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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4月)2023-04-11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3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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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
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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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会计差错金
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
报告进行审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
遵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
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
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
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公司审计部应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
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1、依据编报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
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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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
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
情形;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
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格式准则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
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4、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且不能 提供合
理解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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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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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
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