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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11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逐步建立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
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董事长、非独立董事;
     (二)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非职工监事、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除非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董事”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向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第三条 公司董事在本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根据其兼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不得因其同时担任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公司监事在本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应根据其兼任的其他职务领取相应的薪
酬并享受福利待遇,不得因其同时担任监事及其他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
受福利待遇。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应根据其担任的本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及兼任职务的职责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不得因其同时担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其他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一节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薪酬是指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为
公司工作而获得的个人基本报酬和为公司所做贡献的奖励,其分配主要遵循以下
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
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三)薪酬应与岗位的重要性、工作的复杂程度及精力的付出相称,要让特
殊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分配中体现;
     (四)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
奖惩挂钩。
     第五条 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
     第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节 薪酬的构成和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年终奖金构成,每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拟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一)基本薪酬,根据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的不同,按照月度平均发放。
    (二)年终奖金为浮动部分,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结
合该董事绩效考核情况评定后提出建议,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年
终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监事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年终奖金构成,每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订方案,经监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一)基本薪酬,根据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的不同,按照月度平均发放;
    (三)年终奖金为浮动部分,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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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该监事绩效考核情况该监事绩效考核情况评定后提出建议,经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年终奖金构成,每年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拟订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一)基本薪酬,根据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的不同,按照月度平均发放。
     (二)年终奖金为浮动部分,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结合
该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情况评定后提出建议,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在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三节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由公司以银行转账形
式按月平均发放,年终奖金由公司以银行转账或公司决定的其他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从董事、监事和高
级人员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中扣除: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可以不予发放年终奖金;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培训及参加公司项目考察活动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
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享受年休假、培训、旅游等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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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按照公司福利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