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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公告2022-09-21  

                        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3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投资协议书》
                         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
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维
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维康”)拟与昆山市千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
称“千灯政府”)签订《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
简称“《投资协议书》”),昆山维康拟在千灯镇范围内变更经营地址并投资建设高
端精密连接器及相关线缆组合的研发、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计划
投资总额为 2.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出让金、设备、建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等)投资不低于 2 亿元,新增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项目用地位于千灯镇
汶浦路南侧、龚巷路西侧,用地面积约 30.15 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项目用地为集体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少于 30 年,地块出让总价为人民币 4,200
万元。

    昆山维康在千灯政府交地后从原址完成搬迁,千灯政府负责协调搬迁过渡厂
房,租金由昆山维康自行承担;昆山维康搬迁后原址由千灯政府国有公司进行收
购,收购价格为人民币 2,906.50 万元。昆山维康在《投资协议书》签订后,将
与昆山市千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原址资产出让协议及本项目用地的不
动产受让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次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获得股东
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名称:昆山市千灯镇人民政府

    2.单位性质:地方政府机关

    3.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昆山市千灯镇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外投资主体情况

    昆山维康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 年 7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   李文化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00 万元
注册地       昆山市千灯镇七浦西路 205 号
股权结构     公司持股 100.00%
             电子连接器、电子连接线、五金冲压件、金属制品、模具、塑胶制品、工业
             自动化设备研发、生产、销售;软件开发;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
经营范围     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昆山市千灯镇人民政府

    乙方: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

    (一)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1.项目投资主体
    乙方系昆山市千灯镇的常驻企业,原经营地址为千灯镇七浦西路205号,注
册资本1,000.00万元。

    2.项目投资金额

    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2.5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出让金、设备、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投资不低于2亿元,新增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3.项目投资内容

    本协议所称的项目,是指由乙方在千灯镇范围内变更经营地址并投资建设的
高端精密连接器及相关线缆组合的研发、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建
成后将依托冲压、注塑、机加工及组装等工艺完成上述项目生产。

    公司拟投资扩产高端精密连接器及相关线缆组合的研发、生产项目项目,总
计划投资总额约为2.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出让金、设备、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等)投资不低于2亿元。项目用地容积率≥2、建筑密度50%-55%、绿
化率10%-15%,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项目全部建成并达产后,预计年产值不
低于人民币3.5亿元(亩均1160万元);纳税不低于人民币1,508万元(亩均50万
元)。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

    1.项目用地位置、面积

    项目用地位于千灯镇汶浦路南侧、龚巷路西侧,用地面积约30.15亩。(具体
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2.项目用地出让价格、年限

    项目用地为集体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少于30年,地块出让总价为人民币
4,200万元,甲方须确保项目用地性质及供地程序合法合规。

    3.项目建设要求

    建筑密度50%-55%,容积率≥2,绿化率10%-15%,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
具体面积根据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建设审批要求予以调整和确定。
    4.产出效益

    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双方商定:2028年作为项目达产考核年度,达产后
年纳税不低于1,508万元(亩均50万元)。乙方承诺在2023年至2028年期间本项目
销售收入和净入库税收指标须达到如下约定:

        年份              销售收入(亿元)        净入库税收(万元)
        2023                   1.50                      600
        2024                   1.50                      600
        2025                   2.00                      800
        2026                   2.50                     1,000
        2027                   3.00                     1,250
        2028                   3.50                     1,508

    如因疫情影响生产等不可抗拒因素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导致本项目当年度
延迟达到本条款约定的产出效益,经乙方申请,且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甲方可
予以乙方延后至下一年度再补足。除此之外,乙方须秉持诚信与勤勉的经营之道,
在2023年至2028年期间完成当年度相对应的销售收入和净入库税收指标,为千灯
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企业力量。

    5.项目监管

    项目实行跟踪监管制度,监管期为6年,前2年为开、竣工期,后4年为达产
期,乙方须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按照协议内容缴纳开、竣工及达产保证金。监管
协议以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为重点,明确约定在项目监管期间应满足
的开发建设要求、亩均投资、亩均产出、安全环保以及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约束性
条款等相关管理内容。项目按时开、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全额退
还开、竣工履约保证金,项目达产1个月内甲方协助乙方全额退还达产履约保证
金。

    6.违约责任

    2023年至2028年期间,若乙方在当年度未能完成约定的产出效益指标,针对
约定的净入库税收与实际净入库税收之间的差额,乙方及须予以补足。鉴于实际
生产经营的波动性和税收入库的时间性差异,项目当年度未完成的净入库税收差
额,可累加至下一年度产出效益指标一并考核。2023年至2028年期末,乙方所有
累加的实缴净入库税收低于本协议承诺的累计净入库税收金额(5,758万元),乙
方须在2029年第一季度末以违约金的形式向甲方一次性补足。

    2023年至2028年期间,乙方实际产出效益达到约定指标或一次性补足累计实
缴净入库税收与约定的累计净入库税收之间差额的,则项目视同通过达产验收,
监管期结束。

    7.供地标准

    甲方确保项目用地“六通一平”及土地自然平整(正负零标准),即供电、
道路、市政供水、市政雨污管网、燃气、通讯网络等接驳至项目用地红线一侧。

    8.项目投资及建设进度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2个月内交地,乙方在甲方交地后1个月内从原址完成
搬迁,甲方负责协调搬迁过渡厂房,租金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搬迁后原址由甲
方国有公司进行收购,收购价格为人民币2906.5万元。

    乙方应在甲方交地后6个月内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开工后18个月内
竣工。

    (三)其他

    1.甲方负责协调市、镇相关职能部门,在乙方履行相关申办手续法定义务的
情况下,协助乙方办理取得项目开工所需的全部批文及权证。甲方在政策支持的
情况下协助乙方新建宿舍,协调相关审批手续。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与昆山市千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原址资
产出让协议及本项目用地的不动产受让协议。

    3.考虑到乙方为鼓励类电子信息产业,甲方对乙方进行产业扶持奖励,奖励
金额1,000万元,期限为3年(2023-2025年)。其中,2023年奖励500万元,2024
年奖励300万元,2025年奖励200万元,每次奖励于当年度年底前兑现拨付给乙方。

    4.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履行本协议发生冲突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5.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6.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目的

    本次投资在遵照地方政府的产业区域规划的前提下,昆山维康向昆山市千灯
镇人民政府申请新的工业用地建设厂房,用于投资建设的高端精密连接器及相关
线缆组合的研发、生产项目,有利于公司投资扩充产能,从而进一步夯实公司在
华东地区的销售服务优势,更好的拓展主营产品的品类,拥抱下游重要光伏、风
能及储能客户的联动增长,本次投资的决定符合市场、行业及公司的现有状况,
有利于提升公司在行业的竞争地位,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拟签订协议为双方针对拟投资项目达成的协议,投资协议项下具体投
资事项的实施尚需双方进一步落实,并分别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拟签订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
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采取公开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
使用权的最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
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
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
的风险。

    4.协议履行过程中还存在因政府政策变化导致协议修改、取消的风险。协议
中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预计产值等数值为计划数或预估数,
存在不确定性,亦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涉
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对外投资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长
期发展的影响需视项目的后续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第九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拟签订《昆
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暨
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维康签署《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事项,并
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昆山维康拟签订《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事项,有
利于扩大公司产能,持续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实现业
绩的持续增长,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昆山维康签
署《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事项的事项,并同意将此项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昆山维康电子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投资协议书》;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通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