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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海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8-12  

                        证券代码:301318                  证券简称:维海德                  公告编号:2022-001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
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7
号)同意注册,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36.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
价格为 64.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22,844,8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
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7,955,116.0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44,889,683.96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
验字[2022]00052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南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及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金额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
交通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   443066168013006057307     157,948,800.00
                                                                           化扩建项目
 中国银行深圳西丽支行           766676033477     177,651,600.0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深圳西丽支行           756276036932     115,079,400.00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深圳云城支行          755914663610368    40,000,000.00       补充营运资金

 招商银行深圳云城支行          755914663610860   568,607,747.17         超募资金

                        合计                     1,059,287,547.17          -

注:
    1、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044,889,683.96 元,与上表合计金额差额为尚未扣
除的发行费用(包含: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发行登记费及其他费用
等)。
    2、交通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三方监
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中国银行深圳西丽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下属分支机构,三方
监管协议中的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4、招商银行深圳云城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三方监管
协议中的乙方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方正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在乙方开设的超募
资金账户,经批准后用作与甲方主营业务相关的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文杰、何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