49 发行人 [简称:基于海思 VPSS 2017SR675687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12.08 模块实现数字变倍软 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音视频传 50 发行人 输软件[简称:摄像机音 2017SR67606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12.08 视频传输软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高温老化 51 发行人 2018SR868440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0.30 测试软件 V1.00 3-3-2-71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登记号 状态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维海德摄像机 rtmp 协议 52 发行人 2018SR868451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0.30 直播推流实现软件 V1.00 维海德摄像机单板自动 53 发行人 2018SR868459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0.30 化测试软件 V1.00 维 海 德 1080P 超 广 角 USB 带音频摄像机软件 54 发行人 2018SR86851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0.30 [简称:1080P 超广角 USB 带音频摄像机]V1.00 维海德摄像机 EDID 信 55 发行人 2018SR868519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0.30 息获取软件 V1.00 维海德基于 ViBe 的教师 56 发行人 移动目标检测算法软件 2018SR868526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0.30 V1.00 维海德基于 LK 的学生起 57 发行人 立目标检测算法软件 2018SR868536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0.30 V1.00 维海德自动识别 VISCA 58 发行人 2018SR868569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0.30 与 PELCO 软件 V1.00 维海德摄像机画面方向 59 发行人 2018SR868575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0.30 标定与矫正的软件 V1.00 维海德双目 4K 摄像机驱 60 发行人 2018SR868585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0.30 动软件 V1.00 维海德 USB 摄像机 DFU 61 发行人 2018SR868674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0.30 升级软件 V1.00 维 海 德 摄 像 机 mjpeg 62 发行人 stream 无插件浏览视频 2018SR86868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0.30 实现软件 V1.00 维海德摄像机双 flash 管 63 发行人 2018SR868690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0.30 理软件 V1.00 维海德摄像机 osd 颜色 64 发行人 自动黑白切换实现软件 2018SR880513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1.02 V1.00 维海德 Linux SOC 摄像 65 发行人 机软件[简称:Linux SOC 2018SR967076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2.03 摄像机软件]V1.00 摄像机安全启动软件[简 66 发行人 2018SR98460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2.06 称:安全启动软件]V1.00 维海德 UVC 扩展命令控 67 发行人 制软件[简称:UVC 扩展 2019SR1103005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0.31 命令控制软件]V1.00 维海德图像头颈检测算 68 发行人 2019SR1103105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0.31 法软件[简称:图像头颈 3-3-2-72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登记号 状态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检测算法软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视频交织 功能软件[简称:摄像机 69 发行人 2019SR110312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0.31 视 频 交 织 功 能 软 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抓拍功能 70 发行人 软件[简称:摄像机抓拍 2019SR1108079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1.01 功能软件]V1.00 维海德 Auto Frame 自动 框 选 软 件 [ 简 称 : Auto 71 发行人 2019SR110808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1.01 Frame 自 动 框 选 软 件]V1.00 维海德 OSD 人机交互软 72 发行人 件[简称:OSD 人机交互 2019SR1108087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1.01 软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蓝牙协议 73 发行人 软件[简称:摄像机蓝牙 2019SR1108094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1.01 协议软件]V1.00 维海德 USB 虚拟串口软 74 发行人 件[简称:USB 虚拟串口 2019SR1108098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1.01 软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 USB 基于 DDR 内存下模拟 U 盘模 式与终端交互软件[简 75 发行人 称:摄像机 USB 基于 2019SR110810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1.01 DDR 内存下模拟 U 盘模 式 与 终 端 交 互 软 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单镜头实 现双屏拼接软件[简称: 76 发行人 2019SR1108926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1.01 摄像机单镜头实现双屏 拼接软件]V1.00 维海德 RTMPS 协议软件 77 发行人 [简称:RTMPS 协议软 2019SR1109136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1.01 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 VISCA 级 联升级软件[简称:摄像 78 发行人 2019SR1112146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1.04 机 VISCA 级 联 升 级 软 件]V1.00 维海德 Auto Frame 云台 79 发行人 机自动框选软件[简称: 2019SR1135476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1.10 Auto Frame 云台机自动 3-3-2-73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登记号 状态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框选软件]V2.00 维海德摄像机手机管理 平台软件[简称:摄像机 80 发行人 2019SR1136545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1.11 手 机 管 理 平 台 软 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视频画面 比例变换软件[简称:摄 81 发行人 2020SR0018580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01.06 像机视频画面比例变换 软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 uboot 下 tftp 升级软件[简称:摄像 82 发行人 2020SR0018587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01.06 机 uboot 下 tftp 升级软 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宽动态功 83 发行人 能软件[简称:摄像机宽 2020SR0018661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01.06 动态功能软件]V1.00 维海德云台摄像机电机 驱动软件[简称:云台摄 84 发行人 2020SR0018666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01.06 像 机 电 机 驱 动 软 件]V1.00 维海德嵌入式数据库信 息管理系统[简称:嵌入 85 发行人 2020SR0021099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01.06 式数据库信息管理系 统]V1.00 维海德基于 802.1x 协议 加密安全入网软件[简 86 发行人 2020SR0022298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01.06 称:基于 802.1x 协议加 密安全入网软件]V1.00 维海德配置文件解析软 87 发行人 件[简称:配置文件解析 2020SR0022304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01.06 软件]V1.00 维 海 德 基 于 yolov3-spp 的自动特写跟踪软件[简 88 发行人 2020SR1631561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4 称:基于 yolov3-spp 的自 动特写跟踪软件]V1.00 维海德智慧教室教师机 跟踪算法软件[简称:智 89 发行人 2020SR1631559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4 慧教室教师机跟踪算法 软件]V1.00 维海德基于 U1traFace 的 90 发行人 自动特写跟踪软件[简 2020SR1631560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4 称:基于 U1traFace 的自 3-3-2-74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登记号 状态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动特写跟踪软件]V1.00 维海德学生起立检测算 91 发行人 法软件[简称:学生起立 2020SR1642756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5 检测算法软件]V1.00 维海德目标检测定位的 单目特写跟踪控制软件 92 发行人 [简称:目标检测定位的 2020SR1638295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5 单目特写跟踪控制软 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单目实现 教学跟踪四机位画面软 93 发行人 件 [简称:摄像机单目实 2020SR1673167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8 现教学跟踪四机位画面 软件]V1.00 维海德红外双光测温摄 像机驱动软件[简称:红 94 发行人 2020SR1670256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8 外双光测温摄像机驱动 软件]V1.00 维海德鱼眼摄像机白板 识别并截图传输的软件 95 发行人 [简称:鱼眼摄像机白板 2020SR1679149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8 识别并截图传输的软 件]V1.00 维海德基于海思鱼眼矫 正的语音跟踪电子云台 96 发行人 的软件[简称:基于海思 2020SR1670367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8 鱼眼矫正的语音跟踪电 子云台的软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蓝牙语音 双讲软件[简称:摄像机 97 发行人 2020SR1678851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8 蓝 牙 语 音 双 讲 软 件]V1.00 维海德基于 ZM9000 模 组的 5G 安防相机 28181 推流软件[简称:基于 98 发行人 2020SR1679148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8 ZM9000 模组的 5G 安防 相 机 28181 推 流 软 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的一种安 全 kernel 和 rootf 升级软 99 发行人 2020SR1673169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8 件 [简称:摄像机的一种 安全 kernel 和 rootf 升级 3-3-2-75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登记号 状态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软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 RTSP 协 议加密传输软件 [简称: 100 发行人 2020SR1670258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8 摄像机 RTSP 协议加密 传输软件]V1.00 维海德基于 FreeType 矢 量字库的摄像机视频会 议叠加字幕的动态控制 和显示软件 [简称:基于 101 发行人 2020SR1675521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8 FreeType 矢量字库的摄 像机视频会议叠加字幕 的动态控制和显示软 件]V1.00 维海德人脸与声音结合 跟踪摄像机软件 [简称: 102 发行人 2020SR1670257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8 人脸与声音结合跟踪摄 像机软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 SRT 协议 稳定加密传输软件 [简 103 发行人 2020SR1673168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8 称:摄像机 SRT 协议稳 定加密传输软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基于 RF4CE 的遥控器接收软 104 发行人 件[简称:摄像机基于 2020SR1678892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28 RF4CE 的遥控器接收软 件]V1.00 维海德摄像机全视频接 口图像冻结软件[简称: 105 发行人 2020SR1687344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30 摄像机全视频接口图像 冻结软件]V1.00 维海德 web 播放 h264 流 106 发行人 软 件 [ 简 称 : web 播 放 2020SR1687345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30 h264 流软件]V1.00 维海德基于 41908 芯片 的双电机驱动软件[简 107 发行人 2020SR1687330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1.30 称:基于 41908 芯片的双 电机驱动]V1.00 鹏创 MCU 服务器软件 108 鹏创软件 [简称:MCU 服务器软 2016SR048674 授权 原始取得 2016.03.09 件]V1.00 鹏创视频会议终端控制 109 鹏创软件 2016SR136384 授权 原始取得 2016.06.08 软件 [简称:视频会议终 3-3-2-76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登记号 状态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端控制软件]V1.0 鹏创视频会议终端控制 110 鹏创软件 软件[简称:视频会议终 2016SR301384 授权 原始取得 2016.10.21 端控制软件]V2.0 鹏创 H323 视频会议终端 111 鹏创软件 2016SR152256 授权 原始取得 2016.06.22 软件 V1.00 鹏创 SIP 视频会议终端 112 鹏创软件 2016SR152260 授权 原始取得 2016.06.22 软件 V1.00 鹏创视频会议终端内置 MCU 控制软件[简称:视 113 鹏创软件 2017SR03415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02.07 频会议终端内置 MCU 控 制软件]V1.00 鹏创 RTP 传输保护软件 114 鹏创软件 2017SR052721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02.22 [简称:RTPP]V1.00 鹏创授权管理中心软件 115 鹏创软件 2017SR72966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12.26 [简称:LC]V1.00 鹏创高清终端软件 116 鹏创软件 [简称:高清终端软 2017SR729653 授权 原始取得 2017.12.26 件]V1.00 鹏创 USB 录播软件[简 117 鹏创软件 2018SR018291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01.09 称:USB 录播软件]V1.00 鹏创 RTMP 录播推流软 118 鹏创软件 件[简称:RTMP 录播推 2018SR018285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01.09 流软件]V1.00 鹏创高清视频会议终端 浏览器客户端软件[简 119 鹏创软件 2018SR937540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1.23 称:高清视频会议终端浏 览器客户端软件]V1.00 鹏创高清视频会议终端 语音识别和实时翻译软 120 鹏创软件 件[简称:高清视频会议 2018SR939301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1.23 终端语音识别和实时翻 译软件]V1.00 鹏创互动录播主机音频 配置软件[简称:互动录 121 鹏创软件 2018SR937572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1.23 播主机音频配置软 件]V1.00 鹏创高清视频会议终端 122 鹏创软件 RTSP 摄 像 机接 入 软 件 2018SR939486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1.23 V1.00 鹏创高清视频会议终端 123 鹏创软件 2018SR937498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1.23 GUI 软件[简称:高清视 3-3-2-77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登记号 状态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频 会 议 终 端 GUI 软 件]V1.00 鹏创一体化智能高清视 频会议终端系统设置软 124 鹏创软件 件[简称:一体化智能高 2018SR937486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1.23 清视频会议终端系统设 置软件]V1.00 鹏创 H323 会议控制软件 125 鹏创软件 2018SR937567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1.23 V1.00 鹏创一体化智能高清视 频会议终端电子云台控 126 鹏创软件 制软件[简称:一体化智 2018SR937505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1.23 能高清视频会议终端电 子云台控制软件]V1.0 鹏创 99 会 PC 端视频会 127 鹏创软件 议软件[简称:99 会 PC 2019SR1014971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0.08 端视频会议软件]V1.00 鹏创 Android PTZ 控制软 128 鹏创软件 件[简称:Android PTZ 控 