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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峰电子: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11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
和披露等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之规定,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方
式。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
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
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尽最大可能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并留存备查,并以书
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提醒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或相关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也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
     (二)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被泄露的,
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三)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
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四)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或公开披露的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或已披露该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可以
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严
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提供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司有权给予有关人员处
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降职、降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
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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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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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