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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2022-08-1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一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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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节   引 言....................................................... 5
   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 5
   (一)本所简介 .................................................. 5
   (二)签字律师简介 .............................................. 6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 7
   三、声明事项 .................................................... 9
第二节   正 文...................................................... 1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4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2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3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5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6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70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7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3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7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7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8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82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8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8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85
   二十二、结论意见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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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公 司/ 发行 人/
                  指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维峰电子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维峰有限          指   东莞市维峰五金电子有限公司,系维峰电子的前身
昆山维康          指   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维 峰 五 金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 WCON HARDWARE ELECTRONICS
香港维峰          指
                       LIMITED),公司全资子公司
欧洲维峰          指   WCON ELECTRONICS EUROPE SRL,香港维峰控股子公司
                       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
康乃特            指
                       东
莞金产投          指   东莞市莞金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富民创投          指   东莞市虎门富民科技创投有限公司,公司股东
德彩玉丰          指   东莞德彩玉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曲水泽通          指   曲水泽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丰正堂            指   东莞丰正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关联方
股东大会          指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保荐机构/主承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销商/申万宏源
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招股说明书》 指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工作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
                  指
告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出具的大华
《审计报告》      指
                       审字[2021]001348 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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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出具的大华
                 指
证报告》              核字[2021]00122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出具的大华
《纳税情况鉴
                 指   核字[2021]001229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
证报告》
                      告》
《非经常性损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出具的大华
                 指
益鉴证报告》          核字[2021]001228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关于东莞市维峰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维峰
《发起人协议》 指
                      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指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上市后生效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指
案)》                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第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指
12 号》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知识产权局       指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东莞市市监局     指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工商局     指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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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是 1993 年 12 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在深圳市成立的综合性律师服务机构,
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 层。
华商总部设在深圳,在澳大利亚悉尼、香港、北京、成都、广州、南昌、长沙、赣
州、汕头、三亚、珠海、惠州、东莞等地设有分所,其业务包括资本市场业务、银
行和金融业务、房地产业务、知识产权业务、公司业务、海事业务、国际投资业务、
国际贸易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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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83025555(总机)             传真:0755-83025068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
层


     邮政编码:518000


     网址:www.huashang.cn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次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名律师为周燕、张鑫、朱璐妮、袁锦,四
位律师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1、周燕律师


     周燕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新股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风险投资等法律业务,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资
产重组等方面的证券金融法律服务。


     周燕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83025555 传真:0755—83025068


     2、张鑫律师


     张鑫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新股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风险投资等法律业务,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资
产重组等方面的证券金融法律服务。


     张鑫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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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755—83025555 传真:0755—83025068


    3、朱璐妮律师


    朱璐妮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新股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风险投资等法律业务,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
资产重组等方面的证券金融法律服务。


    朱璐妮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83025555 传真:0755—83025068


    4、袁锦律师


    袁锦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新股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风险投资等法律业务,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资
产重组等方面的证券金融法律服务。


    袁锦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83025555 传真:0755—83025068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委托后,多次参加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组织的中介机构协
调会,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并根据保荐机
构的安排和发行人的情况,主要进行了如下工作:


    (一)尽职调查


    针对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要求及律师审慎调查的执业规范,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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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并在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仔细查阅、审核后,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对调
查清单作了及时的修改和补充。


    基于上述文件资料清单,本所律师先后多次与发行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沟
通并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说明收集该等文件和资料的目的、方法和要求等,帮助
和指导其进行文件和资料的准备工作。


    本所律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备忘录、邮件、口头沟通等方式向公
司有关部门提出,在对公司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法律处理或安排,
以使其规范化、合法化。


    (二)查询和验证


    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通过发行人的有关人员,验证了该等文
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发行人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票发行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文件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对
其提供的相关说明、证明等材料也作了必要的查询和验证。在调查过程中,就专门
问题走访了相关政府部门,并查勘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和生产经营现场。


    (三)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建立密切联系并进行经常性沟通


    本所律师本着勤勉尽职的精神,在配合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总体时间安排的同时,
积极从法律的角度给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向发行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详细介绍和说明、解释了关于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可行性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或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根据问题的性质,协助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查询、解释、提出建议,并核实
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辅导、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协助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辅
导,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审阅了相关中介机构及发
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等申请发行必备文件,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及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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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审慎调查的执业规范,制作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本所律师
为本次发行上市共花费了约 300 个工作日。


三、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
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
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资产
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
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
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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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
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
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
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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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发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发行人5名董事出席了
本次会议,发行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依法就本次发行
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决定提请
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21年2月20日,发行人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
于2021年3月13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1、2021年3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5,494.2396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00%。本次股
东大会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有关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相关议案: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1,832万股,且发行股票数量占公
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公司股东不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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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次公开发售;


      5)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6)发行价格: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监管部门认
可的其它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7)发行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完成本次发行工作,具
体发行时间需视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状况和有关审批进展情况决定;


      8)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9)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为60,369.24万元,均为
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投向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华南总部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10)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1)决议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
分别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1    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44,098.51          44,098.51

  2    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70.73            6,270.73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60,369.24          60,369.24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逐步投入上述资
金。募集资金未到位前,公司将利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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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置换先行投入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小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以保
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成功发行并上市
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
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5)《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相关事项的议案》;


    (7)《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
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9)《关于制订公司上市后适用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的议案》。


    2、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有关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东大会
决议,包含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募集
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事
宜的授权等《注册管理办法》中所要求的必须包括的事项。


    (三)本所律师对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表决票、
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合法,
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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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大会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对董事
会作出以下授权: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


    (2)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确定具
体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新股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以及其
它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3)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
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
准、同意等手续;


    (4)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公开承诺、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
预案和各种公告等);


    (5)在本次会议决议确定的框架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轻重
缓急次序,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6)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改、工商变更登记等
事宜;


    (7)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它一切事宜;


    (8)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24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所作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决议内容在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其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授权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上述授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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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尚待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和深交所同意上市挂牌交易。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前身
维 峰 有 限 于 2002 年 11 月 29 日 在 东 莞 市 工 商 局 注 册 成 立 并 取 得 了 注 册 号 为
44190000011395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发行人现持有东莞市市监局颁发的统一信用代码为91441900745512430D《营
业执照》,住所为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01A,法定代表人为李文化,注册资
本为5,494.2396万元(实收资本:5,494.2396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产销:
电子连接器、电子连接器线缆组合、智能电子产品、五金冲压及金属压铸模具、五
金冲压件及金属压铸件制品、塑胶模具、塑胶制品、自动化设备;软件开发;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包括其前身)自成立至今,未发生股东(大)会决
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情形;亦未发生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
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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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
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申万宏源签署了《保荐协议》,聘请
申万宏源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之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


    3、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656.70万元、4,342.97万元、6,105.6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分别为4,261.96万元、4,278.24万元和5,986.48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
盈利,经营状况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
需要终止的情形,其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相对完善;其合法拥有与经营有
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
重大或有事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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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核查,大华已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依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维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从维峰有限成立至今已经超过三年,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2)依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
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大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大华已
向发行人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之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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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
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
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
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
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
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的
记载及其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发行人的确认及其提供的主要业务合同,发行人生
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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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
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规定的条件:


    (1)如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
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5,494.2396万元,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
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如下文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之
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4,278.24万元、
5,986.48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
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核查,发行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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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2019 年 4 月 23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天职国际”)出具天职业字[2019]27385 号《审计报告》,对维峰有限的资产负
债情况、利润情况进行审计。经其审计,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维峰有限的账面
净资产为 13,678.79 万元。


    (2)2019年4月23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国众联评
报字(2019)第2-0597号《资产评估报告》,经其评估,截至2019年1月31日,维峰
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5,632.59万元。


    (4)2019年6月11日,维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将维峰有限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由东莞市维峰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变更为维峰电子(广
东)股份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折合成股份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
司总股本为5,000万股,股份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净资产折合股本后
的余额转为资本公积。


    (5)2019年6月11日,维峰有限的全体股东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李小翠
和康乃特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以2019年1月31日为基准日,将维峰有限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约定了公司的名称、住所、营业期限、经营范围、注册资
本与股本结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6)2019年6月28日,天职国际出具天职业字[2019]30339号《验资报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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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验,截至2019年6月28日,公司已将截至2019年1月31日的净资产人民币13,678.79
万元折合股本5,000万股,超过股本的部分共计8,678.79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7)2019年6月2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情况的报告》《关
于制定<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
届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


      (8)2019年7月15日,公司在东莞市市监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441900745512430D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实
收资本为5,000万元。


      (9)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文化                     2,291.6667          45.8333

  2                     罗少春                        1,250            25.0000

  3                     康乃特                      833.3333           16.6667

  4                     李睿鑫                      416.6667           8.3333

  5                     李小翠                      208.3333           4.1667

                      合计                            5,000             100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维峰有限系于2002
年11月29日依法在东莞市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发行人设立时的5名发起人均为维峰有限的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并在境内有
住所。上述发起人均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3、发行人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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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均为境内自然人或
有限合伙企业,在境内有住所,且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定要求;发行人设立时已由各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审批机关确认;发行人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经营场所
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并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发行人系由维峰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其设立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的合法性及风险性


    1、为将维峰有限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2019年6月11日
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就整体变更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作出了明确约定。


    2、发行人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除《发起人协议》之外未签订其他
改制重组合同。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真实、有效,不存在现时纠纷或潜在纠纷的
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财务审计、验资所履行的必要程序及其合法性


    1、发行人为将维峰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了天职国际对维峰有限截至
2019年1月31日的资产情况进行了审计。天职国际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7385号《审
计报告》,经审计,截至2019年1月31日,维峰有限的净资产为13,678.79万元。并
由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2-0597
号《资产评估报告》,对公司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截至2019年1月31日,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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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5,632.59万元。