2019SR1014981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0.08 制软件]V1.00 鹏创 Android 盒子视频会 129 鹏创软件 议软件[简称:Android 盒 2019SR1012208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09.30 子视频会议软件]V1.00 鹏创 Android 手机视频会 130 鹏创软件 议软件[简称:Android 手 2019SR1012199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09.30 机视频会议软件]V1.00 鹏创 ARQ 丢包重传软件 131 鹏创软件 [简称:ARQ 丢包重传软 2019SR1012216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09.30 件]V1.00 鹏创 OTA 升级软件[简 132 鹏创软件 2019SR1018891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0.09 称:OTA 升级软件]V1.00 鹏创 PAD 控制软件[简 133 鹏创软件 2019SR1012227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09.30 称:PAD 控制软件]V1.00 鹏创 PC 控制台软件[简 134 鹏创软件 称 : PC 控 制 台 软 2019SR1012218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09.30 件]V1.00 鹏创安卓生产测试工具 135 鹏创软件 软件[简称:安卓生产测 2019SR1018908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0.09 试工具软件]V1.00 鹏创单板检测工具软件 136 鹏创软件 [简称:单板检测工具软 2019SR1014990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0.08 件]V1.00 3-3-2-78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登记号 状态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鹏创字幕叠加软件[简 137 鹏创软件 2019SR1014999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0.08 称:字幕叠加软件]V1.00 鹏创 AudioConsole 音频 控 制 软 件 [ 简 称 : 138 鹏创软件 2020SR1736775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2.04 AudioConsole 音频控制 软件]V1.00 鹏创高清会议终端互动 跟踪软件[简称:高清会 139 鹏创软件 2020SR1731813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2.04 议终端互动跟踪软 件]V1.00 鹏创高清终端 GUI 会议 控制软件[简称:高清终 140 鹏创软件 2020SR1736724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2.04 端 GUI 会 议 控 制 软 件]V1.00 鹏创基于 Android 系统的 H323 视频会议终端软件 141 鹏创软件 [简称:基于 Android 系 2020SR1736754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2.04 统的 H323 视频会议终端 软件]V1.00 鹏创基于 Android 系统的 SIP 视频会议终端软件 142 鹏创软件 [简称:基于 Android 系 2020SR1737327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2.04 统的 SIP 视频会议终端 软件]V1.00 鹏创基于 TR069 的网络 管理客户端软件[简称: 143 鹏创软件 2020SR1737874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2.04 基于 TR069 的网络管理 客户端软件]V1.00 鹏创媒体探测软件[简 144 鹏创软件 2020SR1737875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2.04 称:媒体探测软件]V1.00 鹏创音频路由桥接软件 145 鹏创软件 [简称:音频路由桥接软 2020SR1737873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2.04 件]V1.00 鹏创 PAD 辅助工具软件 146 鹏创软件 [简称:PAD 辅助工具软 2021SR0312531 授权 原始取得 2021.03.01 件]V1.00 成都维海 成 都 维 海 德 Camera 147 2018SR886493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1.06 德 H264Encoder 软件 V1.00 成都维海 成都维海德 H323 会议控 148 2018SR886499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1.06 德 制软件 V1.00 成都维海 成都维海德媒体网关软 149 2018SR886016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1.06 德 件 V1.00 3-3-2-79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登记号 状态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成都维海 成都维海德协议网关软 150 2018SR885271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1.06 德 件 V1.00 成都维海 成都维海德终端软件 151 2018SR885613 授权 原始取得 2018.11.06 德 V1.00 成都维海德 Android 盒子 成都维海 视频会议软件[简称: 152 2019SR1195143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1.23 德 Android 盒子视频会议软 件] V1.00 成都维海德 Android 手机 成都维海 视频会议软件 [简称: 153 2019SR1194873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1.23 德 Android 手机视频会议软 件] V1.00 成都维海德 Android PTZ 成都维海 控制软件 [简称: 154 2019SR1194725 授权 原始取得 2019.11.23 德 Android PTZ 控制软件] V1.00 成都维海德 RTMP 录播 成都维海 推流模块软件[简称: 155 2020SR0047487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01.09 德 RTMP 录播推流模块软 件] V1.00 成都维海德 99 会 PC 端 成都维海 视频会议软件[简称:99 156 2020SR0051205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01.10 德 会 PC 端视频会议软件] V1.00 成都维海德 vTouch 平板 成都维海 157 会控软件[简称:vTouch 2020SR1738611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2.04 德 平板会控软件] V1.00 成都维海德 Android 录屏 成都维海 158 编码软件[简称:Android 2020SR1738612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2.04 德 录屏编码软件] V1.00 成都维海德 Android 模拟 成都维海 触屏软件 [简称: 159 2020SR1740179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2.04 德 Android 模拟触屏软件] V1.00 成都维海德安卓同屏控 成都维海 160 制软件 [简称:安卓同屏 2020SR1741370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2.04 德 控制软件] V1.00 成都维海德点播模块软 成都维海 161 件 [简称:点播模块软 2020SR1741371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2.04 德 件] V1.00 成都维海 成都维海德基于 RPC 的 162 2020SR1741372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2.04 德 跨系统数据交互软件[简 3-3-2-80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登记号 状态 取得方式 发证日期 称:基于 RPC 的跨系统 数据交互软件] V1.00 成都维海德直播模块软 成都维海 163 件 [简称:直播模块软 2020SR1740145 授权 原始取得 2020.12.04 德 件] V1.00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上述软件著作权均在有效期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自主拥有上述软件著作权,有权按照相应的用途 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授权他人使用、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软件 著作权。 4. 域名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相关域名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 注册人 有效期至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取得方式 1 valuehd.net 发行人 2021.05.15 粤 ICP 备 17051807 号-1 原始取得 2 维海德.net 发行人 2021.05.15 粤 ICP 备 17051807 号-2 原始取得 3 维海德.com 发行人 2021.05.15 粤 ICP 备 17051807 号-2 原始取得 4 vhd.com.cn 发行人 2023.11.12 粤 ICP 备 17051807 号-3 受让取得 5 valuehd.com.cn 发行人 2021.06.17 粤 ICP 备 17051807 号-4 原始取得 6 维海德技术.com 发行人 2023.08.02 粤 ICP 备 17051807 号-5 原始取得 7 维海德技术.net 发行人 2023.08.02 粤 ICP 备 17051807 号-5 原始取得 8 维海德技术.cn 发行人 2021.09.20 粤 ICP 备 17051807 号-6 原始取得 9 维海德.cn 发行人 2021.09.20 粤 ICP 备 17051807 号-7 原始取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自主拥有上述域名,有权按照相应的用途依法占 有、使用、收益、转让、授权他人使用、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域名。 (二)发行人对外投资的情况 依据发行人提供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 发行人共对外投资三家全资子公司鹏创软件、成都维海德和香港维海德,以及一 家参股公司贵州黔通、一家二级参股公司成都天堂云。 1. 鹏创软件 (1)鹏创软件的基本情况 3-3-2-81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经本所 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鹏创软件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35038561C 企业名称: 深圳市鹏创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鸿辉工业园 2 号 3 层-1 法定代表人: 柴亚伟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万元): 200.0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5.04.02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销售,网络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国内贸易、货 经营范围: 物及技术进出口。 鹏创软件股权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发行人 200.00 100.00% 货币 合计 200.00 100.00% —— 2017 年 4 月 27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报告编号为大 华审字[2017]006632 号《深圳市鹏创软件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2017 年 4 月 28 日,国众联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报告号为国众 联评报字(2017)第 3-0054 号《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市 鹏创软件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所涉及的深圳市鹏创软件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 2,158,200.00 元。 2017 年 4 月 28 日,鹏创软件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柴亚伟将其持有的 公司 70.00%的股权以 14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郭明将其持有的公司 30.00%的股权以 6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7 年 5 月 12 日,维海德董事会通过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收购深圳市鹏创软件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陈涛作为关联 人,回避表决此议案。 2017 年 5 月 31 日,维海德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收购深圳市鹏创软件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陈涛作为关联股东,回避 3-3-2-82 表决此议案。 2017 年 5 月 31 日,柴亚伟、郭明与发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股权转让后,鹏创软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股)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200.00 200.00 100.00 合计 200.00 200.00 100.00 维海德收购鹏创软件前,因鹏创软件为陈涛配偶近亲属持股的公司,收购时 郭明持有的鹏创软件 30.00%的股权为代陈涛持有,维海德与鹏创软件之间的交 易均已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陈涛已回避表决。 2. 成都维海德 (1)成都维海德的基本情况 依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经本所律师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成都维海德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C91RE7L 企业名称: 成都维海德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1800 号 1 栋 住所: 20 层 20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涛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万元): 200.0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8.01.08 营业期限: 3999.01.01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经营范围: 术服务;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都维海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股)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200.00 200.00 100.00 合计 200.00 200.00 100.00 (2)发行人出资设立成都维海德 3-3-2-83 ①2018 年 1 月,成都维海德设立 2017 年 12 月 18 日,经发行人管理层讨论,发行人总经理签署《关于设立 成都全资子公司的决定》。 2017 年 12 月 21 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高新)登记内名预核 字[2017]第 001595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核公司名称为:成都维 海德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成都维海德科技 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1 月 8 日,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成都维海德设立并颁发 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MA6C91RE7L 的《营业执照》。 成都维海德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股)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200.00 200.00 100.00 合计 200.00 200.00 100.00 ②2020 年 9 月,成都维海德完成注册资本实缴 2020 年 9 月 24 日,成都维海德签署公司股东决定,同意发行人至 2019 年 6 月 6 日以货币方式累计实缴出资 200.00 万元。 实缴完成后,成都维海德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股)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200.00 0.00 100.00 合计 200.00 0.00 100.00 3. 香港维海德 (1)香港子公司基本情况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香港维海德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维海德(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日期: 2020.10.30 注册地址: 香港上环苏杭街 91-97 号东利商业大厦 19 楼 B3 室 3-3-2-84 注册资本: 5.00 万元港币 负责人: 陈涛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及材料的进出口贸易及国际业务拓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发行人出资设立香港维海德 2020 年 10 月 16 日,经发行人管理层讨论,发行人总经理签署对外投资决 定,同意出资 5.00 万元港币设立香港子公司。 2020 年 10 月 30 日,香港公司注册处签发编号为 2989177 号《公司注册证 明书》。 2020 年 11 月 6 日,深圳市商务局出具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2000567 号《企 业境外投资证书》。 2020 年 12 月 17 日,张元洪律师行出具《关于维海德(香港)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香港维海德合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章程细则亦合法有效; 公司注册合法有效,公司注册不存在被撤销、终止。发行人依法持有香港维海德 100.00%股权。 2021 年 2 月 26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深发改境外备[2021]0086 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香港维海德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港币) 实缴出资(万股港币) 持股比例(%) 1 发行人 5.00 0.00 100.00 合计 5.00 0.00 100.00 香港维海德尚需未完成外汇登记相关事宜,香港维海德尚未开展业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均依法设立、有效存续。 4. 贵州黔通 依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经本所律师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贵州黔通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102MA6GPLCB29 企业名称: 贵州黔通汇丰科技有限公司 3-3-2-85 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 M 区第 1 栋(1)1 单元 27 层 住所: 04、05 号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 王振江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万元): 200.0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17-12-22 至 2037-12-21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 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 经营范围: 选择经营。