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受让深圳点扬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此次以0元受让深圳点扬科技有限公司10%股 权的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深化红外热成像领域市场的整体布局,交易双方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丹东 陈友春 刘超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