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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9-21  

                            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4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召开了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
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 号)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32.00 万股。根据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616 号),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5,494.2396 万元变更为 7,326.2396 万元,公
司股份总数由 5,494.2396 万股变更为 7,326.2396 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发行,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
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上述事项的变更
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维峰电子(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已经 2021 年 3 月 13 日召开
的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实施。


    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维峰电子(广
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变更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经深圳证券交
    公司于【 】年【 】月【 】日
                                      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于 2022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于【 】
                                      年 5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下简称“证监会”)注册批复,首次向社会
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32 万股,于 2022
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 】年【 】
                                      年 9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所”)上市。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326.2396 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新增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公司发     公司股份总数为 7,326.2396 股,公司
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深交所批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公司股份的活动。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款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第(一)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任。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纳股金;
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得退股;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连带责任。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划;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方案、决算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和弥补亏损方案;
                                      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修改本章程;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务所作出决议;
                                      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担保事项;
                                      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 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30%的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的其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登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拟 讨论 的 事项需要独 立董 事发表意 见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事的意见及理由。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 午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3:00。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
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交股东大会审议;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还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3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
人民币。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交股东大会审议;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产生的利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交     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
过 3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     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
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与关联法人    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
发生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人民币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经理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的;                                     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赠 现金 资 产和提供担 保除 外)金额在    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     取其绝对值计算。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             本条中的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       对子公司投资、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本条中的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的其他交易。其中,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风险投资等);   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其中,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投资以及除对子公司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
风险投资以及除对子公司担保以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实
施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
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第一百三十条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时,总            公司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经理具有以下权限,超过以下权限之一       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时,总经理具有
的,应按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以下权限,超过以下权限之一的,应按程序
议批准: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的 1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的 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       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入的 10%,或在 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   或在 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
万元人民币以下;                         币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一 个会 计 年度经审计 净利 润绝对值的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10%,或在
10%,或在 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100 万     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
元人民币以下;                           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资产绝对值的 10%,或在 10%以上但绝对     值的 10%,或在 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1,000
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万元人民币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10%,或
10%,或在 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100 万     在 1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
元人民币以下;                           下;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
金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                 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人民币,或交      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人民币,或交易金额在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交易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交易金额低于公司
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 0.5%。
绝对值的 0.5%。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不得兼任监事。                     兼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通过。
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注:因新增条款,除以上修订内容之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编号相应顺延,且其他
引用条款编号也相应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订或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及内容保持不变。公司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以上
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修订后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修订后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