(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安防系统、楼宇智能化系统的设计、 安装;停车场管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建筑材料、电线电缆、管道阀 门、安防设备、LED 显示屏、文化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的销售。)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 贵州黔通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王振江 86.66 43.33 2 吴延锋 63.34 31.67 3 发行人 40.00 20.00 4 张小红 10.00 5.00 合计 200.00 100.00 2017 年 11 月 23 日,经发行人管理层讨论,发行人总经理签署对外投资决 定,同意与王振江、吴延锋、张小红共同投资设立贵州黔通,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发行人出资 4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20.00%。 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与王振江、吴延锋、张小红共同签署贵州黔通公司 章程,依法进行公司设立的工商注册登记。 2017 年 12 月 22 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贵州黔通设立,发行人合法持 有贵州黔通 20.00%股权。 5. 成都天堂云 依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经本所律师 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成都天堂云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DEJW87K 3-3-2-86 企业名称: 成都天堂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 846 号天府创新中心 4 栋 407-408 号 法定代表人: 黄晨毅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万元): 625.0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7.07.18 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电子产品设计;网络工程设计、施工;会议及展示展览服务; 经营范围: 销售:电子产品、机电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 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成都天堂云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黄晨毅 425.00 68.00 2 成都维海德 125.00 20.00 3 张伟锋 75.00 12.00 合计 625.00 100.00 2020 年 3 月 2 日,公司管理层就投资成都天堂云进行讨论,决定投资成都 天堂云;同日,公司总经理签署对外投资决定,同意投资成都天堂云 200.00 万 元人民币,其中 125.00 万元人民币用于认购成都天堂云新增注册资本,75.00 万 元人民币计入成都天堂云资本公积,占其股权比例为 20.00%。同日,成都维海 德就投资成都天堂云签署股东决定。 2020 年 3 月 11 日,成都维海德、成都天堂云、成都天堂云股东黄晨毅、张 伟锋共同签署《投资协议》。 2020 年 4 月 7 日,成都天堂云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 意,成都天堂云注册资本由 500.00 万元增加到 625.00 万元,新增 125.00 万元注 册资本由成都维海德认缴,认缴期限 2037 年 7 月 12 日。同日,签署公司章程修 正案,变更成都天堂云公司章程。 2020 年 4 月 9 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成都天堂云本次增资,成都维海 德合法持有成都天堂云 20.00%股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持有相关公司股权。 3-3-2-87 (三)发行人的分公司 依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未设立分公司。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购买合同和发票,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 营设备主要包括: 序号 权利人 资产名称 类别 1 维海德 模具 12XSY 机器设备 2 维海德 V70 塑胶模具 机器设备 3 维海德 D5F 外壳模具 机器设备 4 维海德 3#U 型支架模具 机器设备 5 维海德 V71UC 底壳模具 机器设备 6 维海德 V70 垂直轴承模具 机器设备 7 维海德 V70 水平轴承模具 机器设备 8 维海德 模具(VHD-RC170) 机器设备 9 维海德 VX110 镜头前/后罩模具 机器设备 10 维海德 音频分析仪 电子设备 11 维海德 JX1700L 后壳模具 机器设备 12 维海德 示波器 DSOX3054T 机器设备 13 维海德 宝利通视频设备 Group Conven 电子设备 14 维海德 千级净化间(洁净室) 机器设备 15 维海德 能量色散 X 荧光光谱仪(EDX1800B ROHS) 电子设备 16 维海德 恒温恒湿试验箱(JS-TH-800-B) 机器设备 17 维海德 外壳模具 机器设备 18 维海德 底板/折叠板上、下模具 机器设备 19 维海德 付手持频谱分析仪 电子设备 20 维海德 L360-顶盖/中壳模具 机器设备 21 维海德 L360-底座/音腔风管/L0G0 模具 机器设备 22 维海德 L360-顶盖下盖/上连接件/下连接件/音腔上盖模具 机器设备 23 维海德 C2 后壳模具 机器设备 24 维海德 音频测试系统设备 电子设备 25 维海德 爱丽色灯箱 X-RITE 滤光片(灯箱(SPQS65CBDEN7))1 套 机器设备 26 维海德 液相色谱仪(LC-2900) 机器设备 27 维海德 M1000 前模具 机器设备 28 维海德 M1000 中壳模具 机器设备 29 维海德 M1000 后壳模具 机器设备 3-3-2-88 序号 权利人 资产名称 类别 30 维海德 H1200 前壳中框 机器设备 31 维海德 VX700GS 面壳模具 机器设备 32 维海德 VX800A 全景镜头转动支架模具 机器设备 33 维海德 VX800A 前锥盖/VX800A 后推盖 机器设备 34 维海德 4 条产品线 机器设备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生产经营设 备均处于正常使用中,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相关资产权属证明等文件,并得到发行人的承诺,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权权属清晰,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受让、自建、自 行申请等方式合法取得,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凭证。 (七)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情况 依据相关权属证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房产租赁情况 1. 发行人房屋租赁情况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详细地址 用途 面积(㎡) 租赁时间 深圳市柏霖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 2016.11.01 至 1 发行人 资产管理有 二路鸿辉工业园 2 号厂房 厂房 3,573.78 2021.10.31 限公司 2-3 层 深圳市柏霖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 2021.11.01 至 2 发行人 资产管理有 二路鸿辉工业园 2 号厂房 厂房 3,573.78 2026.10.31 限公司 2-3 层 3-3-2-89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详细地址 用途 面积(㎡) 租赁时间 深圳市柏霖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 2020.05.01 至 3 发行人 资产管理有 厂房 3,350.62 二路鸿辉工业园 1 栋 1-2 层 2026.10.31 限公司 深圳市柏霖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 2020.09.01 至 4 发行人 资产管理有 二路鸿辉工业园 1 号厂房第 厂房 1,748.24 2026.10.31 限公司 9层 深圳市宝安区 68 区长丰工 长丰电器(深 2020.11.11 至 5 发行人 业园 F4 栋 A 座 3 楼、B 座 1 厂房 4,800.00 圳)有限公司 2025.11.10 楼、3 楼 2018.08.01 至 2020.07.31 , 深圳市诺德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鸿辉 双方按原协议 6 发行人 机器人有限 厂房 600.00 工业园 2 号 5 楼西面 约定的第三年 公司 租金执行,未 约定租赁期限 衡东光通讯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 2019.08.01 至 7 发行人 技术(深圳) 二路鸿辉工业园 4 号厂房 6 厂房 1,813.13 2021.11.30 有限公司 层 2020.08.01至 2021.03.31 衡东光通讯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 (401、402、 8 发行人 技术(深圳) 二路鸿辉工业园 1 栋宿舍 宿舍 165.20 1010) 有限公司 401/402/1010/1013 2020.08.01-至 2021.11.30 (1013) 深圳市柏霖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 2016.11.01 至 9 发行人 资产管理有 二路鸿辉工业园 2 号宿舍楼 宿舍 580.71 2021.10.31 限公司 1106-1118 共 13 间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 深圳市柏霖 二路鸿辉工业园 2 号宿舍楼 2021.11.01 至 10 发行人 资产管理有 第 11 层 1106-1118,第 8 层 宿舍 / 2026.10.31 限公司 807/812/813/815/817,共计 18 间 深圳市柏霖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 2020.06.01 至 11 发行人 资产管理有 二路鸿辉工业园 2 号宿舍楼 宿舍 44.67 2026.10.31 限公司 1001 深圳市柏霖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 2020.09.01 至 12 发行人 资产管理有 二路鸿辉工业园 1 号宿舍楼 宿舍 165.20 2026.10.31 限公司 第 9 层 902/903/904/905 深圳市柏霖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 2020.08.01 至 13 发行人 资产管理有 二路鸿辉工业园 2 号宿舍楼 宿舍 223.35 2026.10.31 限公司 1307/1308/1309/1310/1311 3-3-2-90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详细地址 用途 面积(㎡) 租赁时间 北京汉邦高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 科数字技术 2019.03.01 至 14 发行人 二路鸿辉工业园 2 栋宿舍 宿舍 180.00 股份有限公 2021.10.31 807/812/813/815 司 北京汉邦高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 科数字技术 2019.08.01 至 15 发行人 二路鸿辉工业园 2 栋宿舍 宿舍 45.00 股份有限公 2021.10.31 817 司 深圳智者行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 2020.09.01 至 16 发行人 天下科技有 二路鸿辉工业园 1 栋宿舍 宿舍 129.27 2021.11.30 限公司 316/1011 及 2 栋宿舍 905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 衡东光通讯 二路鸿辉工业园 1 栋宿舍 2020.11.01 至 17 发行人 技术(深圳) 宿舍 454.30 501-506、512、617、618、 2021.03.31 有限公司 816、817 深圳市宝安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与公 2020.04.07 至 18 发行人 区人才安居 园路交汇处的中粮紫云大厦 人才房 187.36 2023.04.06 有限公司 3套 深圳市宝安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与公 2020.04.21 至 19 发行人 区人才安居 园路交汇处的中粮紫云大厦 人才房 117.16 2023.04.20 有限公司 2套 深圳市宝安 前海新纪元 G622、G811、 2020.04.01 至 20 发行人 产投置业开 人才房 164.54 H1006、 H1508 2023.03.31 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河东 深圳市宝安区 49 区西乡河 2020.07.28 至 21 发行人 股份合作公 东第二工业区第五栋公寓 B 人才房 86.78 2023.07.27 司 栋 115、B 栋 301、B 栋 122 深圳市星顺 2020.10.30 至 22 发行人 房地产开发 宝安区沙井路 116 号共 9 套 人才房 1,013.20 2023.10.29 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宝 宝安前海新纪元 2 栋 H 座 2020.11.24 至 23 发行人 电建设集团 人才房 50.86 1703 2023.11.23 有限公司 北京 海淀区西二旗西路 2 2020.07.05 至 24 发行人 李杰 办事处 / 号院 64 号楼 1 至 3 层 105 2021.07.04 河南润商供 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 56 号 2020.05.01 至 25 发行人 应链管理有 办事处 / 地矿大厦 1025 室 2021.04.30 限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东侧 2020.12.06 至 26 发行人 孙德文 办事处 58.94 逸翠园西安二期 3 栋 1835 室 2021.12.05 3-3-2-91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详细地址 用途 面积(㎡) 租赁时间 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成都维 中电智行技 2020.12.01 至 27 路 1800 号 1 栋移动互联创业 子公司 1,436.82 海德 术有限公司 2024.02.28 大厦 20 层 2001 号 租赁房产备案情况: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屋坐落地址 用途 登记备案编号 租赁时间 深圳市柏霖 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 深房租宝安 2016.09.01 至 1 发行人 资产管理有 鸿辉工业园 2 号厂房 2-3 厂房 2016075301 2021.10.31 限公司 层 深圳市柏霖 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 深房租宝安 2020.11.01 至 2 发行人 资产管理有 鸿辉工业园 1 号厂房 101、 厂房 2020104906 2026.10.31 限公司 201、901 宝安区新安街道办留仙三 长丰电器(深 路厂房 F4(整栋)(长丰 深房租宝安 2020.11.12 至 3 发行人 厂房 圳)有限公司 工业园 F4 栋 B101、A301、 2020102801 2025.11.10 B301-1) 其余房产租赁虽然未进行租赁备案,但并不影响相应租赁合同效力。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相应合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 发行人尚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依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仅与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 限公司签署有《供应链管理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与其他供应商均是直接 签署采购订单进行货物及服务采购。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履行和 正在履行与供应商签署的订单在特定会计年度累计金额在 1,000.00 万元以上,包 括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签署时间 合同有效期限 1 深圳市华富洋供应链有限公司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18.04.03 三年 2 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20 未约定有效期 3-3-2-92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签署时间 合同有效期限 3 舜宇光学(中山)有限公司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18 未约定有效期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相应供应商的合作仍在进行。 2. 发行人尚在履行的销售合同 依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已履行和正在履行与客户签署的订单在特定会计年度累计金额在 1,000.00 万元 以上,包括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签署时间 合同有效期限 1 Haverford Systems Inc.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18.02.01 未约定有效期 2 上海赛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18.12.29 三年 三年,合同期限届 满,双方未签署新的 3 Polycom, Inc.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16.01.11 框架协议,但订单仍 在执行。 4 ViewSonic Corporation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19.04.30 未约定有效期 5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13.10.20 有效期自动延续 6 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18 未约定有效期 7 Avaya Inc.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18.03.27 三年 8 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17.11.13 长期 国科政信科技(北京)股份有限 9 以具体订单为准 2019 未约定有效期 公司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相应客户的合作仍在进行。 3. 发行人尚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协议、质押、借款协议 2021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署编号为 755XY2021005278 的《授信协议》,授信额度 3,000.00 万元,授信期间 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2020 年 2 月 20 日,陈涛出具编号为 755XY202100527801 的《最高额不可 撤销担保书》,为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署编号为 755XY2020000758 的《授信协议》在最高额 3,000.00 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 带保证责任担保。 3-3-2-93 2020 年 2 月 20 日,郭宾出具编号为 755XY202100527802 的《最高额不可 撤销担保书》,为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署编号为 755XY2020000758 的《授信协议》在最高额 3,000.00 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 带保证责任担保。 