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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2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维峰
 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
 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李文化先生、赵世志先生、谢先国先生以及朱英武先生的个人履
历等资料,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经了解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相
关人员具备了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李文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赵世志先生和谢先
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朱英武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谭旭明                  刘 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