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8 证券简称:维海德 公告编号:2022-032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 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的议案》。具体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36.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 64.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2,284.48 万元,扣除相关不含税 发行费用 7,795.51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4,488.97 万元。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出具大华验字[2022]000522 号《验资报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音视频通讯设备产业化扩建项目 15,794.88 15,794.88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7,765.16 17,765.16 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11,507.94 11,507.94 4 补充营运资金 4,000.00 4,000.00 合计 49,067.98 49,067.98 三、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的 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加科学安排和调动资源,公司根据最新 市场环境、募投项目实施情况,拟调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场地规划。公司 原计划在成都双流区购置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办公室作为成都研发中心实施场 所,现拟将成都研发中心的建筑面积调整至 6,800 平方米;公司原计划在深圳宝 安区租赁 2,000 平方米商用写字楼作为深圳研发中心实施场所,现拟将深圳研发 中心的租赁面积调整至 1,000 平方米。因该募投项目的场地规划变动,需要增加 建设投资金额,计划追加投资 1,800.00 万元,追加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追加后, 项目总投资金额由 17,765.16 万元增加至 19,565.16 万元。同时,新增全资子公 司成都维海德科技有限公司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 施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投项目投资原计划 公司拟新租赁及购置研发办公场地共计 5,000.00 平方米,建立成都研发中 心和深圳研发中心,具体规划如下表所示: 建筑面积 价格 装修总金额 总金额 序号 项目 使用方式 (㎡) (万元) (万元) (万元) 1 成都研发中心 3,000.00 购买 4,500.00 600.00 5,100.00 756.60 2 深圳研发中心 2,000.00 租赁 500.00 1,256.60 (三年) 合计 5,000.00 5,256.60 1,100.00 6,356.60 (二)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的安排 公司拟对上述募投项目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 项目 使用方式 号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1 成都研发中心 购买 3,000.00 6,800.00 3,800.00 2 深圳研发中心 租赁 2,000.00 1,000.00 -1,000.00 合计 5,000.00 7,800.00 2,800.00 由于上述调整,公司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由 17,765.16 万 元增加至 19,565.16 万元,公司除使用原项目募集资金 17,765.16 万元外,不足部 分拟使用自有资金 1,800.00 万元进行补足,具体情况如下: 原投资金额 调整后投资金额 增减情况 序号 项目 (万元) (万元) (万元) 一 建设投资 8,501.43 10,301.43 1,800.00 办公场地购置、租用及 1 6,356.60 8,474.43 2,117.83 装修 2 设备费用 1,827.00 1,827.00 - 2.1 研发设备购置 1,489.30 1,489.30 - 2.2 软件购置 253.80 253.80 - 2.3 办公设备购置 83.90 83.90 - 3 预备费用 317.83 0.00 -317.83 二 研发费用 9,263.73 9,263.73 - 1 研发材料费用 1,600.00 1,600.00 - 2 新增人员费用 7663.73 7663.73 - 三 项目总投资 17,765.16 19,565.16 1,800.00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情况 1、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变更前) 实施主体(变更后)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份有限公司 资子公司成都维海德科技有限公司 2、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成都维海德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8 年 1 月 8 日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软件园 G1-20 楼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 额的原因 公司本次拟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场地规划进行调整,主要是成都地区 高校众多,人才资源丰富,且城市宜居性好,生活成本相对北上深等更有优势, 能为公司后续长期稳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人力资源保障,有助于公司进行技术创 新与新产品的扩展,推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高质量实施。 成都维海德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了更好地整合公司已有优势 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新增成都维海德科技有限公司为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募投项目。 五、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 额的影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是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用地所在地区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长期利益。本次除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 资额外,未改变募投项目总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 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规定。 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中提示风险保持相同。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 金增加项目投资额,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 利益最大化。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 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的议案》,董事会认 为:结合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实施环境等因素,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 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是合理的、必要的,符合募投项目建 设情况等因素及整体战略规划,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相关审议程序及内容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需要。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 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 资额,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公司未来的 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及增加 项目投资额。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增加 项目投资额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有利于公司整体的规划及战略布局, 不会对原有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 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 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 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同意意见,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 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 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 金增加项目投资额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并增加实施主体及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项目投资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