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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熵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30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规定,我们作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阅,现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2、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
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
(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
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7、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
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骨干
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指标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
权激励成本的影响。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市场占有能力,
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志。综合考虑市场行业情
况、公司战略目标等因素以及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设定本次
考核触发值和目标值。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
润指标和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实现权益归属比例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
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
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
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 关于《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募集资金
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
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适当购
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上述闲置资金额度
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并在上述额度内滚动
使用。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董秀琴、卓淑燕、庞春霖

                                                  2022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