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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2022-10-24  

                            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9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
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832.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78.80 元/股,并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54,942,396
股变更为 73,262,396 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部分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李文化、罗少春、李睿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8 日,如该日非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转让
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
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
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赵世志、高级管理人员谢先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8 日,如该日非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
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78.80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
关承诺,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东姓   与公司关                                                   原股份锁定        本次延长锁定到
  名       系         直接         间接       直接    间接            到期日              期日
                      持股         持股       持股    持股
         实际控制
         人、董事                                                                      2026 年 3 月 7
李文化              22,916,667   1,120,800    31.28     1.53      2025 年 9 月 7 日
         长、总经                                                                           日
           理
         实际控制                                                                      2026 年 3 月 7
罗少春              12,500,000            -   17.06           -   2025 年 9 月 7 日
         人、董事                                                                           日
         实际控制                                                                      2026 年 3 月 7
李睿鑫              4,166,667     175,000      5.69     0.24      2025 年 9 月 7 日
           人                                                                               日
         董事、副                                                                      2026 年 3 月 7
赵世志                       -    350,000               0.48      2025 年 9 月 7 日
         总经理                                                                             日
                                                                                       2026 年 3 月 7
谢先国   副总经理            -    350,000               0.48      2025 年 9 月 7 日
                                                                                            日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
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系执行有关规定及
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