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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09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南山区铜鼓路大冲国际中心 5 号楼 29 层
        网址:www.junyanlawyer.com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维海德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与本法律意见书相
关的文件,全部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且无隐瞒、
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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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公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码:
2022-011),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出席会议的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9 日 14:30 在深圳市
宝安区新安街道鸿辉工业园 2 栋 3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实际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
载明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
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9 日 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陈涛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9 月 2 日。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为于 2022 年 9 月 2 日股票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
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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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9,255,69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总数的 70.9614%。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63,7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18%。经合
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25 名,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9,319,39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71.0531%。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包括以通讯方
式参会)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按会议议程对列于《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
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2、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
了单独计票。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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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9,266,8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6%;反对 5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2%;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6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488%;反对 5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438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3%。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265,8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5%;反对 5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4%;
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6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259%;反对 5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4512%;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257,8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3%;反对 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5%;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5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429%;反对 6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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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所持股份的 7.544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3%。

    (4)《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265,8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5%;反对 5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3%;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6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259%;反对 5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6.5618%;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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