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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9-21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
订,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修订,以下简称《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不设
副董事长。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 1/3。独立
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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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及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
制度,对委员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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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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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未达到董
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同意授权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除按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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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
的文件;
     (四)审查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 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不满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 0.5%的关联交易;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
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
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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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
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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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
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或董事会印章的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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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
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
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
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应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履行职责,董事会应提供
相应的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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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
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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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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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
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
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
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
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
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部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
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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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全体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
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
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
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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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
性融资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决策
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如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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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由董
事会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六)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
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标准的提供
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
     (七)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由董事会审批;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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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
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
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
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
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
决议。
     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
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
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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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
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
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
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
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
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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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
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
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
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
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
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 1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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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按照规定向有关部
门和机构上报会议决议等有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
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
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本规则经董事会修订后,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凡未加特别说明的,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多于”
“低于”“过半”,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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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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