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24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南山区铜鼓路大冲国际中心 5 号楼 29 层
网址:www.junyanlawyer.com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维海德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之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
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与本法律意见书相
关的文件,全部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且无隐瞒、
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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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码:2023-005),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
的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鸿辉工业园 2 栋 3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实
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
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 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陈涛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2 月 20 日。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为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股票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
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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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0,616,79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总数的 58.5155%。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9,665,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3.9241%。经
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2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0,281,799 股,占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额的 72.4396%。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按会议议程对列于《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
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2、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
了单独计票。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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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0,257,0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9%;反对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75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178%;
反对 2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8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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