    2、发起人履行出资义务后,发行人委托天职国际对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情况进
行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3033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6月28
日,维峰电子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维峰有限截至2019年1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
净资产13,678.79万元作为出资,折合股本共计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折股后剩
余金额8,678.7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财务审计、验资均履行了必要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2019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发行人筹建工作报
告、发行人设立费用、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等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核准,发行人是
合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验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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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主要从事工业控制连接器、汽车连接器及新能源连接器的研发、设计、
生产和销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销售、管理体
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并建立了与业务体系配套的管理制度和相
应的职能机构。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发行人的
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已全部足额到位;发行人的资产均
属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所拥有的资产在权属关系上界定明确,发行人资产独立、
完整,目前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相关资产权属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专项说明及本所
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资产(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均属于发行人,发行人对其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与发行人股东的资产
在权属关系上界定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资
产。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完整的经营设备和配套
设施,发行人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权属明确,不存在混同、共有的情形,发行人资
产独立、完整,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草案)》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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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公司建立了独立的人事档案、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以及
考核、奖惩制度,公司的研发、采购、销售和行政管理人员完全独立,均与公司签
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独立的工资管理、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已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同时,发行人的董事会下设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按照发行
人《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规则的规定独立运行。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全面负责公司的
财务管理工作;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
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包括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该等业务体系
的设立、运行均不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包括研
发中心、制造中心、工程中心、营销中心、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能够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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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行使其职责,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扰其独立运行的情形。发行人的收入
和利润主要来源于自身经营,不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拟
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需依赖关联方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
研发、销售系统,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发起人


      发行人系由维峰有限于2019年7月15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维峰有限
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文化                   2,291.6667          45.8333

  2                    罗少春                      1,250            25.0000

  3                    康乃特                    833.3333           16.6667

  4                    李睿鑫                    416.6667           8.3333

  5                    李小翠                    208.3333           4.1667

                     合计                          5,000             100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各发起人股东的主体资格情况具体如下:


      1、李文化


      李文化,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为430402196702******,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发行人设立时,李文化持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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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45.8333%的股份,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李文化持有发行人41.7104%
的股份。


      2、罗少春


      罗少春,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为430403197002******,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发行人设立时,罗少春持有发
行人25%的股份,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罗少春持有发行人22.7511%的股份。


      3、康乃特


      康乃特系于2018年11月7日在深圳注册设立的企业,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为91440300MA5FCR9M64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文化,注
册资本为1,8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投资顾问、投资咨询服务;企业
管理咨询(均不含限制信息);五金制品、数码产品的销售;连接器、电子产品的
研发与销售;软件设计开发与销售;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
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营业期限自2018年11月7日至无固定期限,康
乃特现依法有效存续。


      发行人设立时,康乃特持有发行人16.6667%的股份,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康乃特持有发行人15.1674%的股份。其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李文化            242.10          13.45        普通合伙人

  2               罗少春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3               谢先国            75.60            4.20        有限合伙人

  4               李倦满            75.60            4.20        有限合伙人

  5               赵世志            75.60            4.20        有限合伙人

  6               周松林            54.00            3.00        有限合伙人

  7               肖小平            54.00            3.00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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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             刘昌盛    75.60     4.20   有限合伙人

  9             付家军    48.60     2.70   有限合伙人

 10             匡宗伟    48.60     2.70   有限合伙人

 11              李志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2             徐勋琴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3             胡见波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4             李建国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5             李玉满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6             唐雄燕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7             罗云龙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8             黄承民    37.80     2.10   有限合伙人

 19              李丽     32.40     1.80   有限合伙人

 20             陈三刚    32.40     1.80   有限合伙人

 21             曹二营    32.40     1.80   有限合伙人

 22              徐茂     32.40     1.80   有限合伙人

 23             郭银英    32.40     1.80   有限合伙人

 24             王春茂    32.40     1.80   有限合伙人

 25             李天宝    32.40     1.80   有限合伙人

 26             周圣贤    32.40     1.80   有限合伙人

 27              刘佳     21.60     1.20   有限合伙人

 28             徐湘赣    19.98     1.11   有限合伙人

 29             李兴均    21.60     1.20   有限合伙人

 30             滕立兴    27.00     1.50   有限合伙人

 31             蒋士松    27.00     1.50   有限合伙人

 32             刘先缔    27.00     1.50   有限合伙人

 33             张红艳    27.00     1.50   有限合伙人

 34              张毅     27.00     1.50   有限合伙人

 35              刘辉     22.14     1.23   有限合伙人

 36             彭厚福    27.00     1.50   有限合伙人

 37             邓文祥    27.00     1.50   有限合伙人


                         3-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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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刘开剑            27.00           1.50        有限合伙人

 39               封志超            21.60           1.20        有限合伙人

 40               罗林樾            21.60           1.20        有限合伙人

 41               龙德智            21.60           1.20        有限合伙人

 42               李胜彩            19.98           1.11        有限合伙人

 43                肖浪             21.60           1.20        有限合伙人

 44               李英杰            21.60           1.20        有限合伙人

 45                李霖             21.60           1.2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800            100            -


      4、李睿鑫


      李睿鑫,男,汉族,出生于1994年1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为430405199412******,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发行人设立时,李睿鑫持有
发行人8.3333%的股份,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李睿鑫持有发行人7.5837%
的股份。


      5、李小翠


      李小翠,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4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为430422197004******,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发行人设立时,李小翠持有发
行人4.1667%的股份,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李小翠持有发行人3.7918%的
股份。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
额为5,494.2396万股,共有10名股东,包括5名非自然人股东以及5名自然人股东。
除上述发起人外,发行人其他现有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1、李绿茵


      李绿茵,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10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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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码为522725197210******,住址为杭州市,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李
绿茵持有发行人0.9192%的股份。


       2、莞金产投


       莞金产投系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东莞市市监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MA4X063Y8L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东莞金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周潇),
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红棉路 6 号 3 栋 404 室,经营范围为“产业投资;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莞金产投现依法有效
存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莞金产投持有发行人 1.0279%股份。莞金产
投的合伙人及出资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1,200              8        有限合伙人

 2       东莞金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0.67       普通合伙人

 3       东莞金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3,700           91.33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5,000            100           —


       3、富民创投


       富民创投系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成立的有限公司,现持有东莞市市监局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MA4ULFXP12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8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卢汉波,住址为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富民服装商务中心 21 楼 B022,
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投资顾问与咨询;信息传输线缆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股权投资;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富民创投现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富民创投持有发行人 0.4406%股份。富民创投的股东及股权
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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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广东虎门富民集团有限公司                        2,800              100

                          合计                              2,800              100


         4、德彩玉丰


         德彩玉丰系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东莞市市监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MA55FNGA9W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3,800
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东德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易纯民),
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簪花路 8 号华凯活力中心 1 栋 206 室,经营范围为“创
业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德彩玉丰现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德彩玉丰持有发行人
4.4053%股份。德彩玉丰的合伙人及出资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王高华                                   1,250           32.89     有限合伙人

2          周焱恒                                   600             15.79     有限合伙人

3          刘燕萍                                   500             13.16     有限合伙人

4          彭刚毅                                   300             7.89      有限合伙人

5          周品高                                   250             6.58      有限合伙人

6          易纯民                                   200             5.26      有限合伙人

7          陈晓红                                   100             2.63      有限合伙人

8          陈帅                                      100            2.63      有限合伙人

9          康旭辉                                   100             2.63      有限合伙人

10         何碧英                                   100             2.63      有限合伙人

11         罗小红                                   100             2.63      有限合伙人

12         彭燕                                      100            2.63      有限合伙人

13         广东德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2.63      普通合伙人

                       合计                         3,800            100          —


         5、曲水泽通


         曲水泽通系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曲水县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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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40124MA6T2LEP6Q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为 3,000 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佳宾,住址为曲水县雅江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
化楼 307-A49 室,经营范围为“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不含投资咨询
和投资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
营活动)。”曲水泽通现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曲水泽通
持有发行人 2.2026%股份。曲水泽通的合伙人及出资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张佳轩                                 2,580         86       有限合伙人

 2      张福和                                  210           7       有限合伙人

 3      张佳宾                                  210           7       普通合伙人

                     合计                      3,000         10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均为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2、发行人的发起人共5名,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境
内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限合伙企业;发行人现有股东10名。各发起人和股东已足额
缴纳其出资,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系由维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在维峰有
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并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法定程序。发起人已投入发
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
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和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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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李
文化直接持有发行人41.7104%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李
文化直接持有发行人41.7104%的股份,通过康乃特控制发行人15.1674%的股份;罗
少春直接持有发行人22.7511%的股份,罗少春与李文化系夫妻关系;李睿鑫直接持
有发行人7.5837%的股份,系李文化、罗少春二人之子,三人合计持有或控制发行人
87.2126%的股份,且李文化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罗少春担任发行人董
事,对发行人日常经营、决策等拥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李文化、罗
少春、李睿鑫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最近一年增资入股的股东为李绿茵、莞金产投、富民创投、德彩玉丰、
曲水泽通,增资入股原因为看好维峰电子的发展,其增资入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其新增入股情况如下:


        事项                 股东姓名或名称           入股价格           定价依据
                                                                   定价依据为 2019 年净利
2020 年 9 月,股份公司
                                 李绿茵              5.95 元/股    润,对应公司投前整体估
第一次增资
                                                                   值为 2.98 亿元
                                                                   经定价依据为 2020 年预
2020 年 12 月,股份公    莞金产投、富民创投、德彩
                                                     12.39 元/股   计净利润,对应公司投前
司第二次增资                 玉丰、曲水泽通
                                                                   整体估值为 6.26 亿元

    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李绿茵为实际控制人罗少春姐夫的表妹,
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
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
他利益输送安排,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五)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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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
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经查阅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核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证明》与《私募投资基金证明》,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5 名非自然人股东中,康乃特、富民创投、
曲水泽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及收取管理费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
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其余 2 名非自然人股东为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备案情况                管理人             管理人登记情况
                       于2017年11月10日完                          于2019年6月21日完成
                                            东莞金控股权投资基
 1       莞金产投      成私募基金备案,备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编号为“SX7688”                          登记编号为“P1069902”
                       于2020年12月24日完                          于2018年7月12日完成
                                            广东德彩股权投资基
 2       德彩玉丰      成私募基金备案,备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编号为“SNL316”                          登记编号为“P1068641”


       (六)发行人穿透后的股东人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以穿透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备案的私募基
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上市公司为穿透标准,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
穿透后的股东人数如下表:

                                                                          穿透后的股东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是否穿透计算         未穿透计算的原因
                                                                              数/人
 1            李文化                 否                   自然人                 1