4. 租赁合同 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十章“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 5. 其他协议 发行人与方正承销保荐于 2021 年 3 月签署了《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承销协议》,委 托方正承销保荐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发行人与方正承销保荐于 2021 年 3 月签署了《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公 司委托方正承销保荐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 方正承销保荐继续担任公司的保荐人,负责公司督导期内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签署的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 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 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合同主体的变更 依据公司提供相关重大合同,相应合同均为发行人直接签署,不存需要变更 合同主体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重大侵权之债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证书、发行人的说明与 承诺,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相关司法机关 网站等方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前身维海德有限不 3-3-2-94 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影响本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大债权债务及关联担保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外,发行 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大额其他应收、应付 依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 审计数合计为 1,758,556.85 元,相应其他应收款主要是押金及保证金、备用金及 其他以及社会保险代扣代缴;其他应付款合计为 3,267,561.69 元,相应其他应付 款主要是运费、押金及保证金、报销款、其他往来、预留提成奖金。依据发行人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 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 售资产等行为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 行为。 2. 增资扩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维海德有限自设立之日起至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 共进行过三次增资扩股,一次公积金转增股本。该等增资扩股情况及公积金转增 股本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3. 收购资产 3-3-2-95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收购鹏创软 件 100%股权;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取得成都维海德和香港维海德 100.00%股权; 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取得贵州黔通 20.00%股权,通过成都维海德增资成都天堂 云间接持有成都天堂云 20.00%股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十章“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至今的收购资产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情况 依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 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改 依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草案)》,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经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1. 2017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公司增资方式条款。 2. 2017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股本变动修改公司章程。 3. 2018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签署《章程修正案》,因公司股本变动修改公 司章程。依据发行人的说明:因公司分红方案已经明确股本变动情况,故未单独 3-3-2-96 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本次增资的《章程修正案》, 为发行人办理本次股本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 4. 2019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股本变动修改公司章程。 5. 2020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依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 6.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增资完成,注册资本变动修改公司章程。 7.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增资完成,增设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事项,而修改公司章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2018 年 6 月发行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单独审议, 但公司分红方案已经明确公司股本变更情况且相应议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事实上已经对公司股本变动作出了审议和批准。虽然没有就公司股本变动 单独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为公司办理完成本 次公司股本变化修改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故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本变更 未单独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存在瑕疵,但事实上公司股东大会已就公 司股本变动进行审议。 2.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其他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进 行全面修订,形成了《公司章程(草案)》。2021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3-3-2-9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章程(草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已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 的规定修订。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有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聘请了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内 部治理结构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五章“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制的制定和修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第十四章“发行 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制及规范运作”。 2021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制定<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相应议事规则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 3-3-2-9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 股东大会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之日 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 24 次股东大会: 序号 决议时间 会议 1 2016.07.06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 2016.07.22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 2017.03.22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 2017.05.17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5 2017.05.31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6 2017.08.25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7 2017.11.23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8 2018.05.18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9 2018.09.13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0 2018.11.30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1 2019.05.15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12 2019.05.24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3 2019.09.18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4 2020.01.19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5 2020.03.23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6 2020.05.20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17 2020.06.28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8 2020.07.31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19 2020.08.26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 2020.08.31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1 2020.10.09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2 2020.11.13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23 2021.01.15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4 2021.02.22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董事会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第一届董事 会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会共召开 30 次董事会: 序号 决议时间 会议 3-3-2-99 序号 决议时间 会议 1 2016.07.06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 2016.08.25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3 2016.11.18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4 2017.03.03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5 2017.04.24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6 2017.05.12 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7 2017.06.07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8 2017.08.09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9 2017.08.25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10 2017.11.0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11 2018.03.20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12 2018.04.25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13 2018.08.27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14 2018.11.1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15 2019.04.23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6 2019.05.07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17 2019.08.27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18 2019.09.26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9 2020.01.02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 2020.03.05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1 2020.04.27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2 2020.06.12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3 2020.07.14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4 2020.08.10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5 2020.08.12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6 2020.09.08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7 2020.09.23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8 2020.10.29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9 2020.12.28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30 2021.02.05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3. 监事会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监事会会议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第一届监事 会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 17 次监事会: 序号 决议时间 会议 1 2016.07.06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 2017.04.24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3 2017.05.12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4 2017.05.22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3-3-2-100 序号 决议时间 会议 5 2017.08.09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6 2017.08.25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7 2018.04.25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8 2018.08.27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9 2019.04.23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10 2019.05.07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11 2019.05.20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12 2019.08.27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13 2019.09.26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14 2020.04.27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15 2020.08.10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16 2020.08.12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17 2020.12.28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依据公司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事项如下: 2016 年 7 月 6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份公司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6 年 7 月 22 日,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章程变更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7 年 5 月 31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法定代表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相关手续的议案》。 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 3-3-2-101 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法定代表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 全权处理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后续事项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 2020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设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法定代表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 的授权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第一章“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检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陈涛任董事长;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楚文为监事会主席,刘燕为职 工代表监事;陈涛任总经理,史立庆、陈立武和吕家龙任公司副总经理、吴文娟 任财务总监、杨莹任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分别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或发行人董事会聘任。 