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证券业务 资格,服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陈丹东 陈友春 刘超 2023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