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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海德: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6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要,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经过对陈涛先生、史立庆先生、陈立武先生、
杨莹女士、柴亚伟先生 5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
分了解,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未
发现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
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非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要,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经过对陈丹东先生、陈友春先生、刘超先生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上述独立
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未发现有《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
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资格和能力。截止目前,独立董事候
选人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陈丹东先生为会计专业人
士,符合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薪酬方案的制定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结合
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发行申请文
件的相关安排,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陈丹东 陈友春 刘超
                                                      202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