 2            罗少春                 否                   自然人                 1

 3            康乃特                 是                       —           去重后为 43 人

 4            李睿鑫                 否                   自然人                 1

 5            李小翠                 否                   自然人                 1

 6            李绿茵                 否                   自然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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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莞金产投           否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1

 8          富民创投           是                     -               2

 9          德彩玉丰           否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       1

 10         曲水泽通           是                     -               3

                            合计                                     5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穿透后计算的合计人数为55人,未超过200
人。


      (七)股东承诺情况


      1、相关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
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1)关于股份限售和股份锁定的承诺;(2)关于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
的预案的承诺;(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5)关于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7)关于招股说明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8)关于承诺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
(9)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0)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1)股
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2、相关承诺的决策程序、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经核查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出具的上述承诺已分别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就上述承诺已提出了必要的约束措施,相关承
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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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维峰有限于2019年7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
的股本总额为5,0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文化                    2,291.6667       45.8333

   2                      罗少春                      1,250          25.0000

   3                      康乃特                     833.3333        16.6667

   4                      李睿鑫                     416.6667         8.3333

   5                      李小翠                     208.3333         4.1667

                       合计                           5,000            100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已经发起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和《公
司章程》确认,并已办理了验资和工商登记手续。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
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发行人的前身为维峰有限,于2019年7月15日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变更为股份公
司。发行人(包括其前身维峰有限)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2002年11月,维峰有限设立


       2002年10月21日,东莞市工商局下发东莞市名称预私字[2002]第20023872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为“东莞市维峰五金电子有
限公司”。


       2002年11月6日,李文化、李小翠就设立维峰电子的具体事项予以约定,共同签
署了《东莞市维峰五金电子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
李文化出资40万元、李小翠出资1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公司设立时的营业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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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冲压、塑胶射出、电脑连接器组装加工。”


    2002年11月19日,东莞市永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永胜验字(2002)第A2070
号《验资报告》,经验证,截至2002年11月19日,维峰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
注册资本共计5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02年11月29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准了维峰有限的设立登记,并为其颁发了注
册号为441900201217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维峰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文化                 40                    80

   2                  李小翠                 10                    20

               合计                          50                  100


    2、2005年5月,维峰有限第一次增资暨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5 月 16 日,维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东李小翠将
其持有公司 10%的股权(计注册资本 5 万元)以 5 万元转让给李文化,同时将公司
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加至 2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50 万元由原股东李文化认缴
135 万元,李小翠认缴 15 万元,同日,公司股东签署《章程修正案》。


    2005 年 5 月 16 日,李小翠与李文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就本次股权转
让相关事宜予以约定。


    2005 年 5 月 20 日,东莞市正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东正所验字[2004]
第 0547 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增资情况进行审验,经审验,截止 2005 年 5 月 19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50 万元。


    2005 年 5 月 26 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准了维峰有限的本次变更登记。本次变更
完成后,维峰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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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李文化                180                90

        2               李小翠                20                 10

                 合计                         200                100


    3、2005 年 6 月,维峰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5 月 31 日,维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东李小翠将
其持有公司 10%的股份(计注册资本 20 万元)以 20 万元转让给李小斌,同日,公
司股东签署《章程修正案》。


    2005 年 5 月 31 日,李小翠与李小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就本次股权转
让相关事宜予以约定。


    2005 年 6 月 22 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准了维峰有限的本次变更登记。本次变更
完成后,维峰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文化                 180                 90

    2                  李小斌                 20                  10

                合计                          200                 100


    4、2010 年 3 月,维峰有限第二次增资暨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2 月 24 日,维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李小斌将其持
有公司 10%的股权(计注册资本 20 万元)以 20 万元转让给罗少春,同时将公司注
册资本由 200 万元增加至 8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600 万元由原股东李文化认缴 300
万元、新股东罗少春认缴 300 万元,同日,公司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0 年 2 月 24 日,李小斌与罗少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就本次股权转
让相关事宜予以约定。


    2010 年 3 月 4 日,东莞市仁智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仁智和验字(2010)
第 0233 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增资情况进行审验,经审验,截止 2010 年 3 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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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新增注册资本共计 6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0 年 3 月 21 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准了维峰有限的本次变更登记。本次变更
完成后,维峰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文化                  480               60

    2                  罗少春                  320               40

                合计                           800               100


    根据对李文化、李小翠、李小斌的访谈及确认,李文化、李小翠、李小斌为兄
妹关系,因当时适用的《公司法》(1999 年修正)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至少
为两人,2002 年 11 月,维峰有限设立时,李文化与李小翠商定由李小翠代李文化
持有公司 20%股权;2005 年 5 月,李小翠将其代持公司 10%的股权转让至李文化,
以解除部分代持;2005 年 6 月,李小翠将持有公司 10%股权转让给李小斌并改由李
小斌代李文化持有公司 10%股权。


    2010 年 3 月,李小斌将代持的公司 10%股权转让给李文化的配偶罗少春,并办
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至此,李小斌与李文化的代持关系解除,上述代持情形已彻
底清理完毕,李文化、李小翠、李小斌对上述代持及代持解除不存在任何异议,上
述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过程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股权纠纷。上述代持关系解除后,
李文化、罗少春真实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5、2017 年 12 月,维峰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2 月 18 日,维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东罗少春将
其持有公司 10%的股份(计注册资本 80 万元)以 0.0001 万元转让给李睿鑫,同日,
公司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7 年 12 月 20 日,罗少春与李睿鑫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就本次股权转
让相关事宜予以约定


    2017 年 12 月 25 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准了维峰有限的本次变更登记。本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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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完成后,维峰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文化                480                 60

    2                  罗少春                240                 30

    3                  李睿鑫                 80                 10

                合计                          800                100


    6、2018 年 1 月,维峰有限第三次增资(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现金增资)


    2018 年 1 月 19 日,维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800
万元增加至 3,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200 万元由李文化以现金出资 480 万元,
罗少春现金出资 240 万元,李睿鑫现金出资 80 万元,其余 1,400 万元以公司未分配
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同日,公司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8 年 1 月 25 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准了维峰有限的本次变更登记。本次变更
完成后,维峰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文化                1,800               60

    2                  罗少春                900                 30

    3                  李睿鑫                300                 10

                合计                         3,000               100


    7、2018 年 12 月,维峰有限第四次增资暨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2 月 20 日,维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李文化将其持
有公司 5%的股份(计注册资本 150 万元)以 0.0001 万元转让给李小翠,同时公司
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增加至 3,6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600 万元由新股东康乃特
(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同日,公司股东签署新的《公司章
程》。


    2018 年 12 月 20 日,李文化与李小翠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就本次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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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让相关事宜予以约定。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东莞市工商局核准了维峰有限的本次变更登记。本次变更
完成后,维峰有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文化                   1,650          45.8333

    2                  罗少春                    900             25

    3                  康乃特                    600           16.6667

    4                  李睿鑫                    300            8.3333

    5                  李小翠                    150            4.1667

                合计                            3,600            100


    8、2019年7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7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四、发行人的设立”。


    9、2020年9月,维峰电子第一次增资


    2020 年 5 月 10 日,维峰电子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
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5,050.5051 万元,李绿茵出资人民币 300.7318 万元认缴
新增股份,其中 50.5051 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其余 250.226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20 年 9 月 16 日,东莞市市监局就本次变更予以备案。本次变更完成后,维
峰电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文化                 2,291.6667       45.3750

    2                  罗少春                   1,250          24.7500

    3                  康乃特                  833.3333        16.5000

    4                  李睿鑫                  416.6667         8.2500

    5                  李小翠                  208.3333         4.1250


                                   3-3-2-4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                  李绿茵                  50.5051         1.0000

                合计                          5,050.5051         100


    10、2020年12月,维峰电子第二次增资


    2020 年 12 月 14 日,维峰电子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
册资本增至 5,494.2396 万元,其中,莞金产投以总额 700 万元认购新增股份,其中
56.4753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余下 643.524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富民创投以总额
300 万元认购新增股份,其中 24.2037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余下 275.7963 万元计入
资本公积金;德彩玉丰以总额 3,000 万元认购新增股份,其中 242.0370 万元计入注
册资本,余下 2,757.963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曲水泽通以总额 1,500 万元认购新
增股份,其中 121.0185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余下 1,378.981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20 年 12 月 22 日,东莞市市监局就本次变更予以备案。本次变更完成后,维
峰电子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文化                 2,291.6667       41.7104

    2                  罗少春                 1,250.000        22.7511

    3                  康乃特                  833.3333        15.1674

    4                  李睿鑫                  416.6667        7.5837

    5                  李小翠                  208.3333        3.7918

    6                  李绿茵                  50.5051         0.9192

    7                莞金产投                  56.4753         1.0279

    8                富民创投                  24.2037         0.4406

    9                德彩玉丰                  242.0370        4.4053

   10                曲水泽通                  121.0185        2.2026

                合计                          5,494.2396       100.00


    根据虎门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东莞市虎门富民科技创投有限公司增资入股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富民创投的间接股东东莞市虎
门镇经济联合总社、东莞市虎门镇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均属虎门镇集体资产,富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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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持有维峰电子股权的资产性质亦属集体性质,富民创投投资维峰电子无需进行评
 估且已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三)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四)发行人对赌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


         1、对赌协议及其解除情况

          协议
股权                                          对赌
          签署            对赌条款                     对赌权利人          解除情况
变化                                          义务人
          时间
                 如目标公司未能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中国 A 股 IPO
                                                                    2021 年 3 月 3 日,各方
                 上市(本协议所称“IPO”指公
                                                                    已签署《增资扩股协议
                 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完成公司
                                                                    之补充协议》,各方同
                 股票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首次公
                                                                    意并确认《增资认购协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包括在中
                                                                    议书》第 4 条“股权回
                 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购”条款自目标公司向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
2020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创业板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主
年 12                                                               所递交正式 IPO 申报材
                 板、科创板挂牌交易、境外证            莞金产投、
月,维   2020                                                       料之日自动中止履行。
                 券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等,不包            富民创投、
峰 电    年 12                                李文化                但:(1)目标公司中止
                 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德彩玉丰、
子 第    月                                                         或放弃 IPO 计划;(2)
                 挂牌)或未被上市公司并购。            曲水泽通
二 次                                                               目标公司 IPO 申请被否
                 投资方有权要求回购义务人履
增资                                                                决;(3)目标公司 IPO
                 行股权回购义务,回购金额为
                                                                    申报材料被撤回的,则
                 本协议约定的增资本金加上年
                                                                    该等条款的效力即自行
                 化百分之六利息,扣除要求回
                                                                    恢复。投资方根据 IPO
                 购股份的所对应的投资方已实
                                                                    申报进度等情况同意暂
                 际取得的分红金额(计息期间
                                                                    缓前述权利自动恢复的
                 自各投资方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除外。
                 之日起至回购主体支付收购款
                 之日止)。


