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2-08-17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电子”、“发行人”或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以下简
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
证上〔2021〕9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
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深证上〔2020〕48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注册
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以下简称“《承
销规范》”)、《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
〔2021〕21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
(中证协发〔2018〕14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
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
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
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2 年 8 月 26 日(T 日),其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投资者在 2022 年 8 月 26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
相关要求在 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
投资者平台(https://ipo-jxc.swhysc.com)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签署承诺
函及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上传。
    在询价开始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
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
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
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3、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
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
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申万宏源维峰电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以及保荐机构
相关子公司跟投(或有)组成。如本次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

                                     2
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
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
“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
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
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
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
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创新
投”)。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
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符合《管理规则》中确定的条件及
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
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6、初步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2 日(T-4 日)的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网下投资者在本次初步询价开始前,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
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
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
    参与创业板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
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
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
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
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
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3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
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
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
数量不得超过 55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50.4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
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
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
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 2022 年
8 月 15 日(T-9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
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
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参与本次维峰电子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 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中
午 12:00 前将资产证明材料及相关核查材料通过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
平台(https://ipo-jxc.swhysc.com)提交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参与询价的
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并确
保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
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
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
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维峰电子(广东)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
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
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
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需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页面显示“维峰电子初步询价已
启动(待开始)”后、初步询价当天(2022年8月22日,T-4日)上午9:30前,通
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
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

                                   4
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
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
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
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
资金规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
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数据以初步
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2年8月15日,T-9日)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平台上
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
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
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
私募基金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2年8月15日,T-9日)
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自营投资账
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料(资金规模截至2022年8月15
日,T-9日)(加盖公司公章)。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向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
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
产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
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
内如实填写截至2022年8月15日(T-9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
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
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5
    7、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剔除不符合投资者条件(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及核查程序”)
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
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
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申报
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申购时
间也相同的,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由后至前的顺
序进行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并且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所
有符合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
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
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
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
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评估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超出剔除最高报价后
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
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及超出
幅度;并审慎合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
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报价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报价,申报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
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
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聘
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
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
发表明确意见。
    8、投资风险提示安排:初步询价结束后,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

                                  6
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
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
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
定价的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9、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
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均应通过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平台
(https://ipo-jxc.swhysc.com)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参
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
《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10、市值要求:
    网下投资者: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2 年 8 月 18 日,T-6 日)
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
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1,000 万元(含)。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
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
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6,000 万元
(含)。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

                                    7
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网上投资者: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
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2022 年 8 月 26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
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
法(2020 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者除外)。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
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
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2 年 8 月 24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
(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T 日)申购
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
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
       11、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
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2、本次发行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
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
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
告中的“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3、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维峰电子
(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
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
新股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
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
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
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
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8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
号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
账户在 2022 年 8 月 30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
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
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
纳申购资金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4、中止发行情况: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
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
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本公告“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15、违约责任: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
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交
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
得参与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
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
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
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6、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维
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9
       1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影
响本次发行的会后事项。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
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
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
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 C39)”。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
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
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创业板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
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
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
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
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维峰电子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832.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1079 号)。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维峰电子”,股票代码为
“30132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
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 C39)”。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832.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25.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
                                     10
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7,326.2396 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748,000 股,占发行数量的 15.00%。
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维峰电子创
业板战略配售 1 号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即不超过 1,832,000
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6,930.00 万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申万创新投跟投数
量预计为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不超过 916,000 股(如本次发行价格
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
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
平均数孰低值,申万创新投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回拨至网下
发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0,900,500 股,约占扣除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4,671,500 股,
约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
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
回拨情况确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
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
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4、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2 日(T-4 日)的 9:30-15:00。在
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
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符合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确定的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参与初步询价。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
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

                                     11
15:00。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
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的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根据《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注册制网
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
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及核查程序”。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
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
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均应通过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
者平台(https://ipo-jxc.swhysc.com)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承诺函》
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
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
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
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
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
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向其进行配售。
    5、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将进行管理层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本次网
上路演将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T-1 日)进行。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2 年 8 月 24 日(T-2 日)刊登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6、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
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550 万