1.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或 境外永久居留权 3-3-2-102 1 陈涛 430105196612****** 董事长兼总经理 无 2 柴亚伟 410126197612****** 董事 无 3 杨莹 430981198109******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无 4 史立庆 370625197208****** 董事兼副总经理 无 5 陈立武 420111197512****** 董事兼副总经理 无 6 陈丹东 440503197104****** 独立董事 无 7 陈友春 441522197604****** 独立董事 无 8 刘超 413028198203****** 独立董事 无 9 楚文 430221198608****** 监事会主席、北京营销 无 中心大客户经理 10 欧阳典勇 420111197108****** 监事 无 11 刘燕 362129197710****** 职工监事 无 12 吕家龙 620522197409****** 副总经理 无 13 吴文娟 440229197302****** 财务总监 无 2.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任职情况 姓名 任职企业 职务 与发行人关系 陈涛 维海投资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发行人持股平台 成都维海德 执行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维海德 董事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杨莹 深圳市郴航国际物流有限 监事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杨莹及其 公司 配偶控制的公司 成都维海德 监事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柴亚伟 鹏创软件 执行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陈丹东 汕头市立真会计师事务有 副所长 无 限公司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 独立董事 无 司 陈友春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 律师、合伙人 无 师事务所 鑫荣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 刘超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 律师、合伙人 无 事务所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 独立董事 无 有限公司 深圳和美精艺半导体科技 独立董事 无 股份有限公司 欧阳典勇 深圳市维海投资有限公司 监事 发行人持股平台 深圳市迈进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发行人监事欧阳典勇持有该公司 4.53%股权 3-3-2-103 3.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情况 姓名 对外投资企业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尺寸科技有限公司 30.00 15.00% 深圳市迎风传讯科技有限公司 50.00 10.00% 陈涛 维海投资 14.21 28.41% 深圳市弦子广电设备有限公司 150.00 30.00% 深圳市郴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4.50 49.00% 杨莹 维海投资 1.50 3.00% 陈立武 深圳市维海投资有限公司 5.00 10.00% 史立庆 深圳市维海投资有限公司 7.69 15.39% 陈友春 江门沃达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00.00 90.00% 楚文 维海投资 2.20 4.40% 刘燕 维海投资 0.30 0.60% 欧阳典勇 深圳市迈进科技有限公司 5.00 4.53% 白东升 深圳市尺寸科技有限公司 10.00 5.00%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明之不得有的行为;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的情 形;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列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变化情况 1. 董事报告期变化情况 依据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自股份公司设立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变更情况如 下: 2016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 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陈涛、陈立武、史立庆、曾小慧和杨 莹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3-3-2-104 2017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改选董事的 议案》,柴亚伟接替曾小慧成为公司董事。 2019 年 9 月 18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董 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陈涛、史立庆、柴亚伟、陈立武和杨莹作为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董事。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 名陈丹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陈友春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刘超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聘陈丹东、 陈友春和刘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报告期变化情况 依据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及历次股东(大)会、监事会决议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自股份公司设立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监事变更情况如 下: 2016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 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选举梁明、楚文作为股东代表监事,与员 工代表监事刘燕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2019 年 9 月 18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监 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楚文、欧阳典勇作为股东代表监事,与员工代表监 事刘燕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3. 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变化情况 依据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及历次股东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股份 公司设立起至本律师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如下: 2016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聘任陈涛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立武、史立庆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曾小慧为公 司财务负责人,聘任杨莹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财 3-3-2-105 务总监的议案》,聘任吴文娟接替曾小慧作为公司财务总监。 2018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吕家龙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聘任吕家龙成为公司副总经理。 2019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聘任陈涛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史立庆、陈立武和吕家龙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吴 文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杨莹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化系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任期届满后正常换届,大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一直在发行人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重要管理职务,发行人主要经营管理层整体保持 稳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变更情况经发行人内部权力机关审议通过,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及变更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未 发生重大变化,不影响发行人经营管理的持续性。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名陈丹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陈友春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刘超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 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聘任陈丹东、陈友春及刘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 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3-3-2-106 的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符合《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对完善发行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和经营管 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登记 1. 发行人 依据发行人最新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4841586U 的《营业执照》。 依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2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深国税南认正 [2012]0302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发行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鹏创软件 依据发行人最新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335038561C 的《营业执照》。 依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出具的深国税南认正 [2016]1413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鹏创软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 成都维海德 依据发行人最新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MA6C91RE7L 的《营业执照》。依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 3-3-2-107 成都维海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 依据发行人的说明、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 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适用的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00%、25.00% 商品销售 13.00%、16.00%、17.00% 增值税 软件销售及技术服务 6.0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7.00%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3.00%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 2.00% 依据 2020 年 12 月 17 日,张元洪律师行出具《关于维海德(香港)有限公 司之法律意见书》,香港维海德不超过 200.00 万美元的应评税利润法定利得税 税率为 8.25%,应评税利润超过 200.00 万美元部分利得税税率为 16.5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 2016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 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644201567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3 年;2019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获得深圳市 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94420177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3 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减按 15.0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8 年 11 月 9 日,鹏创软件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 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844202738 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3 年。 3-3-2-108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鹏创软件 2018 年度、2019 年度、 2020 年度减按 15.0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 年 12 月 3 日,成都维海德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051003085 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有效期 3 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成都维海德 2020 年度减按 15.0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税收优惠 (1)出口退税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 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 的部分予以退还。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的规定,公司出口销售业务适用“免、抵、退”税收政策。根据《关于调整增值 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 且出口退税率为 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 16.00%。根据《关于深化 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0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00% 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 13.00%。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4 月,公司适用 17%的出口退税率,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3 月,公司适用 16.00%的出口退税率,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6 月,公司适用 13.00%的出口退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 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的规定,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 3-3-2-109 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00%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 按 1.00%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本公司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减按 1.00%征收率征收增 值税。根据《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 业全面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 限延长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 值税。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00%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部分实际税负超过 3.00%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公司自产销售的产品是嵌入式软件产品,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 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享受软件增值税即征 即退的相关规定。