         2、对赌协议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


         (1)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的当事人


         上述对赌条款的当事人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不作为对赌条款的当事人。


         (2)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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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对赌条款约定发生触发回购情形的,李文化在任一投资方书面要求下,应确保
该投资方的股份得以全部被回购或被收购,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


    (3)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


    根据上述对赌条款约定的触发回购情形,均与发行人的市值不挂钩。


    (4)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
益的情形


    对赌条款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李文化,并且对赌条款的内容为确保该投资方的股
份得以全部被回购或被收购。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不会对发行
人持续经营能力或投资者权益构成严重影响。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协议约定的触发条件均未发生,各方签署的对赌
条款于发行人 IPO 申报材料递交之日自动中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赌各
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对赌条款,发行人不作为对赌条款当事人;对
赌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且不与市值挂钩,此外,根据上述
增资协议及增资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相关对赌条款于发行人 IPO 申报材料递交之
日自动中止,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
的情形。因此上述对赌内容的约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影响。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章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经营范围如下:


 公司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经营范围
                           研发、产销:电子连接器、电子连接器线缆组合、智能电子产
 维峰电子      发行人
                           品、五金冲压及金属压铸模具、五金冲压件及金属压铸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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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塑胶模具、塑胶制品、自动化设备;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电子连接器、电子连接线、五金冲压件、金属制品、模具、塑
                          胶制品、工业自动化设备研发、生产、销售;软件开发;货物
 昆山维康    全资子公司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香港维峰    全资子公司   五金电子
                          商业咨询和销售、市场研究和数据处理、商业许可开发和批发
 欧洲维峰    控股孙公司
                          贸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核准登记,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02年11月设立以来,发行人变更过四次经营范围,具体
如下:


    1、2002年11月,维峰有限设立时,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五金冲压、塑胶射出、
电脑连接器组装加工。(按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2005年6月,经维峰有限股东会决议并经东莞市工商局备案,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变更为“加工、销售、五金冲压、塑胶制品、电脑连接器。(按营业执照核准
的经营范围为准)”。


    3、2005年7月,经维峰有限股东会决议并经东莞市工商局备案,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变更为“加工、销售、五金冲压、塑胶制品、电脑连接器,经营进出口业务。”


    4、2010年3月,经维峰有限股东会决议并经东莞市工商局备案,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变更为“加工:五金冲压,电脑连接器;销售: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5、2017年10月,经维峰有限股东会决议并经东莞市工商局备案,发行人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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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变更为“研发、产销:电子连接器、电子连接器线缆组合、智能电子产品、五
金冲压及金属压铸模具、五金冲压件及金属压铸件制品、塑胶模具、塑胶制品、自
动化设备;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已经相关机构审议通过,依法履
行了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定程序,其经营范围的变更合法、有效。发行人经营范围虽
经上述变化,但其主营业务一直为工业控制连接器、汽车连接器及新能源连接器的
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在香港、意大利分别设有子公司及孙公司,其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
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


       根据杨汉源林炳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维峰依据香港公司
条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亦没有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仲裁和因违反香
港法律、条例而被香港政府处罚或被检控的案件;


       根据STUDIO LEGALE MASSIMO CORNO& ASSOCIATI出具的《报告》,欧洲维峰合
法注册并有效存续,未受到当地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


       (四)与发行人经营有关的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了如
下批准、备案登记或资质证书:


序号    持有主体      资质名称        编号          核发单位       核发日期    有效期
                                                 广东省科学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证   GR20204400   厅、广东省财政
 1      维峰电子                                                  2020.12.09   三年
                   书                  9791      厅、国家税务总
                                                 局广东省税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
 2      维峰电子                     04801721     东莞市商务局    2021.01.06   长期
                   备案登记表


                                      3-3-2-4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海关报关单位注
 3     维峰电子                    4419968508      黄埔海关      2019.07.22   长期
                  册登记证书
                                                江苏省科学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证   GR20183200   厅、江苏省财政
 4     昆山维康                                                  2018.11.30   三年
                  书                  5441      厅、国家税务总
                                                局江苏省税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
 5     昆山维康                     04155974     昆山市商务局    2019.08.12   长期
                  备案登记表
                  海关进出口货物
 6     昆山维康   收发货人备案回   3223962376      昆山海关      2019.08.22   长期
                  执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取得了经营所必须的资质,且其资
质均处于有效期内。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营业
收入分别为22,936.80万元、23,193.93万元、27,344.98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
别为22,819.13万元、22,983.74万元、27,168.2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99.49%、99.09%、99.35%。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
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56.70万元、4,342.97万元、6,105.68万元,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为4,261.96万元、4,278.24万元和5,986.48万元,发行人报告期
内连续盈利,经营状况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
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其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相对完善;其合法拥有与
经营有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
裁、行政处罚案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3-3-2-4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述,公司控
股股东为李文化,共同实际控制人为李文化、罗少春和李睿鑫。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序                                                 注册资本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号                                                 (万元)
               设计、生产和销售:塑胶制品、塑胶模              李文化和罗少春合计
               具、电子线缆、电子连接器、五金模具、            持股 100%,李文化担
 1    丰正堂   五金端子制品、自动化设备;物业管理; 1,973.78   任执行董事;罗少春担
               自有物业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任监事;李睿鑫担任总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理。


     3、发行人的子公司


     (1)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


     昆山维康系于2006年7月21日在昆山市注册设立的企业,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20583789935726P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昆山市千灯镇七浦西路205号,法
定代表人为李文化,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连接器、电子连接线、
五金冲压件、金属制品、模具、塑胶制品、工业自动化设备研发、生产、销售;软
件开发;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2006年7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现
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昆山维康100%的股权。


     (2)维峰五金电子有限公司(WCON HARDWARE ELECTRONICS LIMITED)


     香港维峰系于2018年1月23日在香港注册设立的企业,已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公
司注册处核发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并持有有效商业登记证,地址为FLAT/RM 1105
BLK2 11/F CHEUNG SHA WAN PLAZA 833 CHEUNG SHA WAN ROAD KL,现时的股本为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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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元,已发行股份数目为10,000股普通股,全数股份已缴付。香港维峰现依法有效
存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香港维峰100%的股权。


       (3)WCON ELECTRONICS EUROPE SRL


       欧洲维峰系于2019年6月3日在意大利注册设立的企业,地址为VIA ALESSANDRO
MANZONI 31 BRUGHERIO(MB)CAP 20861,股本为50,000欧元,已发行股份数目为50,000
股普通股,全数股份已缴付。欧洲维峰现依法有效存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香港维峰持有欧洲维峰52%的股权。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


       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为发行人的关联
方。


       5、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高管的企业或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要影响的企业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东莞河有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李文化持股 41.6667%的企业
                                                  独立董事刘海涛持股 40%,并担任监事的企
 2      博罗英康连接器有限公司
                                                  业
 3      深圳美之电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凌永平持股 80%的企业

 4      武汉鑫永伦机电有限公司                    监事李建国的姐姐李彩霞持股 100%的企业
                                                  罗少春的妹妹罗湘春及其配偶合计持股
 5      上海维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00%的企业
        武汉市武昌区辉宏五金机电经营部(个体      监事李建国的姐姐的配偶汪成柱投资的个
 6
        工商户)                                  体工商户
 7      武汉悟能教育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付家军配偶的弟弟祝志持股 80%的企业
                                                  副总经理谢先国儿子的配偶刘启持股 100%
 8      株洲视觉全景科技有限公司
                                                  的企业

                                       3-3-2-4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英武及其配偶合
 9      中锐财和(深圳)咨询有限公司
                                                         计持股 100%的企业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英武配偶肖佩持
 10     深圳市食蜂优配互联有限公司
                                                         股 55%的企业


      6、其他关联方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1         WCON EUROPE S.R.L                  发行人原孙公司,于 2020 年 3 月注销
                                               李文化持股 9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于 2018
  2         上海维帅峰电子有限公司
                                               年 11 月注销
                                               李文化原持股 100%的个体工商户,于 2018 年 7 月
  3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维峰电子厂
                                               注销
                                               李文化原持股 52%并担任监事的企业,于 2017 年 3
  4         东莞市顶线电子有限公司
                                               月转让全部股权并辞任监事
                                               李文化原持股 100%的香港企业,于 2018 年 11 月解
  5         维峰电子有限公司
                                               散
                                               李小翠原持股 100%的企业,于 2019 年 6 月转让全
  6         深圳市维鼎康科技有限公司
                                               部股权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英武原担任财务总监、董
  7         赛姆柯(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事的企业,于 2020 年 7 月离职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英武原持股 51%的企业,
  8         安徽云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2 月转让全部股权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关联交易协议、股
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
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租赁情况


                 租赁资                      报告期各期确认的租赁费用(万元)
出租方名称
                 产种类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丰正堂          房产            587.89                    589.66                 580.80

     合计                         587.89                    589.66                 580.80