                                    12
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投资者须如实提交总资产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申购金额不得超过《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
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
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
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 2022 年 8 月 15 日(T-9 日)的资
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公告“五、定
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的相关安排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2 年 8 月 25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
中披露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关联方核查结果
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
购情况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T 日)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
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七、本次发行回
拨机制”。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上申购与网下申购,但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10、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比例配售)”。
    11、2022 年 8 月 30 日(T+2 日)当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
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3
    12、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出现违反
《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情形的,将于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网下投资者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投资者
报价,或者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等;
    (3)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4)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5)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审慎报价;
    (6)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报
价;
    (7)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且未被主承销商剔除;
    (8)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
回扣等;
    (9)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0)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1)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2)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3)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14)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13、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2 年 8 月 17 日(T-7 日)登载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 网 址
www.stcn.com ; 证 券 日 报 网 , 网 址 www.zqrb.cn ; 经 济 参 考 网 , 网 址
www.jjckb.cn)的《招股意向书》。
    14、为切实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投资者需登录保荐机构(主承销

                                        14
商)网站 http://tjjd.swhysc.com,仔细阅读投资者教育基地的内容,并请登录中
国投资者网 https://www.investor.org.cn/,了解投资者资讯速递、知识普及、权益
维护等内容。投资者需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适当投资。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维峰电子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832.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
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
监许可〔2022〕1079 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 “维峰电子 ”,股票代码为
“30132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
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
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
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以及保荐机构相
关子公司跟投(或有)组成。如本次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
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
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跟投主体为申万创新投。
    3、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
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
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
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15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 18,32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
安排老股转让。

    (三)战略配售及网下、网上发行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8,32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本
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73,262,396 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748,000 股,占发行数量的 15.00%。
其中,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
即不超过 1,832,000 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6,930.00 万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申万创新投跟投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不超过 916,000 股(如
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
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
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申万创新投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
配售),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七、本次发行回
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0,900,500 股,约占扣除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4,671,500 股,
约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受回
拨机制的影响,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2 年 8 月 30 日(T+2 日)
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
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
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
排详见本公告“五、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16
    (五)配售方式
    本次发行拟对网下投资者分类配售,对同类投资者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同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均应通过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平台
(https://ipo-jxc.swhysc.com)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参
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承
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维峰电子创业
板战略配售 1 号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
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申万创新投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
的战略配售跟投,本次跟投(如有)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七) 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1、    发行时间安排


                                    17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招股意向书》、《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
      T-7日
                   示公告》等相关公告文件
  2022年8月17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承诺函、关联关系核查表及其他核查资料
    (周三)
                   网下路演
      T-6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承诺函、关联关系核查表及其他核查资料
  2022年8月18日
                   网下路演
    (周四)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承诺函、关联关系核查表及其他核查资料
      T-5日
                   (当日中午12:00前)
  2022年8月19日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12:00前)
    (周五)
                   网下路演
                   初 步 询 价 日 ( 通 过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 , 初 步 询 价 时 间 ( 9:30-
      T-4日
                   15:00)
  2022年8月22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
    (周一)
                   战略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截止日
      T-3日
  2022年8月23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提交材料进行核查
    (周二)
      T-2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022年8月24日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周三)       确定战略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
      T-1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2年8月25日
                   网上路演
    (周四)
                   网上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T日
                   网下申购日(9:30-15:00)
  2022年8月26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周五)
                   网上申购配号
     T+1日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22年8月29日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周一)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T+2日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
  2022年8月30日
                   股认购资金)
    (周二)
                   网下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时点16:00)
     T+3日
  2022年8月31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周三)
     T+4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网上披露
  2022年9月1日
                   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
    (周四)
注:1、2022 年 8 月 26 日(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
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
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4、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
                                            18
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
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同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
行的战略配售;
    5、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将在网
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发行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T-7 日)至 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
的方式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
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
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网下路演,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推介活动全程录
音。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 2022 年 8 月 25 日(T-1 日)进行网上路演回答投资
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内,具
体信息参见 2022 年 8 月 24 日(T-2 日)披露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设立的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以及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申万创新投
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
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申万创新投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
行的战略配售)组成。
    2、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2,748,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其中,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即不超过 1,832,000 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6,930.00 万元;申万创新投
跟投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不超过 916,000 股(如本次发行价格
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

