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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海德: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5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 1-6 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战略相匹配,有利于全体股东共
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且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本次利
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1.6 亿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
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暂
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丹东 陈友春 刘超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