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维海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9-16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并且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
案。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都应做
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

                                     1
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
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相
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
                                     2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向深
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
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3
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当于当日内以电话、
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2、董
                                    4
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
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归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督管理机构的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登记、报备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
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
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
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5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
向其索赔的权利,相关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
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