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2-09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就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查阅
了相关文件,并审核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认为拟聘任
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证券、期货
等相关业务资格和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是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丹东 陈友春 刘超
2023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