                                      19
 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
 平均数孰低值,申万创新投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最终
 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2 年 8 月 24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
 拨。
       3、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2 年 8 月 30 日(T+2 日)公布的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申万宏源维峰电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
 模的 10%,即不超过 1,832,000 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6,93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申万宏源维峰电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 年 6 月 28 日
       备案时间:2022 年 6 月 30 日
       产品编码:SVT917
       募集资金规模:6,930.00 万元
       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
       参与该资管计划的每个对象均已和发行人或下属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比例、认购股数如
 下: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
序号    参与人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持有比例
 1        朱英武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     2,200.00       31.75%
 2        李小翠           销售经理                核心员工       1,700.00       24.53%
                                            20
3     李文化        董事长兼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1,500.00    21.65%
4     李倦满     昆山维康销售部经理          核心员工       860.00    12.41%
5     周松林          营销中心经理           核心员工       470.00     6.78%
6     肖小平          工程中心总监           核心员工       200.00     2.89%
               合计                                       6,930.00   100.00%
    经核查,上述参与对象中,李文化、朱英武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其余
对象均为发行人的核心员工。发行人核心员工的认定依据为:属于公司团队骨
干、核心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团队三者之一。
    3、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6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引进申万宏源
维峰电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同意签署相应认
购协议及办理相关发行注册程序。
    4、设立情况
    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目前合法存续,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获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备案号为:
SVT917。
    5、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
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
运作;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更换公司相关
业务主要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人员”。因此,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的管
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
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的实际支
配主体。
    6、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
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

                                      21
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且应当承诺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配售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发行人董事
会已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及其下
属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并与发行人或其下属子公司签署了劳动
合同,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7、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维峰电子创业板
战略配售 1 号各参与人出具的承诺,参与人员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
为其自有资金。

    (三)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
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
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跟投主体为申万创新投。
    2、跟投数量和具体情况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申万创新投将按照相关规定参
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5%的股票,具体
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②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
币 6,000 万元;
    ③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
币 1 亿元;
    ④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因申万创新投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价格以及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

                                    22
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申万创新投最终实际认购数
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2 年 8 月 24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
格后确定。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
行。
    如申万创新投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申万创新投将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
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
行人控制权。
    如申万创新投未按《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
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
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3、关联关系
    发行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申万宏源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创新投为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申万创新投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
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申万创新投出具的《申万创新投承诺函》,申万创新投参与战略配售的
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限售期限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
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申万创新投,其获配股票限售
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

                                       23
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配售安排及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
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
    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T-1 日)进行披露。



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及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符合《管理规则》中确定的条件及要求的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
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
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以及《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已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中午 12:
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 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
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
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本次的初步询价。
    4、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 2022 年 8 月 18 日(T-6 日)为基准日,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
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
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1,000 万元(含)。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
询价的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配售对象账户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
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6,000 万元(含)。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

                                   24
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②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
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③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
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④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
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⑤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
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
规模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
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
资产净值。
    ⑥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⑦投资者还应当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提交在监管
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
查材料。
    已注册为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创业板首发股
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规定。私募基
金管理人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及时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其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格或创业板配售对象资格。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中午 12:

