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0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已征得被聘任人的同意,并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
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基础上进行。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
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惩戒或公开
谴责,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史立庆先生、陈立武
先生、吕家龙先生、杨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杨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聘任吴文娟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关于公司第三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处行业的整体薪酬
水平以及所在地区的消费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勤勉尽责,促进公司
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第三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议案》。
独 立 董 事 : 陈丹 东 陈 友 春 刘 超
2022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