      2、关联担保情况


                                              3-3-2-5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是否履行完毕

 李文化       维峰电子            1,300.00         2015.09.02      2027.12.31         是

 罗少春       维峰电子            1,300.00         2015.09.02      2027.12.31         是

 李文化       维峰电子            2,000.00         2015.09.02      2029.12.31         否

 罗少春       维峰电子            2,000.00         2015.09.02      2029.12.31         否

 李文化       维峰电子             490.00          2018.03.13      2022.03.26         是

 罗少春       维峰电子             490.00          2018.03.13      2022.03.26         是

 丰正堂       维峰电子             490.00          2018.03.13      2022.03.26         是

 李文化       维峰电子             490.00          2019.06.10      2023.06.09         是

 罗少春       维峰电子             490.00          2019.06.10      2023.06.09         是

 丰正堂       维峰电子             490.00          2019.06.10      2023.06.09         是

 李文化       维峰电子            5,700.00         2020.07.27      2024.08.03         否

 罗少春       维峰电子            5,700.00         2020.07.27      2024.08.03         否

昆山维康      维峰电子            5,700.00         2020.07.27      2024.08.03         否

 丰正堂       维峰电子            5,700.00         2020.07.27      2024.08.03         否


    3、关联方资金拆借


    (1)向关联方拆入资金


关联方       期间          主体        币种      期初余额      资金拆入   资金偿还   期末余额
                                        USD             1.60          -          -         1.60
           2020 年度
                         香港维峰       EUR             4.69          -          -         4.69
           (万元)
                                        HKD             1.17          -          -         1.17
             合计(期末折算成人民币)                     -           -          -      49.08
                                        USD             1.60          -          -         1.60
           2019 年度
李文化                   香港维峰       EUR             4.69          -          -         4.69
           (万元)
                                        HKD             1.17          -          -         1.17
             合计(期末折算成人民币)                                 -          -      48.88
                          发行人        RMB         631.72            -     631.72           -
           2018 年度
                         昆山维康       RMB         228.00            -     228.00           -
           (万元)
                              小计                  859.72            -     859.72           -


                                             3-3-2-5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关联方      期间          主体        币种       期初余额      资金拆入     资金偿还          期末余额
                                       USD                 -         1.60               -           1.60
                       香港维峰        EUR                 -         4.69               -           4.69
                                       HKD                 -         1.17               -           1.17
             合计(期末折算成人民币)                      -            -               -          48.83
                                       USD               1.27           -               -           1.27
           2020 年度
                       香港维峰        EUR              26.13           -             2.33         23.80
           (万元)
                                       HKD               1.00           -               -           1.00
             合计(期末折算成人民币)                      -            -               -          200.16
                                       USD               1.27           -               -           1.27
           2019 年度
                       香港维峰        EUR              22.97        3.16               -          26.13
           (万元)
罗少春                                 HKD               1.00           -               -           1.00
             合计(期末折算成人民币)                      -            -               -          213.98
                       昆山维康        RMB          400.00              -      400.00                    -

           2018 年度                   USD                 -         1.27               -           1.27
           (万元)    香港维峰        EUR                 -         22.97              -          22.97
                                       HKD                 -         1.00               -           1.00
             合计(期末折算成人民币)                      -            -               -          189.86


     (2)向关联方拆出资金

  关联方      2017.12.31(万元)        本期借出                本期收到       2018.12.31(万元)

  丰正堂                   57.81              -                        57.81                   -

   合计                    57.81              -                        57.81                   -
    注:报告期内,本公司与李文化、罗少春之间存在以关联方资金拆入为主的资金往来,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对上述拆入款已全部偿还;2018 年度,公司收到 2018 年以前
代关联方丰正堂支付的资金,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拆出资金已全部收回。


     4、关联方销售及采购情况


                                                                      金额(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上海维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                       -                -                 82.74

深圳市维鼎康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                       -                -                363.55


                                             3-3-2-5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市维鼎康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                       -                 -               16.00

东莞市顶线电子有限公司              采购                    0.66           3.05                   1.97

东莞市顶线电子有限公司              销售                    1.69           2.03                   0.25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万元)        306.36                     213.15                     269.98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金额(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其他应收款           丰正堂                     28.00                 28.00                      28.00
其他应付款-
                     李文化                     49.08                 48.88                      50.14
  往来款
其他应付款-
                     李文化                           -                      -                   553.60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罗少春                    200.16                 213.98                     189.86
               深圳市维鼎康科技有
其他应付款                                            -                      -                   19.97
                     限公司
               东莞市顶线电子有限
 应收账款                                             -                0.18                       0.07
                     公司
 应付账款            丰正堂                           -                      -                   52.33
               东莞市顶线电子有限
 应付账款                                        0.32                  0.63                       1.93
                     公司


    7、关联收购


     2018年1月,李文化将其持有的WCON EUROPE S.R.L 52%股权(出资未实缴)无
偿转让给子公司香港维峰。


     2018年11月,维峰电子收购李文化、刘昌盛、李倦满持有的昆山维康100%的股
权。公司收购昆山维康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
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之“(二)2018年11月,收购昆山维康”。


    8、其他关联交易

                                           3-3-2-5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金额(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维峰电子有限公司(香港)    代收货款                      -                -        2,072.3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租赁系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租赁
定价公允;发行人关联自然人为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未收取发行人费用,系
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合理需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关联销售及采购系根
据各方业务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允价格开展,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进行利益输
送的情形;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系由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资金,有利于发行人解决经
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关联方拆出相关款项已及时归还;上述关联交易未对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制度,在制
度安排上形成了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约束机制;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上述关联
交易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确认前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
行为,关联交易的决策、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发行人独
立董事亦对此发表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独立意见。


     (三)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承诺: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
交易无法避免,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公允进行;在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且不可撤销。
若本人违反上述已作出的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保护,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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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是有效的。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
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1、《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就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该制度明
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概念、关联交易原则、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关联交易的
决策、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内容。


    3、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就“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
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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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表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避免不正当交易提供了适当的法律保障。


    (四)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为李文化,实际控制人为李文化、罗少春和李睿鑫。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和
李睿鑫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
业务与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且保证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参股、合作、合伙、承包、
租赁等方式)从事可能直接或间接对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
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与维峰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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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以下方式妥善消除同业竞争:1)停止经
营相竞争业务;2)将相竞争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维峰电子;3)将相竞争业务转让
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4)其他对维护维峰电子全体股东权利有益的合法方式;


       (4)若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给维峰电子及维峰电子其他
股东造成的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不从事同业竞争
承诺,发行人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是有效的。


       (五)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
施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商标权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图形    商标权人     注册号      使用类别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2015.12.14-
 1                     维峰电子   3839950         9                       继受取得
                                                          2025.12.13
                                                          2021.07.14-
 2                     维峰电子   8443064         9                       原始取得
                                                          2031.07.13
                                                          2013.01.28-
 3                     维峰电子   10234885        9                       原始取得
                                                          2023.01.27
                                                          2013.01.28-
 4                     维峰电子   10234926        9                       原始取得
                                                          2023.01.27
                                                          2013.01.28-
 5                     维峰电子   10234820        9                       原始取得
                                                          2023.01.27
                                                          2014.05.07-
 7                     维峰电子   11738272        9                       原始取得
                                                          2024.05.06
                                                          2014.05.07-
 8                     维峰电子   11738325        9                       原始取得
                                                          2024.05.06
                                                          2014.04.21-
 9                     维峰电子   11738394        9                       原始取得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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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21-
 10                  维峰电子   11738456     9                    原始取得
                                                  2024.05.20
                                                  2017.09.07-
 11                  维峰电子   20654682     6                    原始取得
                                                  2027.09.06
                                                  2017.09.07-
 12                  维峰电子   20654681     7                    原始取得
                                                  2027.09.06
                                                  2017.09.07-
 13                  维峰电子   20654680     8                    原始取得
                                                  2027.09.06
                                                  2017.09.07-
 14                  维峰电子   20654679     10                   原始取得
                                                  2027.09.06
                                                  2017.09.07-
 15                  维峰电子   20654678     11                   原始取得
                                                  2027.09.06
                                                  2017.09.07-
 16                  维峰电子   20654677     12                   原始取得
                                                  2027.09.06
                                                  2017.09.07-
 17                  维峰电子   20654676     14                   原始取得
                                                  2027.09.06
                                                  2017.11.14-
 18                  维峰电子   20654675     16                   原始取得
                                                  2027.11.13
                                                  2017.09.07-
 19                  维峰电子   20654674     21                   原始取得
                                                  2027.09.06
                                                  2017.11.14-
 20                  维峰电子   20654672     42                   原始取得
                                                  2027.11.13
                                                  2019.07.21-
 21                  维峰电子   31255609     9                    原始取得
                                                  2029.07.20
                                                  2019.12.07-
 22                  维峰电子   31256806     9                    原始取得
                                                  2029.12.06
                                                  2019.12.07-
 23                  维峰电子   31247725     9                    原始取得
                                                  2029.12.06
                                                  2019.09.28-
 24                  维峰电子   34200356     9                    原始取得
                                                  2029.09.27
                                                  2019.08.28-
 25                  维峰电子   34222188     9                    原始取得
                                                  2029.08.27
                                                  2019.07.07-
 26                  维峰电子   34223771     9                    原始取得
                                                  2029.07.06
                                                  2019.06.21-
 27                  维峰电子   34226359     9                    原始取得
                                                  2029.06.20
                                                  2019.07.07-
 28                  维峰电子   34221887     9                    原始取得
                                                  2029.07.06
                                                  2019.07.07-
 29                  维峰电子   34218914     9                    原始取得
                                                  2029.07.06
                                                  2019.06.21-
 30                  维峰电子   34221815     9                    原始取得
                                                  2029.06.20
                                                  2019.07.07-
 31                  维峰电子   34218828     9                    原始取得
                                                  2029.07.06

                                  3-3-2-5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07.07-
 32                     维峰电子       34207134         9                         原始取得
                                                               2029.07.06
                                                               2019.06.28-
 33                     维峰电子       34208314         9                         原始取得
                                                               2029.06.27
                                                               2019.06.28-
 34                     维峰电子       34200375         9                         原始取得
                                                               2029.06.27
                                                               2019.09.28-
 35                     维峰电子       34205342         9                         原始取得
                                                               2029.09.27

                                                               2019.09.28-
 36                     维峰电子       34205542         9                         原始取得
                                                               2029.09.27

                                                               2019.07.07-
 37                     维峰电子       34217440         9                         原始取得
                                                               2029.07.06
                                                               2019.11.28-
 38                     维峰电子       34218840         9                         原始取得
                                                               2029.11.27
                                                               2020.05.21-
 39                     维峰电子       34214455         9                         原始取得
                                                               2030.05.20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情况
如下:

序                                                                                   注册国家
      商标权人   商标名称    注册类别      国际注册号            有效期限
号                                                                                   或地区
 1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意大利

 2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波兰

 3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英国

 4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日本

 5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新加坡

 6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韩国

 7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美国

 8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以色列

 9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越南

10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土耳其

11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墨西哥

12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西班牙

13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捷克



                                         3-3-2-5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4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匈牙利

