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天元宠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02-14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知情人员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东、交易有关各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诺的,董事
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
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督促相关承诺
方履行承诺。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
条件媒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
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
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
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
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
免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6.3.5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如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1、报告期内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
     2、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及其变更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单独列示;
     3、报告期内实施计划的资金来源;
     4、报告期内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如有);
     5、报告期内因持有人处置份额等引起的权益变动情况(如有)。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报告期内股东权利行使的情况;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继续参加持
股计划等情形的处置情况(如有),或除前述情形外的其他处置情况(如有),包
括处置总体情况、受让方(如有)与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相关处置是否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
     3、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如有)成员发生变化的;
     4、员工持股计划对报告期公司的财务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如有);
     5、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的情况(如有);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
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
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
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
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
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
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者商品、提供
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
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1 亿元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合同生效或者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且按
照《上市规则》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四条 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
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
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
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
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做出相应决定时,
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
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
合并分立等须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重大事项,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
时报告,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
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
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
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
                               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十三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相关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
     第七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
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
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
露备查登记,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
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七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七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章 信息保密
       第七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
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
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
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
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和
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八十四条 其他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3 年。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
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由监管
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者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规定,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十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未达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