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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2-09-21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保荐机构”)作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电子”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维峰电
子使用超募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
查情况和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号),同意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
格为78.80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361.60万元,扣除
不 含 增 值 税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1,862.80 万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32,498.8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户管理。2022年9月2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616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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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44,098.51            44,098.51
  2     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70.73             6,270.73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60,369.24            60,369.24

      三、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部分募集
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
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使用超募资
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增加公司收益、增加股东回报。

      (二)额度及期限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12.00亿元(含本数)的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决议有效期内,上述额
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即任意时点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不超过上述额度。闲置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具体产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规定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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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进展跟进事宜。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六)收益分配方式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
 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其他说明

    公司与提供投资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超募资金及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进度,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超募资
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会受宏观经济
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
该项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系统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3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现金
管理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2、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
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
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
用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0亿元(含本数)的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进行的。公
司严格控制风险,拟购买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等条件,
并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应的审批程序,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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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影
响公司生产运营,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除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外,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及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不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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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盛培峰                 吴隆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