15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瑞士

16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瑞典

17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比荷卢

18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丹麦

19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挪威

20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法国

21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希腊

22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新西兰

23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澳大利亚

24     维峰电子      wcon          9       1120833      2012.3.27-2022.3.27       埃及

25     维峰电子                    9       4322656      2013.4.23-2023.4.22       美国

                                         4/2017/0001
26     维峰电子                    9                    2018.5.17-2028.5.16      菲律宾
                                            9462

27     维峰电子                    9      304350672    2017.11.29-2027.11.28    中国香港


28     维峰电子                    9       01665156     2014.9.16-2024.9.15     中国台湾

                                         DID20180028                            印度尼西
29     维峰电子                    9                    2018.1.19-2028.1.19
                                             93                                   亚
                                         30201300727
30     维峰电子    WCONTEK         9                   2013.10.23-2023.10.31      德国
                                             15
31     维峰电子    WCONTEK         9      012301321    2013.11.12-2023.11.12      欧盟

       注:序号1-24为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已在境外24个国家和地区取得注册并获得商标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商标权不存在产权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对上述
商标所有权的行使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专利权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权情况如
下:


序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


                                        3-3-2-6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号

1    维峰电子   一种接线端子的制造方法        ZL201110245752.0     发明       2011.08.25

2    维峰电子   一种牛角连接器自动组装机      ZL201410121760.8     发明       2014.03.28

3    维峰电子   一种四方针端子打卡点机        ZL201410124834.3     发明       2014.03.31

4    维峰电子   一种 LED 公母端子制造方法     ZL201410164804.5     发明       2014.04.23

5    维峰电子   一种端子台组装机              ZL201610357919.5     发明       2016.05.26

6    维峰电子   一种多功能排针组装机          ZL201610357918.0     发明       2016.05.26
                一种夹线式 LED 接线端子及
7    维峰电子                                 ZL201520047965.6   实用新型     2015.01.23
                其接线器
8    维峰电子   一种铆压夹持机构              ZL201620230426.0   实用新型     2016.03.24

9    维峰电子   一种低插入力端子座            ZL201620230396.3   实用新型     2016.03.24

10   维峰电子   一种改良式 D-SUB 插座         ZL201620230391.0   实用新型     2016.03.24

11   维峰电子   一种端子台组装机              ZL201620492004.0   实用新型     2016.05.26

12   维峰电子   一种多功能排针组装机          ZL201620492001.7   实用新型     2016.05.26

13   维峰电子   一种插头连接器                ZL201720774331.X   实用新型     2017.06.29

14   维峰电子   一种卡扣式电连接器            ZL201720775104.9   实用新型     2017.06.29
                一种双排端子锡脚共面式电
15   维峰电子                                 ZL201720775103.4   实用新型     2017.06.29
                连接器
                一种防水型电连接器及设有
16   维峰电子                                 ZL201821027273.5   实用新型     2018.06.29
                该电连接器的车用插座
17   维峰电子   一种端子组合式连接器          ZL201821027239.8   实用新型     2018.06.29

18   维峰电子   一种板端连接器                ZL201821027237.9   实用新型     2018.06.29

19   维峰电子   一种稳定性好的电连接器        ZL201821027236.4   实用新型     2018.06.29

20   维峰电子   一种防水插座                  ZL201821027203.X   实用新型     2018.06.29

21   维峰电子   一种端子夹持刺破型连接器      ZL201821027202.5   实用新型     2018.06.29

22   维峰电子   一种端子组装治具              ZL201821567408.7   实用新型     2018.09.21

23   维峰电子   一种软灯条连接器              ZL201821557700.0   实用新型     2018.09.21
                一种防止端子弹片变形的电
24   维峰电子                                 ZL201821752144.2   实用新型     2018.10.26
                连接器
25   维峰电子   一种真空管缠绕包装机          ZL201821557704.9   实用新型     2018.09.21
                一种用于真空管缠绕包装机
26   维峰电子                                 ZL201821557643.6   实用新型     2018.09.21
                的移料机构
27   维峰电子   一种用于真空管缠绕包装机      ZL201821556576.6   实用新型     2018.09.21


                                         3-3-2-6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的缠绕机构

28   维峰电子   一种车用防水插座               ZL201822077831.5   实用新型     2018.12.11
                夹持机构及设置有该夹持机
29   维峰电子                                  ZL201821556579.X   实用新型     2018.09.21
                构的端子 CCD 检测包装机
                一种 90°端子自动装胶裁切
30   维峰电子                                  ZL201921779845.X   实用新型     2019.10.21
                机
31   维峰电子   一种 90°端子固定机构          ZL201921770933.3   实用新型     2019.10.21

32   维峰电子   一种线对板连接器               ZL201921762789.9   实用新型     2019.10.18

33   维峰电子   一种刺破式连接器端子           ZL201921762788.4   实用新型     2019.10.18

34   维峰电子   一种具有钩扣的连接器           ZL201921762786.5   实用新型     2019.10.18
                一种锁扣防滑的线对板连接
35   维峰电子                                  ZL201921819077.6   实用新型     2019.10.25
                器
                一种具有端子固定结构的连
36   维峰电子                                  ZL201921819254.0   实用新型     2019.10.25
                接器
                一种杠杆式双弹力臂卡扣连
37   维峰电子                                  ZL201921817629.X   实用新型     2019.10.25
                接器
                一种扣合机构及设置有该扣
38   维峰电子                                  ZL201921816105.9   实用新型     2019.10.25
                合机构的连接器外壳
39   维峰电子   一种 90°端子检测机构          ZL201921780733.6   实用新型     2019.10.21

40   维峰电子   一种 90°端子自动检测机        ZL201921770856.1   实用新型     2019.10.21

41   维峰电子   一种四方针端子打卡点机         ZL201420150438.3   实用新型     2014.03.31
                一种偏心端子及其排母连接
42   维峰电子                                  ZL201420150392.5   实用新型     2014.03.31
                器
43   维峰电子   一种防抖动的连接器             ZL201420196707.X   实用新型     2014.04.22

44   维峰电子   一种带线 LED 电源连接器        ZL201420199816.7   实用新型     2014.04.23

45   维峰电子   一种带凸肋结构的连接器         ZL201420781313.0   实用新型     2014.12.12

46   维峰电子   一种可防止误插的连接器         ZL201420781291.8   实用新型     2014.12.12
                一种改进的鱼叉插板式连接
47   维峰电子                                  ZL201420780979.4   实用新型     2014.12.12
                器
48   维峰电子   端子                           ZL201730279638.8   外观设计     2017.06.29
                防端子偏位 D-SUB 母座连接
49   昆山维康                                  ZL201120530007.6   实用新型     2011.12.16
                器
50   昆山维康   防端子缩 pin 的 D-SUB 接口     ZL201220594949.5   实用新型     2012.11.13

51   昆山维康   D-SUB 接口支架                 ZL201220594950.8   实用新型     2012.11.13

52   昆山维康   D-SUB 接口后塞                 ZL201220596563.8   实用新型     2012.11.13



                                          3-3-2-6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3   昆山维康   加长端子多层塑胶组装治具       ZL201220596564.2   实用新型     2012.11.13
                一种 D-SUB 母座产品自动组
54   昆山维康                                  ZL201220596565.7   实用新型     2012.11.13
                装机
55   昆山维康   一种防氧化的圆 pin 端子        ZL201220596596.2   实用新型     2012.11.13

56   昆山维康   一种蝴蝶扣结构的反折扣         ZL201220596597.7   实用新型     2012.11.13
                一种防止焊接后掉 pin 的牛
57   昆山维康                                  ZL201220596598.1   实用新型     2012.11.13
                角端子
                新型 Wafer 母端连接器保护
58   昆山维康                                  ZL201820018578.3   实用新型     2018.01.05
                端子
                增强 Wafer 公端连接器高温
59   昆山维康                                  ZL201820018579.8   实用新型     2018.01.05
                制程中保持力的导电件
                D-SUB 双胞胎产品铁壳铆合
60   昆山维康                                  ZL201820018674.8   实用新型     2018.01.05
                装置
61   昆山维康   端子塑胶半成品铆合装置         ZL201820018968.0   实用新型     2018.01.05

62   昆山维康   防退结构插座端子               ZL201820018974.6   实用新型     2018.01.05
                四方针电子元器件产品缺
63   昆山维康                                  ZL201820019394.9   实用新型     2018.01.05
                pin 检测装置
                WF 双排产品塑胶及端子全自
64   昆山维康                                  ZL201820019396.8   实用新型     2018.01.05
                动组装机
                排母加长端子与排针塑胶组
65   昆山维康                                  ZL201820019397.2   实用新型     2018.01.05
                装治具
66   昆山维康   一种防水插头                   ZL201822086293.6   实用新型     2018.12.11

67   昆山维康   一种防水连接器                 ZL201822086295.5   实用新型     2018.12.11
                电子产品四方加长排针端子
68   昆山维康                                  ZL201920430876.8   实用新型     2019.04.01
                自动上料设备
                改进端子弹性卡簧卡接配合
69   昆山维康                                  ZL201920431530.X   实用新型     2019.04.01
                结构的塑胶壳体
                排针塑胶自动筛选整列上料
70   昆山维康                                  ZL201920431532.9   实用新型     2019.04.01
                设备
                胶壳打线端子 IDC 扁平排线
71   昆山维康                                  ZL201921689603.1   实用新型     2019.10.10
                替代连接器
                对插延伸导向改进的刺破式
72   昆山维康                                  ZL201921689606.5   实用新型     2019.10.10
                端子
                电连接器产品端子长度自动
73   昆山维康                                  ZL201922037141.1   实用新型     2019.11.22
                检测装置
                端子折弯插脚扶正固定改进
74   昆山维康                                  ZL202020356285.3   实用新型     2020.03.19
                的板端公座连接器
                连接器产品自动检测包装用
75   昆山维康                                  ZL202020020886.7   实用新型     2020.01.06
                模块化直线搬运装置
76   昆山维康   简构优化改进的 D-SUB 双胞      ZL202020916368.3   实用新型     2020.05.25