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软件退税情况如 下: 序号 退税对象 年度 退税事项 通知书编号 批准部门 退税金额(元) 深国税宝西通 [2017]60460 号 深国税宝西通 [2017]60459 号 2016.03 至 深圳市宝安区国 深国税宝西通 1 维海德 2017 2016.07 软件 家税务局西乡税 1,439,981.53 [2017]60461 号 退税 务分局 深国税宝西通 [2017]60462 号 深国税宝西通 [2017]60470 号 深国税宝西通 2016.08 至 [2017]60452 号 深圳市宝安区国 2 维海德 2017 2016.12 软件 深国税宝西通 家税务局西乡税 2,468,929.05 退税 [2017]60454 号 务分局 深国税宝西通 3-3-2-110 序号 退税对象 年度 退税事项 通知书编号 批准部门 退税金额(元) [2017]60455 号 深国税宝西通 [2017]60457 号 深国税宝西通 [2017]60456 号 深圳市宝安区国 2017.03 软件 深国税宝西通 3 维海德 2017 家税务局西乡税 325,376.84 退税 [2017]124878 号 务分局 深圳市宝安区国 2017.04 软件 深国税宝西通 4 维海德 2017 家税务局西乡税 400,675.26 退税 [2017]135123 号 务分局 深圳市宝安区国 2017.05 软件 深国税宝西通 5 维海德 2017 家税务局西乡税 305,717.33 退税 [2017]141405 号 务分局 深圳市宝安区国 2017.06 软件 深国税宝西通 6 维海德 2017 家税务局西乡税 291,690.19 退税 [2017]149595 号 务分局 深国税宝西通 2017.07 至 深圳市宝安区国 [2017]164674 号 7 维海德 2017 2017.08 软件 家税务局西乡税 1,035,064.75 深国税宝西通 退税 务分局 [2017]164677 号 深圳市宝安区国 2017.02 软件 深国税宝西通 8 维海德 2017 家税务局西乡税 323,552.51 退税 [2017]81520 号 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7.09 软件 深国税宝西通 9 维海德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591,237.74 退税 [2017]182313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7.10 软件 深国税宝西通 10 维海德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872,603.23 退税 [2017]181832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7.01 软件 深国税宝西通 11 维海德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296,017.28 退税 [2017]170259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7.12 软件 深宝税通 12 维海德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777,779.88 退税 [2018]3601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01 软件 深宝税通 13 维海德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582,182.32 退税 [2018]93418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02 软件 深宝税通 14 维海德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109,447.55 退税 [2018]99575 号 局 3-3-2-111 序号 退税对象 年度 退税事项 通知书编号 批准部门 退税金额(元)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03 软件 深宝税通 15 维海德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329,557.93 退税 [2018]110401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05 软件 深宝税通 16 维海德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418,847.64 退税 [2018]143043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06 软件 深宝税通 17 维海德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391,893.58 退税 [2018]158716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04 软件 深宝税通 18 维海德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369,436.84 退税 [2018]139873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7.11 软件 深宝税通 19 维海德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549,152.02 退税 [2018]140245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08 软件 深宝税通 20 维海德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518,015.68 退税 [2018]175651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07 软件 深宝税通 21 维海德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401,636.28 退税 [2018]170699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09 软件 深宝税通 22 维海德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451,101.85 退税 [2018]210284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10 软件 深宝税通 23 维海德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397,027.42 退税 [2018]239590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11 软件 深宝税通 24 维海德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639,444.69 退税 [2019]17616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12 软件 深宝税通 25 维海德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796,894.53 退税 [2019]160733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01 软件 深宝税通 26 维海德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217,393.71 退税 [2019]187908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02 软件 深宝税通 27 维海德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121,884.10 退税 [2019]226378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03 软件 深宝税通 28 维海德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469,565.99 退税 [2019]245336 号 局 3-3-2-112 序号 退税对象 年度 退税事项 通知书编号 批准部门 退税金额(元) 2019.04 软件 深宝税通 国家税务总局深 29 维海德 2019 592,448.28 退税 [2019]254938 号 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06 软件 深宝税通 30 维海德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347,057.48 退税 [2019]268613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05 软件 深宝税通 31 维海德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277,835.51 退税 [2019]276228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07 软件 深宝税通 32 维海德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345,844.34 退税 [2019]354704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08 软件 深宝税通 33 维海德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453,916.93 退税 [2019]353698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09 软件 深宝税通 34 维海德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497,735.02 退税 [2019]340864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10 软件 深宝税通 38 维海德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267,408.68 退税 [2019]388790 号 局 2019.11 软件 深宝税通 国家税务总局深 退税 [2020]33417 号 36 维海德 2020 圳市宝安区税务 743,169.89 2020.01 软件 深宝税通 局 退税 [2020]33448 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12 软件 深宝税通 37 维海德 2020 圳市宝安区税务 746,255.65 退税 [2020]31586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0.02 软件 深宝税通 38 维海德 2020 圳市宝安区税务 172,487.31 退税 [2020]30154 号 局 2016.08 软件 深国税南通 深圳市南山区国 39 鹏创软件 2017 27,760.62 退税 [2017]59240 号 家税务局 2016.10 软件 深国税南通 国家税务总局深 40 鹏创软件 2017 6,925.60 退税 [2017]67172 号 圳市税务局 2016.09 软件 深国税南通 退税 [2017]72792 号 深圳市南山区国 41 鹏创软件 2017 71,482.95 2016.11 软件 深国税南通 家税务局 退税 [2017]71944 号 2016.12 软件 深国税南通 深圳市南山区国 42 鹏创软件 2017 26,809.81 退税 [2017]76526 号 家税务局 2017.01 软件 深国税南通 深圳市南山区国 43 鹏创软件 2017 26,893.90 退税 [2017]80892 号 家税务局 3-3-2-113 序号 退税对象 年度 退税事项 通知书编号 批准部门 退税金额(元) 2017.02 软件 深国税南通 深圳市南山区国 44 鹏创软件 2017 26,923.02 退税 [2017]83423 号 家税务局 2017.03 软件 深国税南通 深圳市南山区国 45 鹏创软件 2017 104,939.94 退税 [2017]86795 号 家税务局 2017.05 软件 深国税南通 深圳市南山区国 46 鹏创软件 2017 53,846.03 退税 [2017]87532 号 家税务局 2017.07 软件 深国税南通 深圳市南山区国 47 鹏创软件 2017 69,450.94 退税 [2017]112148 号 家税务局 2017.06 软件 深国税南通 国家税务总局深 退税 [2017]112055 号 49 鹏创软件 2017 圳市南山区国家 153,134.91 2017.08 软件 深国税南通 税务局 退税 [2017]107592 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01 软件 深国税宝通 50 鹏创软件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71,794.78 退税 [2018]30135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03 软件 深国税宝通 51 鹏创软件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24,923.88 退税 [2018]29906 号 局 2018.02 软件 深国税宝通 国家税务总局深 退税 [2018]30294 号 52 鹏创软件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228,430.22 2018.04 软件 深国税宝通 局 退税 [2018]30136 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7.10 软件 深国税宝通 53 鹏创软件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143,589.56 退税 [2018]30295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05 软件 深宝税通 54 鹏创软件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7,032.00 退税 [2018]158663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07 软件 深宝税通 55 鹏创软件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5,244.11 退税 [2018]146580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08 软件 深宝税通 56 鹏创软件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95,888.78 退税 [2018]158717 号 局 2017.09 软件 深国税宝通 退税 [2018]6754 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7.11 软件 深国税宝通 57 鹏创软件 2018 圳市宝安区税务 136,115.22 退税 [2018]6733 号 局 2017.12 软件 深国税宝通 退税 [2018]6755 号 2018.06 软件 深宝税通 国家税务总局深 58 鹏创软件 2018 54,565.00 退税 [2018]211791 号 圳市宝安区税务 3-3-2-114 序号 退税对象 年度 退税事项 通知书编号 批准部门 退税金额(元) 2018.09 软件 深宝税通 局 退税 [2018]2036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10 软件 深宝税通 59 鹏创软件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56,192.43 退税 [2018]244190 号 局 2018.11 软件 深宝税通 国家税务总局深 60 鹏创软件 2019 100,555.54 退税款 [2019]26040 号 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8.12 软件 深宝税通 61 鹏创软件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56,333.32 退税 [2019]110819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01 软件 深宝税通 62 鹏创软件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50,111.14 退税 [2019]151342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02 软件 深宝税通 63 鹏创软件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41,666.80 退税 [2019]203463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03 软件 深宝税通 64 鹏创软件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59,229.30 退税 [2019]245433 号 局 2019.04 软件 深宝税通 国家税务总局深 65 鹏创软件 2019 70,995.58 退税 [2019]249374 号 圳市税务局 2019.05 软件 深宝税通 国家税务总局深 66 鹏创软件 2019 130,717.64 退税 [2019]253678 号 圳市税务局 2019.06 软件 深宝税通 国家税务总局深 67 鹏创软件 2019 68,914.26 退税 [2019]322799 号 圳市税务局 2019.08 收到 深宝税通 国家税务总局深 68 鹏创软件 2019 47,080.30 退税 [2019] 322798 号 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09 软件 深宝税通 69 鹏创软件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44,016.17 退税 [2019]381557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10 软件 深宝税通 70 鹏创软件 2019 圳市宝安区税务 57,264.97 退税 [2019]382810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11 软件 深宝税通 71 鹏创软件 2020 圳市宝安区税务 89,040.10 退税 [2020]26156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19.12 软件 深宝税通 72 鹏创软件 2020 圳市宝安区税务 56,341.19 退税 [2020]26552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0.01 软件 深宝税通 73 鹏创软件 2020 圳市宝安区税务 35,331.38 退税 [2020]27727 号 局 3-3-2-115 序号 退税对象 年度 退税事项 通知书编号 批准部门 退税金额(元)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0.02 软件 深宝税通 74 鹏创软件 2020 圳市宝安区税务 79,487.27 退税 [2020]114009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0.03 软件 深宝税通 75 鹏创软件 2020 圳市宝安区税务 161,654.31 退税 [2020]111873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0.04 软件 深宝税通 76 鹏创软件 2020 圳市宝安区税务 11,044.29 退税 [2020]114663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0.05 软件 深宝税通 77 鹏创软件 2020 圳市宝安区税务 141,359.42 退税 [2020]115554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0.06 软件 深宝税通 78 鹏创软件 2020 圳市宝安区税务 73,826.38 退税 [2020]115582 号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0.07 软件 深宝税通 79 鹏创软件 2020 圳市宝安区税务 52,315.04 退税 [2020]112583 号 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凭证、大华出具的《非经常损益鉴证报告》、《审计 报告》、有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领取单 笔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补贴对象 年度 补贴项目/计划/批复 批准部门 补贴金额(元) 2016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 深圳市科技创 1 维海德 2017 679,000.00 第二批资助企业 新委员会 宝安区 2016 年科技企业资质认 深圳市宝安区 2 维海德 2017 100,000.00 定补贴项目 科技创新局 关于开展 2018 年度深圳市民营 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国 深圳市中小企 3 维海德 2017 500,000.00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 业服务署 贴项目资助计划 关于 2017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深圳市科技创 4 维海德 2018 1,073,000.00 计划第二批拟资助企业 新委员会 关于 2018 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 企业和未来产业拟资助项目(申 深圳市科技创 5 维海德 2018 3,000,000.00 报项目:基于千兆以太网分布式 新委员会 超高清视频传输系统的研发) 3-3-2-116 序号 补贴对象 年度 补贴项目/计划/批复 批准部门 补贴金额(元) 2018 年第一批产业资金资助项 宝安区经济促 6 维海德 2018 600,000.00 目 进局 关于 2018 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 深圳市科技创 7 维海德 2019 1,046,000.00 发资助计划 新委员会 宝安区 2019 年第一批规模以上 深圳市宝安区 8 维海德 2019 209,200.00 国高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科技创新局 宝安区 2019 年检验检测类科技 深圳市宝安区 9 维海德 2019 145,212.00 创新券拟立项项目 科技创新局 2019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 深圳市科技创 10 维海德 2020. 