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南山区铜鼓路大冲国际中心 5 号楼 29 层 网址:www.junyanlawyer.com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维海德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之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 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与本法律意见书相 关的文件,全部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且无隐瞒、 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1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公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码: 2022-023),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出席会议的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 14:30 在深圳 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鸿辉工业园 2 栋 3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实际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 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 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陈涛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9 月 27 日。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为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股票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 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2 2、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0,616,69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股份总数的 58.5154%。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 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2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 10,486,40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5.1075%。经 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3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1,103,104 股,占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额的 73.6229%。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按会议议程对列于《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 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2、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 了单独计票。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已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未出现 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了陈涛、史立庆、陈立武、杨莹、 柴亚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①选举陈涛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2,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6,50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7%。 表决结果:陈涛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选举史立庆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2,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6,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5%。 表决结果:史立庆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选举陈立武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2,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6,60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03%。 表决结果:陈立武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④选举杨莹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3,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9%。 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7,90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904%。 表决结果:杨莹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⑤选举柴亚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2,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6,50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7%。 表决结果:柴亚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了陈丹东、陈友春、刘超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①选举陈丹东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2,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6,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5%。 表决结果:陈丹东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选举陈友春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2,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6,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5%。 5 表决结果:陈友春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选举刘超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3,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7,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905%。 表决结果:刘超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了楚文、欧阳典勇为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 事刘燕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①选举楚文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2,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6,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5%。 表决结果:楚文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②选举欧阳典勇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2,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6,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5%。 表决结果:欧阳典勇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 (4)《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0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02%;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陈涛、深圳市维海投资有限公司、 陈立武、柴亚伟、杨莹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5)《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152,0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8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欧阳典勇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6)《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52,0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036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96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①《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52,0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②《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52,0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8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③《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52,0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46,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④《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52,0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⑤《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52,0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9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