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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2-09-21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
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发生不必要
的关联交易,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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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
外,必须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
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
构;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发表独立意见;
     (七)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
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
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
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八)签订书面协议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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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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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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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
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
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
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
存在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和商业利益关系。
     公司与关联人的管理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
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以及
其他有关事项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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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
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获得相关人员报告的信息
后,应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
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并将关联人名
单下发到各控股子公司和相关部门,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及
董监高任职情况等的变化对公司关联人名单进行持续更新,
并及时下发到各控股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
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
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
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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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三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
事会备案(对于做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
列席参加):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若总经理为关联人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若关
联交易涉及购买或出售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均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策下列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三)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
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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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款所述关联交易需低于下述标准:关
联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低于 5%;但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
     第十五条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虽属于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有权决策的关联交
易,但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三)属于董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董事会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运作的,该
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属于本条第(一)项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若交
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
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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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司应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评估。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五条标准的,适用相关规定。
     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第(一)项: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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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三条第(十一)至第(十
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
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
的规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
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
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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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前述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
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前述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重新履行前述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
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
款。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
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
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关联交易,可以
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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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
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相关决
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
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其他理
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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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属于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决策的关联交易的
   审议,按照 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办公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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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关联交易以及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范围,但董事
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
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应予回避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后,就关
联交易讨论前表明自己回避的情形;该董事未主动做出回避
说明的,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查中判断其具备回避的情形,
应明确告知该董事,并在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该事
由,该董事不得参加关联交易的表决。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及列席的监事会成
员,对关联董事的回避事宜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
关注并发表独立、公允意见,认为董事或董事会有违背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建议董事会纠正。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按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
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下列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
利益发表意见: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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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
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三十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
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
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
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有权审批机构审议确认
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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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
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
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
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
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
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
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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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
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
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
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 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十九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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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制度。


             第八章 关联交易管理、核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关联交易管理的
责任单位,负责关联交易的识别、申报和日常管理。
     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关联交易管
理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
包括:
     (一)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
     (二)及时申报和提供交易信息和资料;
     (三)按时完成审批或披露所需的工作和备案相关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中介机构报告等;
     (四)对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出现异常情况
时及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办公
室或负责公司印鉴管理的人员或部门),在安排合同签署以
及使用公司印鉴前,均须对照公司的关联方清单核查交易对
方是否为公司的关联方。
     如合同对方为公司的关联方,该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通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为关联交易、是否
涉及信息披露,该合同管理部门需在确认该合同涉及的信息
披露和审批程序已完成后,方可安排签署和盖章并应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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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交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
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核查部
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财务
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存在关联交易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办
公室汇报该事项,为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和审计部核
查关联交易等提供必要的支持,应及时提供关联交易统计汇
总信息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对于仅明确了计价方法而无法确定交易总
额的关联交易,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期交
易金额的上限,并提供计算方法和基准,以妥善安排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工作,并实时监控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责任
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致使公司在关联交易审批、关联方占用、信息披露等方面违
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
或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
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关联关系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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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的申报、审核、披露或相关后续事宜的;或者未能以
审慎原则识别和处理各项交易的;
     (二)刻意隐瞒或者协助他人刻意隐瞒关联关系的;
     (三)协助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
     (四)未能在职权范围内,合理、妥善地防止或处理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
为。
     公司关联方(含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如有前款规定
的情形,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
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修订后,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凡未加特别说明的,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多于”
“低于”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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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
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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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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