802,000.00 划第一批资助计划 新委员会 关于下达 2020 年宝安区检验检 深圳市宝安区 11 维海德 2020 测类科技创新券项目资助资金 200,000.00 科技创新局 安排计划 关于下达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 深圳市中小企 12 维海德 2020 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第二批 126,000.17 业服务局 资助计划 关于 2017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深圳市科技创 13 鹏创软件 2018 153,000.00 计划第三批拟资助企业 新委员会 2018 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 深圳市科技创 14 鹏创软件 2019 314,000.00 助计划 新委员会 关于 2018 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深圳市科技创 15 鹏创软件 2019 393,000.00 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新委员会 关于申报 2019 年宝安区国家高 宝安区科技创 16 鹏创软件 2019 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第二批) 300,000.00 新局 的通知 关于公示 2019 年度企业研究开 深圳市科技创 17 鹏创软件 2020 发资助计划第一批拟资助企业 287,000.00 新委员会 名单的通知 关于收取 2019 年度高新技术企 深圳市科技创 18 鹏创软件 2020 业培育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申请 574,000.00 新委员会 材料和拨款材料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1. 维海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2019 年 5 月 24 日签发的深宝税限改 [2019]192206 号《责令限期更正通知书》,发行人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册 资本变更登记事项,罚款 50.00 元。 3-3-2-117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2019 年 5 月 24 日签发的深宝税限改 [2019]192221 号《责令限期更正通知书》,发行人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册 资本变更登记事项,罚款 50.00 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2019 年 5 月 24 日签发的深宝税限改 [2019]192228 号《责令限期更正通知书》,发行人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册 资本变更登记事项,罚款 800.00 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2020 年 11 月 11 日出具的深税违证 [2020] 42890 号、深税违证[2020] 42891 号、深税违证[2020] 42892 号、深税违证 [2020] 42893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涉税违法 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因未及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遭受税务主 管部门处罚,处罚金额较小,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已出具发 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相应违法行 为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影响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2. 成都维海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0 年 10 月 30 日出具 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本所律师核查,成都维海德在报告期内不存 在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3. 鹏创软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2020 年 11 月 12 日出具的深税违证 [2020] 43097 号、深税违证[2020] 43098 号、深税违证[2020] 43099 号、深税违证 [2020] 43100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经本所律师核查,鹏创软件在报告期内 不存在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4. 香港维海德 2020 年 12 月 17 日,张元洪律师行出具《关于维海德(香港)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张元洪律师行认为香港维海德无税务 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3-3-2-118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收违 法行为。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1. 发行人污染物排放情况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污染物排放环保检测情况如下: 委托检测单位 报告编号 签署日期 检测项目 检测结果 深圳市深大检测有限 D0914004A 2017.09.21 生活污水、工业废气、厂界噪声 达标 公司 深圳市二轻环联检测 20181023H03 号 2018.10.23 空气 达标 技术有限公司 20181023E14 号 2018.10.23 污水、废气、噪声 达标 深圳市鸿瑞检测技术 20191025H01-01 号 2019.10.25 空气、温度、噪声 达标 有限公司 20191025E01-05 号 2019.10.25 生活污水、废气、厂界噪声 达标 深圳市鸿瑞检测技术 20200821H01-01 号 2020.08.21 空气、温度、噪声 达标 有限公司 20200821E01-01 号 2020.08.21 生活污水、废气、厂界噪声 达标 2020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放登记,取得登记回执,登记 编号为 91440330674841586U001X。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3 日。 2020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宝安江东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编 号为 20ZDSZBJ02623《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由深圳市宝安 江东环保有限公司负责依照合同约定为发行人处理工业废物(液)。 2020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放变更登记,取得登记回执, 登记编号为 91440330674841586U001X。有效期至 2025 年 9 月 6 日。 2. 发行人环境影响评价及备案情况 2020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委托深圳市景泰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编号为 JTREH20200818《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 2020 年 8 月 27 日,深圳市生态环保局宝安管理局出具编号为深环宝备 3-3-2-119 [2020]1404 号《告知性备案回执》,确认已收悉发行人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表等备案申请材料,准予备案。 3. 发行人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 依据公司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鹏创软件、成都维海德主要承担研发职 能,不作产品生产,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备案。 4. 本所律师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环保事项的核查 2020 年 11 月 16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 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公司等 17 家单位环保守法情况的复函》,发行人及鹏创软 件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在全市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信用中国官网检索,未发现与发行 人及鹏创软件相关的环保违法行为处罚记录及环境违法行为信息。 经本所律师登录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信用中国官网检索,未发现与 成都维海德相关的环保违法行为处罚记录及环境违法行为信息。 2020 年 12 月 17 日,张元洪律师行出具《关于维海德(香港)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张元洪律师行根据民事及刑事诉讼检索结果,没有发现香港维海 德截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任何诉讼纠纷或任何刑事监控的定罪或罚款记录,涉 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现行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拟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1. 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的环境情况 (1)拟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0 年 12 月 18 日,发行人委托深圳市景泰荣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编制,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 3-3-2-120 价报告表。 (2)拟投资项目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 2020 年 12 月 18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出具深环宝备[2020]1912 号《告知性备案回执》,发行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音视频通讯设 备产业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收悉并予以备案。 发行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暂不涉及环保备案或审批事 项。 (3)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尚未进行拟投资项目建设。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以下相关认证证书: 序号 证书名称 认证机构 编号 有效期至 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02419Q31011347R2M 2022.11.19 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北京新纪源认证有限公司 19817EI040R1M 2023.09.2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 3 北京新纪源认证有限公司 19817SI035R1M 2023.09.24 证证书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 02419ISMS1010043R0 4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2.08.27 书 M (2)公司相关产品第三方质量检测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检测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产品出口需要按 照客户需求以及产品出口地区相关认证要求,对相应出口产品进行 CE 认证、 RoHS 认证、FCC 认证检测,并取得相应认证证书。 (3)守法证明 2020 年 11 月 11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深市监信证[2020]004988 号《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期间, 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3-3-2-121 2020 年 11 月 10 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成都维海 德在 2018 年 1 月 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 日止,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 年 11 月 11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深市监信证[2020]004989 号《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鹏创软件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期间, 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20 年 12 月 17 日,张元洪律师行出具《关于维海德(香港)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张元洪律师行根据民事及刑事诉讼检索结果,没有发现香港维海 德截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任何诉讼纠纷或任何刑事检控的定罪或罚款记录,涉 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发行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依据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社 会保险缴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期间 员工人数 缴纳人数 未缴纳人数 未缴纳原因 新进员工入职时间在当月社会保险缴纳日之 2020.09.30 498 487 11 后 2019.12.31 342 342 0 / 维海德未缴纳 3 人,鹏创软件未缴纳 2 人, 2018.12.31 269 264 5 原因为新入职员工入职时间在当月社会保险 缴纳日之后 鹏创软件未缴纳 2 人,原因为新入职员工入 2017.12.31 197 195 2 职时间在当月社会保险缴纳日之后 2020 年 11 月 20 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证明》,发行人 2017 3-3-2-1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被 我局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11 月 20 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证明》,鹏创软件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被我局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11 月 10 日,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用 工和社会保险核查证明》,成都维海德自 2018 年 4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未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我局作 出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 的重大社会保险违法行为。 2. 发行人公积金缴纳情况 依据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住 房公积金缴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期间 员工人数 缴纳人数 未缴纳人数 未缴纳原因 2020.09.30 498 465 33 新进员工入职时间在当月公积金缴纳日之后 2019.12.31 342 341 1 鹏创软件未缴纳 1 人,原因为自愿放弃缴纳 维海德未缴纳 6 人,原因为新入职员工入职时间在 当月公积金缴纳日之后; 2018.12.31 269 260 9 鹏创软件未缴纳 3 人,其中 2 人原因为新入职员工 入职时间在当月公积金缴纳日之后,1 人原因为自 愿放弃缴纳 鹏创软件未缴纳 3 人,其中 2 人原因为新入职员工 2017.12.31 197 194 3 入职在当月公积金缴纳日之后,1 人原因为自愿放 弃缴纳 注:鹏创软件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1 人已于 2020 年 8 月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 该员工已经做出书面承诺: 2016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因本人意愿, 自行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公司已经通过工资的方式将公司应缴住房公积金发 放给本人,如需补缴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本人自行缴纳;因住房公积金未缴事 宜,本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3-3-2-123 2020 年 11 月 9 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编号为 20110900183025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发行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我中心处罚的情况。 2020 年 11 月 12 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编号为 2020 第 0000460 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自 2018 年 4 月至 2020 年 10 月,成都维 海德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受到我中心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 年 11 月 20 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编号为 20112000161306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鹏创软件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我中心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 发行的重大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3. 香港维海德员工、保险及公积金 2020 年 12 月 17 日,张元洪律师行出具《关于维海德(香港)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张元洪律师行根据民事及刑事诉讼检索结果,没有发现香港维海 德截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任何诉讼纠纷或任何刑事检控的定罪或罚款记录,香 港子公司无员工保险及公积金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就公司员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涛 出具书面承诺:“如果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被有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住房公 积金管理部门认定须为其员工补缴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或 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或下属全资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 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其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保证公司及下属全 资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4. 劳务派遣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 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规定:用工单 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 量的 10%。 