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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11-17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 荐”或
“保荐机构”)作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电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 限公 司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号),同意公 司 首次 公
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 众公 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3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 行 价格 为
78.80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361.60万元, 扣除 不 含
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862.8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498. 80
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1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9月2日出具了《验资
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616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44,098.51                  44,098.51
  2      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70.73                   6,270.73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60,369.24                  60,369.24

      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
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用自
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资金先行投入,待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
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募投项目的投资,并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根据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22]第 0013191 号),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5,824.81 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对上述前
期投入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予以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相关
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自筹已预先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置换金额
                                        资金金额      投入金额
  1      华南总部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44,098.51       13,153.22      13,153.22
  2      华南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70.73        2,356.63       2,356.63
                 合计                     50,369.24       15,509.85      15,509.85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人
民币 15,509.85 万元,本次拟置换人民币 15,509.85 万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经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14.96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人民币 314.9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     已预先支付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置换金额
                                   (不含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
  1     保荐承销费用                    10,318.03         103.77         103.77
  2     审计及验资费                       754.72         160.38         160.38
  3     律师费                             330.19          47.17          47.1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4                                        422.64           3.64           3.64
        费用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
  5                                         37.21              -              -
        费、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
                 合计                   11,862.80         314.96         314.96

      四、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发行
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 15,824.81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公司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
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现募集资金已到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可以降低公司的财
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 15,824.81
万元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事项进行了专项
审核,并出具了《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2]第 0013191 号),
鉴证意见如下:维峰电子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维
峰电子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盛培锋                      吴隆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