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9月修订)2022-09-16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
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维海德技术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
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部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深圳市维海
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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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因会计
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
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偏离,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
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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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于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差错: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
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 20%或者低于原
预告区间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
金额相比变动达到 50%以上。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
产不低于零。
(三)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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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
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扰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
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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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管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
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
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
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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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内”、“以下”、“不超过”都含
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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