3-3-2-124 经核查,2020 年初公司业务量开始大幅增长,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9 月, 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短期内无法大量招募到工作员工,公司通过劳务派遣 的方式解决短期用工难的问题。2020 年 4 月至 2020 年 8 月期间,公司通过劳务 派遣招募的人员数量超出相应月份公司在职员工总人数的 10%。相应员工主要从 事包装和简单装配等辅助性工作。 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如下: 月末劳务派遣人 月末正式员工人数 月末包含劳务派遣工的用工 月份 占比 数(人) (人) 总数(人) 2019年10月 17 322 339 5.01% 2019年11月 16 324 340 4.71% 2020年2月 18 302 320 5.63% 2020年3月 18 317 335 5.37% 2020年4月 44 308 352 12.50% 2020年5月 79 307 386 20.47% 2020年6月 83 318 401 20.70% 2020年7月 81 326 407 19.90% 2020年8月 84 389 473 17.76% 2020年9月 40 470 510 7.84% 注:月末用工人数按当月月末发薪员工人数与月末劳务派遣人数合并计算。 劳务派遣单位为深圳市南深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编号为 4403052020004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有有效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过多的问题,发行人专门开展了劳务派遣用工问题 的整改工作,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结合公司需要及员工个人意愿,并在工作岗 位不变的基础上,采取逐步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发行人自有员工的措施予以规范。 2020 年 9 月,公司接受劳务派遣的人数已经控制在公司在职员工总数的 10.00% 以下。 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发出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30 名职工代表共同签署 2020 年第一次职 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议案》,公司在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不超过公司用 工总量的 10.00%。公司已就相应决议事项进行公示。 3-3-2-125 2020 年 11 月 18 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深圳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维海德及其关联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发行人及鹏创 软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 行政处罚的记录。 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若发行人因上市前违反劳务派遣用工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受到任何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则就发行人依法应承担的该等罚 款,均将由其先行以自有资产承担和支付,以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2020 年 4 月至 8 月期间,因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同时受“新冠”疫情 影响,公司为解决招工难的问题,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募员工人数超出 10%,且 未就劳务派遣方案进行审议,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 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劳 务派遣方案,并且将劳务派遣人数降低至公司总人数的 10%以下,自行按照《劳 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完成整改。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的情节轻微, 且公司已完成相应违规行为的整改;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截止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并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应 承诺,如有处罚,自愿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违反《劳 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影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实质障碍。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扣除发行费用 3-3-2-126 后,发行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序号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万元) 1 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 15,794.88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7,765.16 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11,507.94 4. 补充运营资金 4,000.00 1. 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 本项目是在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特点, 以现有技术为依托实施的投资计划,通过新租赁和现有的场地来扩大生产规模, 扩充产能,实现扩大公司整体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公司 技术、产品、客户、品牌和管理资源优势,切实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可持续 发展能力和抵抗市场变化风险的能力。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本项目旨在满足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 力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通过引进一批先进的研发、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 才,建立一个结构更完善、研发能力更强的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 公司的科技创新实力,打造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生产工艺 升级换代,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高研发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公司市场竞 争力水平。 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本项目计划升级改造北京、深圳 2 个营销中心,新设成都营销中心;同时新 设青岛、武汉、杭州、贵阳、乌鲁木齐 5 个办事处,升级改造郑州、西安 2 个办 事处。同时加强销售团队建设,搭建销售管理系统,促使管理精细化。项目建设 将进一步完善公司营销网络体系、增强营销渠道管理能力、扩大营销网络覆盖范 围,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营销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 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规划整体方案设计中,单独设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4,000.00 3-3-2-127 万元,用于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工作,更好地实施其他各项募投项目。 (二)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审议 2021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充分讨论了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具体方案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募投项目备案事项 2020 年 11 月 20 日,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取得深圳市宝安区发 展和改革局的《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编号:深宝安发改备案(2020) 0894 号。项目编码:S-2020-C39-505756。 2020 年 11 月 24 日,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取得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的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编号:深宝安发改备案(2020)0900 号。 项目编码:S-2020-C39-505829。 2020 年 11 月 24 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取得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的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编号:深宝安发改备案(2020)0901 号。 项目编码:S-2020-C39-505823。 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事宜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七章“发行人 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等标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完成相应项目的备案。 (四)募投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与他人合作的事项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募投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 人合作的事项。 3-3-2-128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2021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发展战略及未来三年的发展目标的议案》:为进一步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公司从实际情况及未来三年发展规 划出发,制订了《公司发展战略及未来三年的发展目标》。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最终审议通过, 公司未来三年发展规划概况如下: 1. 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致力成为我国乃至世界专业的音视频通讯设备制造商和方案提供商。秉 持“技术创造价值、技术引领市场”的经营理念,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高清及 超高清视频会议摄像机、视频会议终端、会议麦克风等音视频通讯设备的研发、 设计、生产和销售,通过不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为客户提供满足多种应用 场景需求的音视频通讯产品及解决方案。 2. 未来三年的经营规划 未来,公司继续遵循市场指导研发、研发提升产品、产品促进销售的发展模 式,通过持续的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继续强化公司产品在视频会议和教育 录播领域的市场地位。同时不断探索音视频通讯产品在新领域的应用,寻找新的 市场增长点。公司将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契机,结合公司主营业务,通 过扩大产能、建设研发中心、升级改造营销网络、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的实施, 使公司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销售收入不断扩大,实现投资者价值的最大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发行人上述业务发展目标是发行人依据自身情况和现有业务发展水平提出 的,经过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充分讨论、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是发行人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审慎规划,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有效实施是 3-3-2-129 实现上述发展计划的重要前提。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 发行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诉讼、仲裁情况 依据发行人及其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书面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检索,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对本次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尚未审结的诉讼和仲裁。 2. 发行人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1)税收行政处罚 发行人 2019 年因未及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宜,被税务主管部门累计 罚款 900.00 元,相应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相应违法行为不会构成公 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挂牌上市的实质障碍。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第 十六章 “发行人的税务”。 (2)海关行政处罚 2019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视频会议摄像机 411 台,申报净重量 1,027.50 千克、总毛重 1,233.00 千克。经海关查验,货物实 际净重为 1,372.00 千克、总毛重为 1,858.00 千克。2020 年 6 月 5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梅沙海关作出梅沙关简决字[2019]003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科处罚款 人民币 0.10 万元整。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完成相应罚款的缴纳。 202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福中海关出具《福中海关关于反馈深圳 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函》,发行人(海关编码 3-3-2-130 440316418J)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期间在深圳关区不存在重 大违法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相应违法行为海关处罚的金额较小,海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 明,相应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故相应违法行为不会构成公司首次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挂牌上市的实质障碍。 (二)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情况 依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说明与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信息查询网站检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2020 年 12 月 17 日,张元洪律师行出具《关于维海德(香港)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张元洪律师行根据民事及刑事诉讼检索结果,截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没有发现香港维海德在香港涉及任何其它重大诉讼程序或任何行政处 罚,或因被香港有关政府部门作出重大处罚而提出诉讼的记录。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依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涛的说明与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 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检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其他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讨论,但对其进行了总括性的审阅, 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作了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 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2-131 二十二、 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2021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 相关主体就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 自愿锁定股份承诺、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 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赔偿责任的承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 诺、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等相关承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 有关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利润分配政策、持股及减持意向、 自愿股份锁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等一系列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尚需取得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第一章“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所述本次发行上市 所需核准及审核同意外,发行人符合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定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 发行上市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 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3-3-2-132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八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3-3-2-133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刘国江 孟宇鹏 刘金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3-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