                                          3-3-2-6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胎连接器

                  后盖搭接结构改进的 D-sub
77    昆山维康                                     ZL202020899157.3      实用新型     2020.05.25
                  高密度连接器
                  改进插拔加强结构的 2.54 间
78    昆山维康                                     ZL202020356410.0      实用新型     2020.03.19
                  距板端连接器座
                  PC 板端防松脱免干扰母座连
79    昆山维康                                     ZL202020355449.0      实用新型     2020.03.19
                  接器
     注:上述专利均为原始取得,其中,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利的有效期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以下境外专利:

序     专利      专利                                                                      有效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国家    申请日
号     权人      类型                                                                      期
       维峰      实用      一种防止端子弹片
 1                                              CN201821752144.2      德国   2018.10.26    10 年
       电子      新型      变形的电连接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专利均系通过自行申请方式取得,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
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的上述专利的所有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法律纠
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对上述专利所有权的行使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况。


     (三)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如下土地使用权:

序                                                         土地面积          权属
       权利人           坐落位置      使用权证号                2     用途            终止时间
号                                                           (m )          来源
                                    昆集用(2006)
                  昆山市千灯镇                                        工业
 1    昆山维康                      第 22006118048         7,333.30          流转    2056.10.07
                  宏洋支路南侧                                        用地
                                    号


     发行人已于2021年4月完成募投用地招拍挂手续并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面积14,701.55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发行人正在办理相关产权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
                                              3-3-2-6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如下房屋所有权:

序
           所有权人       证书编号           座落位置         面积(m)     终止日期       用途
号
                       昆房权证千灯字    昆山市千灯镇七浦                                 泵房配
 1         昆山维康                                              60.44     2056.10.07
                       第 181008169 号   西路 211 号 1 号楼                                 电
                       昆房权证千灯字    昆山市千灯镇七浦
 2         昆山维康                                              104.1     2056.10.07      门卫
                       第 181008170 号   西路 211 号 2 号楼
                       昆房权证千灯字    昆山市千灯镇七浦
 3         昆山维康                                           3,399.88     2056.10.07      厂房
                       第 181008171 号   西路 211 号 3 号楼
                       昆房权证千灯字    昆山市千灯镇七浦
 4         昆山维康                                           3,531.02     2056.10.07      厂房
                       第 181008172 号   西路 211 号 4 号楼
                       昆房权证千灯字    昆山市千灯镇七浦
 5         昆山维康                                           2,551.53     2056.10.07      厂房
                       第 181008173 号   西路 211 号 5 号楼


          (五)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
的房屋租赁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址       租赁面积(m)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东莞市虎门镇路东                     2018.01.01-       办公、生
     1      维峰电子   丰正堂                           31,150
                                社区长兴路 01A                       2027.12.30        产、宿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上述租赁房产所在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土
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租方丰正堂已取得东府国用(2005)第特1287号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屋的出租方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其已取得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发行人系依法租赁,其租赁合法有效。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就上述厂房使用可能出现任何纠纷,或导致公司需要另租其他生产经营场地进行
搬迁、或被有权政府部门罚款、或被有关当事人要求赔偿,本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
全额补偿公司搬迁费用、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费用,确保公司不会因
此遭受任何损失。”2021年1月,发行人取得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发行人报告期
内无违法违规情况的证明,此外,发行人已于2021年4月完成募投用地招拍挂手续并
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位于东莞市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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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大宁社区,面积14,701.5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发行人正在办理相关产
权证明。因此,上述租赁房产瑕疵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
同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核查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名单如下:


  年度                客户名称               年度            供应商名称

           泰科电子                                 深圳市多鑫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20                                       2020
           合肥鑫硕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年度                                       年度
           Würth Electronics                       东莞市金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克琛達電子有限公司                   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

           泰科电子                                 深圳市多鑫实业有限公司

           香港克琛達電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19                                       2019
           Würth Electronics                       深圳市宏利电镀制品有限公司
  年度                                       年度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克琛達電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多鑫实业有限公司

           泰科电子                                 东莞市金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18                                       2018
           Würth Electronics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年度                                       年度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哲久塑胶有限公司

           深圳市开合电子有限公司                   芜湖楚江合金铜材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与上述供应商、客户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为发行人前员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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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二)重大销售合同


     公司专业从事工业控制连接器、汽车连接器及新能源连接器的研发、设计、生
产和销售,发行人通常以销售订单的形式向客户进行供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合同签订
                     合同相对方        签署时间      合同内容    合同类型      合同期限
号     方
                香港克琛达电子有                    按照订单执
1    维峰电子                         2019.10.22                 框架协议   长期有效
                限公司                              行
                泰连电子香港有限                    排针、排母、            2020.8.17-202
2    维峰电子                         2020.09.23                 框架协议
                公司                                DIN、简牛               5.8.16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
3    维峰电子                         2020.10.12    电子连接器   框架协议   长期有效
                公司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                    按照订单执
4    维峰电子                         2020.09.28                 框架协议   长期有效
                链管理有限公司                      行
                深圳市开合电子有                    按照订单执
5    维峰电子                         2018.01.03                 框架协议   长期有效
                限公司                              行
                W ü rth Elektronik                 按照订单执
6    维峰电子                         2021.01.06                 框架协议   长期有效
                France SAS                          行
                                                                            12 个月,未提前
                合肥鑫硕电气科技                    按照订单执
7    昆山维康                         2017.12.25                 框架协议   终止则每年自
                有限公司                            行
                                                                            动连续生效
                                                    按照订单执
8    维峰电子   Pancon Gmbh           2021.02.19                 框架协议   长期有效
                                                    行
                                                                            12 个月,未提前
                深圳市正联电子有                    按照订单执
9    维峰电子                         2017.12.08                 框架协议   终止则每年自
                限公司                              行
                                                                            动连续生效
                                                                            有效期 1 年,未
                Delta Electronics
                                                    按照订单执              提前终止则每
10   昆山维康   Int’l(Singapore)     2018.05.09                 框架协议
                                                    行                      年自动连续生
                Pte.LTD.
                                                                            效
                                                    按照订单执
11   香港维峰   HAMO Asia Limited     2020.10.30                 框架协议   长期有效
                                                    行
                                                                            12 个月,未提前
                海夫特实业有限公                    按照订单执
12   维峰电子                         2018.01.18                 框架协议   终止则每年自
                司                                  行
                                                                            动连续生效
                                                                            12 个月,未提前
                                                    按照订单执
13   维峰电子   粮德精密有限公司      2020.12.26                 框架协议   终止则每年自
                                                    行
                                                                            动连续生效

                                         3-3-2-6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                 按照订单执
14   昆山维康                      2021.01.11                 框架协议   长期有效
                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


     (三)重大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部分供应商签署了框架合同;采购过程中,公司以采购订单的形式向
供应商进行采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如下:

序   合同签订
                     合同相对方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合同期限
号     方
                深圳市多鑫实业有   按照订单                   2018.11.25-2021.11.24
 1   维峰电子                                    框架协议
                限公司               执行                     2019.08.08-2022.08.07
                福建紫金铜业有限   按照订单
 2   维峰电子                                    框架协议     2019.08.13-2022.08.12
                公司                 执行
                东莞市金乐金属材   按照订单                   2018.11.16-2021.11.15
 3   维峰电子                                    框架协议
                料有限公司           执行                     2019.08.22-2022.08.21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   按照订单                   2018.11.21-2021.11.21
 4   维峰电子                                    框架协议
                品有限公司           执行                     2019.08.08-2022.08.07
                深圳市宏利电镀制   按照订单                   2018.11.23-2019.11.22
 5   维峰电子                                    框架协议
                品有限公司           执行                     2019.08.08-2022.08.07
                中山市金针金属表   按照订单
 6   维峰电子                                    框架协议     2020.09.03-2023.09.02
                面处理有限公司       执行
                东莞市哲久塑胶有   按照订单                   2018.11.21-2021.11.20
 7   维峰电子                                    框架协议
                限公司               执行                     2019.08.08-2022.08.07
                东莞杨鼎贸易有限   按照订单                   2018.11.19-2021.11.18
 8   维峰电子                                    框架协议
                公司                 执行                     2019.08.09-2022.08.08
                东莞玖臻贸易有限   按照订单                   2018.11.18-2021.11.17
 9   维峰电子                                    框架协议
                公司                 执行                     2019.08.07-2022.08.07
                东莞市信华精密技   按照订单
10   维峰电子                                    框架协议     2020.09.16-2023.09.15
                术有限公司           执行
                昆山鑫桦祥贸易有   按照订单
11   昆山维峰                                    框架协议     2020.07.28-2022.07.28
                限公司               执行
                东莞市金针电子科   按照订单                   2018.12.10-2021.12.10
12   维峰电子                                    框架协议
                技有限公司           执行                     2019.08.20-2022.08.19
                安徽芜湖楚江合金
13   维峰电子                        订单          —                    —
                铜材有限公司
     注:框架合同的合同内容与合同金额最终按照订单执行。


     (四)借款合同



                                      3-3-2-6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

                                                         金额         合同            担保
 借款人        贷款人              签署日
                                                       (万元)       期限            方式
维峰电子    中国建设银行      2020 年 7 月 27 日       1,000.00       1年           保证、质押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

                                                             金额            合同        担保
  借款人         贷款人                签署日
                                                           (万元)          期限        方式
 维峰有限        中国银行        2017 年 9 月 18 日         700.00           3年      保证、质押

 维峰有限      中国建设银行      2018 年 3 月 13 日         490.00           1年      保证、质押

 维峰有限        中国银行         2018 年 6 月 6 日         800.00           1年      保证、质押

 维峰有限      中国建设银行      2019 年 6 月 10 日         490.00           1年         保证

 维峰电子        中国银行        2019 年 10 月 31 日        800.00           1年         保证

 维峰有限        中国银行        2018 年 3 月 22 日         500.00           3年      保证、抵押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发行人已于2021年4月完成募投用地招拍挂手续并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面积14,701.55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款为2,647万元。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未违反
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潜在纠纷,合同继续履行不存
在法律障碍。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
在潜在纠纷。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八)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情况外,


                                            3-3-2-6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九)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已结清、规范,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增资扩股情形


