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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9-21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2 修订,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
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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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其中 1 名监事系职工代表
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第四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
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
检查。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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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
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行。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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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
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
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提交有关
公司过去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以及对公司提交的财务报
告的分析和评价意见;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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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根据需
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
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
券事务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证券事务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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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第十五条 监事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证券事务部或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和有
关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
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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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或通讯等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
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事务部。监事不应
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
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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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
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
和书面表决等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监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
有关人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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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参照
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
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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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
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修订后,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凡未加特别说明的,本规则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多于”“低
于”“过半”,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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