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1  

                            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14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务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
本解释中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
本解释中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
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
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
变更,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