    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
股本及其演变”。


    (二)2018年11月,收购昆山维康


    1、维峰有限和昆山维康召开股东会决议


    2018年6月25日,经维峰有限股东会决议,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李文化、刘昌盛、
李倦满合计持有的昆山维康的100%股权。2018年6月25日,昆山维康召开股东会并作
出决议,同意李文化将持有昆山维康91%股权(计注册资本910万元)转让给维峰有
限;同意刘昌盛将持有昆山维康5%的股权(计注册资本50万元)转让给维峰有限;
同意李倦满将持有昆山维康4%的股权(计注册资本40万元)转让给维峰有限。


    2、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2018年6月25日,李文化、刘昌盛、李倦满分别与维峰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及补充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合计为1,927.52万元。


    3、出具评估报告


    昆山众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昆众信评报字(2018)第348号《评估报告》,截
至2018年5月31日,昆山维康净资产评估值为1,927.52万元。



                                 3-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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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


    2018年11月9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昆山维康的本次变更登记备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收购昆山维康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三)设立香港维峰和欧洲维峰


    1、2018年1月,设立香港维峰


    香港维峰于2018年1月23日依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并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
注册处核发的《公司注册证明书》,注册地址为FLAT/RM 1105 BLK2 11/F CHEUNG SHA
WAN PLAZA 833 CHEUNG SHA WAN ROAD KL,香港维峰现时的股本为港币10,000元,已
发行股份数目为10,000股普通股,全数股份已缴付。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持有香港维峰100%股权。


    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取得广东省商务厅核发的境外投资证第N4400201800148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于2018年8月17日取得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
粤发改外资函[2018]4193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公司已就其投资香港维
峰事项履行了商务部门和发改委部门的备案程序。


    2、2019年9月,投资欧洲维峰


    欧洲维峰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在意大利注册成立,2019 年 9 月香港维峰认购欧
洲维峰 2.6 万欧元新增股本并持有其 52%股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欧洲
维峰注册资本为 5 万欧元,经营范围为“商业咨询和代理、市场调查和数据处理、
商业许可开发及批发贸易”。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香港维峰持有欧洲维峰
52%股权。


   公司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就其通

过香港维峰对欧洲维峰进行再投资的事项履行了商务部门的备案程序。


    (四)投资并注销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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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8年1月,香港维峰投资取得WCON EUROPE S.R.L 52%股权,后于2020年3月注
销,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注销前持股比例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注销日期
                                                    (万欧元)       (%)
            WCON EUROPE
    1                     2017.11.03   2020.03.20       5             52%
               S.R.L


    (五)重大资产购买


    发行人已于2021年4月完成募投用地招拍挂手续并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面积14,701.55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款为2,647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已完成的资产变化行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
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
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其公司章程经历过如下修订:


    1、发行人于2019年7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各发起人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2019年6月28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在东莞市市监局
备案。


    2、2019年12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
公司引进新增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3、2020月4月5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变
更引进新增股东事项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3-3-2-7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2020年5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
意公司引进新增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5、2020年12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
引进新增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6、2021年3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订《公司章程(草案)》,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除上述章程修改情形外,自设立以来,发行人公司章程未发生过其他修改。本
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其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其
制定和修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章程


    为本次发行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该《公司章程(草案)》已经
发行人于2021年3月13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根据监
管机构的审核意见进行相应修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章
程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
制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独立董事
职责、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其经营的特点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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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
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发行人的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维
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2、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4、发行人设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立
了研发中心、制造中心、工程中心、营销中心、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


    5、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制定,该议事规则中对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股东
大会的议事程序、决议和表决、会议记录、决议的执行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
该议事规则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等内容作了规定,以
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3、发行人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
该议事规则对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等内容作了规定,保
障了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4、发行人根据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制定了《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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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确保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规范运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了7次股东大会、9次董事会会议、6次监事会会议,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召开日期                            会议情况

                                       股东大会

    1            2019 年 6 月 28 日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           2019 年 12 月 16 日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            2020 年 4 月 5 日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            2020 年 5 月 10 日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5            2020 年 8 月 6 日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6           2020 年 12 月 14 日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7            2021 年 3 月 13 日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董事会

     1           2019 年 6 月 28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           2019 年 11 月 30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3           2020 年 3 月 19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4           2020 年 4 月 24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5           2020 年 7 月 15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6           2020 年 9 月 20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7           2020 年 11 月 24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8           2021 年 2 月 20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9           2021 年 4 月 24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监事会



                                       3-3-2-7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2019年6月28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               2019年11月30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3               2020年3月19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4               2020年7月15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5           2020 年 11 月 24 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6           2021 年 2 月 20 日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
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
授权行为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
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5名董事,董事会成员为李文化、罗少春、赵
世志、刘海涛、凌永平。其中,李文化为董事长。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3名监事,监事会成员为付家军、陈三刚、李
建国。其中付家军为监事会主席,李建国为职工代表监事。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4名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李文化、谢先国、
赵世志、朱英武。其中,李文化为总经理,赵世志、谢先国为副总经理,朱英武为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该等人员的任职符

                                       3-3-2-7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
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和责任。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董事变化情况


    报告期初,维峰有限执行董事为李文化,未设董事会。


    2019年6月2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股
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董事会董事进行选举,并推选李文
化、罗少春、赵世志担任董事,刘海涛、凌永平担任独立董事。2019年6月28日,公
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文化为董事长。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董事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其他变化。


    2、监事变化情况


    报告期初,维峰有限监事为罗少春,未设监事会。


    2019年6月12日,维峰有限召开职工代表会议,选举李建国为职工代表监事;2019
年6月2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
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付家军、陈三刚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
代表监事李建国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2019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选举付家军为监事会主席。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监事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其他变化。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报告期初,李文化担任维峰有限总经理。


    2019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李文


                                  3-3-2-7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化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赵世志、谢先国为副总经理的相关议案。


    2020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朱英武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的议案。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其他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变化情况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皆因《公司章程》规定、经营管理需要等正常原
因而发生,不会对发行人治理结构、经营决策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最近两年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2019年6月28日,经发行人创立大会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海涛、
凌永平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现任2位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任职资格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文
件对独立董事的职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现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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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纳税(费)基础                          税率
                                                         2018 年 5 月 1 日之后为 16%
                  境内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019 年 4 月 1 日之后为 13%
    增值税                       研发服务                            6%

                             简易计税方法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按照房产原值的 70%(或租金收入)为纳
    房产税                                                       1.2%、12%
                                 税基准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本公司                                    15.00

                 昆山维康                                   15.00

                 香港维峰                                   16.50

                 欧洲维峰                                   24.00

             WCON EUROPE S.R.L                              24.00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
受如下税收优惠:


    1、2017年12月,维峰有限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
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签发的编号为GR201744008435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维峰有限自2017年度至2020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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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得税。2020年12月9日,发行人取得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签发的编号为GR20204400979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2018年11月,昆山维康取得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83200544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昆
 山维康自2018年度至2020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政府补助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金额(元)
序号                  补助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7 年企业研发补助
 1                                                 —            —           359,014.00
       项目款
 2     东莞市经信局技改造资金                      —            —           330,000.00
       东莞市经信局智能化改造项目补助(第
 3                                                 —            —           259,900.00
       二批)
       东莞市财政局虎门分局 2017 年创新驱动
 4                                                 —            —           150,990.00
       专项资金补助
 5     东莞市科技局 2017 年企业研发财政补助        —            —           104,286.00
       收到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动化项目
 6                                                 —         194,900.00         —
       补助
 7     收工业和信息化局自动化项目款                —         194,900.00         —
       2018 年度第二批企业研发费用省级财政
 8                                                 —         100,000.00         —
       奖励金
       2020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
 9     (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资     1,410,000.00       —              —
       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2018 年度虎门镇创新驱动和加工贸易项
 10                                             358,000.10       —              —
       目
       东莞市虎门镇政府工业信息科技局企业
 11                                             175,665.00       —              —
       配套资助和奖励
       2020 年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
 12                                             501,900.00       —              —
       息化发展专题两化融合应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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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3   2018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00,000.00     —               —

14   其他                                 438,693.70   168,728.81      232,045.00

                     合计               2,984,258.80   658,528.81    1,436,235.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以及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
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
间能够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偷税、
漏税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工业控制连接
器、汽车连接器及新能源连接器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
于高污染行业。


     2、经本所律师查询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遵守环境
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存在环境破坏、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
的情形,未发生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亦未出现
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污染事件。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用于主营业务,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
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审批;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事项,无需取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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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根据公司提供说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上述相关募投项目尚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文件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我
国现行项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近三年没有因违反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发行人主要从事工业控制连接器、汽车连接器及新能源连接器的研发、设计、
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制定了相关的产品质量内部控制制
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
内遵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法律、
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1    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44,098.51          44,098.51

  2    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70.73            6,270.73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60,369.24          60,369.24


      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经先行投入上述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将部分
用于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先行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
其余资金将用于项目后续投资。募集资金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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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或备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
东大会批准。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及环评批复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文号            项目环保批文
        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
 1
        目                           2103-441900-04-01-289584          注1
 2      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                     注2

    注1:发行人已于2021年4月完成募投用地招拍挂手续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注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规定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事项,无需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发行人已于2021年4月完成募投用地招拍挂手续并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面积14,701.55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办理土地
使用权登记手续;同时,发行人承诺将确保在依法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关于相关募投
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后,再启动相关建设项目施工工作。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用
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除上
述相关募投项目尚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文件外,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公司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帐户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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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如下:成为国际
知名、国内领先的高端精密连接器解决方案服务商。在连接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集中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公司将根据连接器行业特征及趋势,同时结合应用领域
发展、产品技术更迭最新动向,在高端精密连接器领域进行细分精耕,争取在材料
科学、电镀工艺等关键技术上实现突破,为解决国内关键元器件“卡脖子”问题贡
献力量。同时公司还将紧密贴合客户需求,把握国产化替代市场机遇,在“国内循
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秉承“专注、超越、共赢”
的核心价值观,加强与下游大客户深度合作,引领国内连接器行业新一轮发展浪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发行人的
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作出的确认与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
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等网
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
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
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
布栏的查询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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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李文化出具的说明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审
阅及讨论,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核
查,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不
存在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发表总体性结论意见如下:


    1、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各项实质条
件;


    2、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2-8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和深交所同意上市挂
牌交易。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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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章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周燕




                                                    张鑫




                                                    袁锦




                                                 朱璐妮


                                            年   月        日




                                 3-3-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