                                   25
00 前完成备案。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
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上述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网下投资者黑名单、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
的投资者。
    ⑧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
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
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⑨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未参
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⑨项
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
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
                                  26
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
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上述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均需加盖
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数据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
个交易日(2022 年 8 月 15 日,T-9 日)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平台上
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
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
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9、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 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
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平台(https://ipo-jxc.swhysc.com)完成注册、
配售对象选择、签署承诺函及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上传。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 CA 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
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
资者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自身符合上述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
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
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
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
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一旦提交
报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且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网下投资者条件。如因投资者
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
全部责任。


                                    27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上午 12:00 前)通过申万宏源承销
保荐网下投资者平台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创业
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
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
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注册及信息报备
    请登录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平台(https://ipo-jxc.swhysc.com),根
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
器),在 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用户注册及信息报备。
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
于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
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
步骤在 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项目列表——维峰电子——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
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
正确的证件号码和正确的证券业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
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认,视
同为同意并承诺《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
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

                                    28
资者均需提交《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
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
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
安排。网下发行部分,所有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网下
投资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按照比例进行限售处理,限售比例
为10%,若不足1股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6个月。
    (2)所有投资者均须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有投资者均须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
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
表》时需上传EXCEL版和PDF版(加盖公章)。
    (4)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
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
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
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
EXCEL版和PDF版(加盖公章)。
    (5)所有投资者均须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提交配售对象的资产证明材料,
包括:
    ①《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Excel电子版:机构投资者须在投资者资料
上传页面上传其拟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
模汇总表》。投资者可在“模板下载”中下载该模板。
    ②投资者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询价的拟申购金额不
超过其资产规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的资产证明文件扫描件,其中,公募基
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
作日 2022 年 8 月 15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
外部证明机构章);自营投资账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

                                   29
料(资金规模截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T-9 日)(加盖公司公章)。提供的资产
证明金额应与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数据一致。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平台上
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
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发行
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所造成的后果由
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须如实提交总资产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申购金额不得超过《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
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6)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
要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由基金业
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7)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
畅通)。
    本次投资者报备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原件。网下投资者需承诺电子版文件、
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内容一致。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
资者未按要求在 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中午 12:00 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
成备案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将
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 2022 年 8 月 17 日(T-7 日)至 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12:00 期间(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
号码为 010-88085885、010-88085943。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
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包括但不

                                      30
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
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
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
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
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
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
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
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若参与维峰电
子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
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且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网下投资者条件。如因投资
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
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
2022 年 8 月 17 日(T-7 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上传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在询价开始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
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
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
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2、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
材料存档备查。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网下投资者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研究
报告应包含相关参数设置的详细说明、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
建议。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
的 20%。

                                   31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
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
过程相关材料。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参与询价的网
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
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 CA 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4、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22 年 8 月 22 日(T-4 日)的 9:30-15:00。在上
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
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的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参与初步询价。
    5、参与创业板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
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
价的 120%。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
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
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
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
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
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
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
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
数量不得超过 55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50.46%。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
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需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页面显示“维峰电子初步询价已
启动(待开始)”后、初步询价当天(2022 年 8 月 22 日,T-4 日)上午 9:30

                                    32
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
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
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
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
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
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
资金规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
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数据以初步
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2 年 8 月 15 日,T-9 日)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平台上
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
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
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
私募基金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2 年 8 月 15 日,T-9 日)
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自营投资账
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料(资金规模截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T-9 日)(加盖公司公章)。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向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的资产规模
或资金规模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
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
产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
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
内如实填写截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T-9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
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
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33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
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①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
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
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
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
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
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
的全部后果”。
    ②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
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
售对象拟申购价格×550 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 “资产规模是否超过
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
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
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
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
模金额。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
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
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 2022 年 8 月 15 日(T-9 日)的资产规模
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
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
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6、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证券业

                                   34
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
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
2022 年 8 月 19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未能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
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55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所列
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8)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网下投资者黑名单、异常名单和限制名
单的投资者;
    7、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
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公司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投资者报价,
或者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等;
    (3)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4)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5)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审慎报价;
    (6)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报
价;

