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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海德: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10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南山区铜鼓路大冲国际中心 5 号楼 29 层
        网址:www.junyanlawyer.com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维海德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之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
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与本法律意见书相
关的文件,全部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且无隐瞒、
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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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公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码:
2022-023),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出席会议的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 14:30 在深圳
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鸿辉工业园 2 栋 3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实际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
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 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陈涛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9 月 27 日。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为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股票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
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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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0,616,69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股份总数的 58.5154%。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
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2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 10,486,40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5.1075%。经
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3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1,103,104 股,占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额的 73.6229%。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按会议议程对列于《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
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2、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
了单独计票。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已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未出现
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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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了陈涛、史立庆、陈立武、杨莹、
柴亚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①选举陈涛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2,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6,50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7%。

    表决结果:陈涛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选举史立庆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2,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6,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5%。

    表决结果:史立庆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选举陈立武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2,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6,60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03%。

    表决结果:陈立武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④选举杨莹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3,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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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7,90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904%。

    表决结果:杨莹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⑤选举柴亚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2,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6,50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7%。

    表决结果:柴亚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了陈丹东、陈友春、刘超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①选举陈丹东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2,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6,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5%。

    表决结果:陈丹东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选举陈友春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2,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6,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5%。


                                 5
    表决结果:陈友春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选举刘超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3,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7,906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905%。

    表决结果:刘超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了楚文、欧阳典勇为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
事刘燕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①选举楚文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2,1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6,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5%。

    表决结果:楚文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②选举欧阳典勇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052,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46,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5%。

    表决结果:欧阳典勇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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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70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02%;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陈涛、深圳市维海投资有限公司、
陈立武、柴亚伟、杨莹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5)《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152,0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8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欧阳典勇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6)《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52,0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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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036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96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①《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52,0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②《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52,0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8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③《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52,0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46,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④《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52,0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⑤《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52,0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2%;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9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4%;反对 51,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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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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