                                    35
   (7)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且未被主承销商剔除的;
   (8)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
回扣等;
   (9)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0)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1)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2)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3)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14)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8、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
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
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五、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1、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
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
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情况,
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拟申
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
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申购时间也相同的,按照深交所
网下发行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剔除报价最
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并且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符合规定的网下投资者
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
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
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

                                 36
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评估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超出剔除最高报价后
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
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及超出
幅度;并审慎合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
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报价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报价,申报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
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可参与网下
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并在
2022 年 8 月 25 日(T-1 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
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
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确定发行价格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
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
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
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
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的孰低值的,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
                                   37
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发生上述情形,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
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
    5、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
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
于 10 家;少于 10 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
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
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
发行。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6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网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
申购记录,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
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拟申报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上限。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申购。

    网下投资者在 2022 年 8 月 26 日(T 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
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 2022 年 8 月 30 日(T+2 日)缴
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6 日(T 日)的 9:15-11:30,13:00-
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2022 年 8 月 26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
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
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38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2 年 8 月 24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
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
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2 年 8 月 26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资金,
2022 年 8 月 30 日(T+2 日)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披露的中签结果
缴纳认购资金。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
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
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于 T 日
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
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T-2 日)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回拨机制如下:如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小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
回拨至网下发行,《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如果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等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则不进行回拨,初始网下、网上发行数
量不变。上述回拨情况将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T-1 日)在《发行公告》中进行
披露。

    2、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

                                    39
倍数未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
且不超过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的 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70%。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
限售的 10%的股份,计入前述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
    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指扣除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后的网下、网上发行
总量。
    3、在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
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
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
制,并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T+1 日)在《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比例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对网下投资者采
取同类投资者比例配售方式进行网下配售。具体配售原则如下: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
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
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
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并对同类别网下投资者采取比例配售方式
进行配售: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为 A 类投
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为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
RB;
                                  40
    (3)所有不属于 A 类、B 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C 类投资者的配
售比例为 RC;
    3、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RC。

    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向 A 类投资者配售,
安排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股票向 B 类投资者配售。如果 A 类、B 类投资者的有
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可调整向 B 类投资者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
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
    (2)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 C 类
投资者配售,并确保 A 类、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 C 类,即
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4、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
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
的零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
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
对象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
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
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
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41
    5、网下配售股份的限售
    (1)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
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2)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2 年 9 月 1 日(T+4 日)刊
登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限售结果。
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九、投资者缴款

    (一)战略投资者缴款

    2022 年 8 月 22 日(T-4 日)前(含当日),维峰电子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
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
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申万创新投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实施跟投,并在 2022 年 8 月 22 日(T-4 日)前(含当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
的金额,申万创新投将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T-2 日)前(含当日)缴纳差额部
分认购资金。
    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
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2 年 9 月 1 日(T+4 日)对战
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42
    2022 年 8 月 30 日(T+2 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初
步询价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
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则其管理的配
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
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
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
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
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
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
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未注明或备注信
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的各家银行开立了
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
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
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2 年 9 月 1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
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
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
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
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北交所、

                                   43
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三)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
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2 年 8 月 30 日(T+2 日)日终有
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
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
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
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
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四)未缴款情况处理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主
承销商包销。
    对于因网上认购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
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股,可不为 500 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
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十、认购不足及弃购股份处理

    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
额部分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
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
                                  44
纳申购资金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申万宏源承销保
荐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即 5,496,000 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等具体情况请见 2022 年 9 月 1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拟申购总量 1%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
者数量不足 10 家;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
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
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
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
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
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形;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证监会对证券
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
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公告
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
                                   45
机构(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
的退款事宜。
    中止发行后,在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
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
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长兴路 01A
    电话:0796-85358920
    传真:0769-85358915
    联系人:朱英武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电话:010-88085885,88085943
    传真:010-88085254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8 月 17 日




                                   46
(此页无正文,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8   月 17 日
(此页无正文,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2   8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